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請投靠戶口遷入:
(一)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三)投靠配偶;
(四)符合準入條件的其他親屬(限于中心城市、縣城區、建制鎮建成區范圍內)。
公民申請投靠遷入,投靠人可到遷入地公安公安機關申報,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申請;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三)投靠人與被投靠人之間關系證明;
(四)被投靠人房屋所有權證和同意投靠遷入聲明。
符合準入條件的其他親屬投靠,遷移時需同時提交被投靠人村(居)委會同意入戶證明和社區民警意見。
2、公民因購買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申請戶口遷入
應當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遷入申請;
(二)社區民警意見;
(三)所購房屋的產權證(或購房合同、購房發票等合法手續);
(四)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購買非住宅商品房的,本地有親屬投靠的,將戶口遷至投靠人處,無親屬投靠的,遷至社區集體戶。
辦理條件1、畢業生分配戶口遷入
2、夫妻投靠戶口遷入
3、父母投靠子女戶口遷入
4、子女投靠父母戶口遷入
5、購買商品房或自建房屋戶口遷入
6、畢業生分配戶口遷入
辦理材料一.父母投靠子女戶口遷入
申報材料列表:
1、申請人的書面報告;
2、父、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派出所的父母、子女關系調查核實證明或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或憑親子鑒定(證明父母子女關系);
4、子女《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畢業生分配戶口遷入
申報材料列表:
1、畢業生《戶口遷移證明》[市或各縣(市、區)人事局蓋“畢業分配”章];
2、畢業生的《就業報到證》;
3、市或各縣(市、區)人事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介紹信;
4、接收單位的錄(聘)用證明;
5、畢業生的《居民身份證》;
6、合法固定住所證明。
揚州市各類辦理入戶材料及指南
辦理流程(一般流程為申請→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審批→辦理)
1、父母投靠子女戶口遷入
辦理流程:申請人持相關證明材料到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派出所在20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并加具意見后,報公安分局戶政部門審核,分局戶政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加具意見后,報市公安局戶政部門審批。市公安局戶政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
2、畢業生分配戶口遷入
辦理流程:申請人持相關證明材料到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對符合條件,證明材料齊全的,予以當場受理,報市公安局戶政部門當場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