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3月第一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維護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促進普通高中積極推進素質教育,提高學校科學化管理水平,根據《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海南省行政區域內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完全中學高中部、獨立建制的普通高級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省級統籌、分級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省教育廳和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分別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按管理權限指導其所屬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第二章 入學與學籍建立
第四條 報名入學的新生,必須是按省教育廳當年普通高中招生規定統一錄取的學生。除初中階段有突出表現的按規定直接錄取的學生外,其他未參加我省中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的學生,任何學校不得錄取,也不得為未參加中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的學生建立學籍。
第五條 被錄取的新生必須按規定時間持錄取通知書到校辦理注冊、繳費等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冊的,須向學校申請延期注冊。不按期到校注冊,又不辦理延期注冊手續的,取消其入學資格。
在校學生在新學期開始時,必須按學校規定的日期到校辦理注冊、繳費等手續。因故不能按期注冊的,應向學校請假。不請假的,視為曠課。
第六條 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后,學校應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已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采集錄入過學籍信息并建立學籍檔案的學生,由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將學籍電子檔案調入,學籍號保持不變。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作為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準學生學籍,并將核準后的電子學籍注冊學生名單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七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或從初中畢業學校接續學籍檔案。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可通過電子學籍系統打印學籍卡);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