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年高溫補貼政策具體如何呢?有哪些內容值得我們關注的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上海高溫季節津貼支付條件和發放時間
企業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
高溫季節津貼支付標準
從2011年開始,上海調整了高溫季節津貼標準,將原來的日標準調整為月標準,即從每個高溫日10元,調整為每月200元,執行時間為6月1日至9月30日共4個月,勞動者共可領取800元的高溫季節津貼。
高溫季節津貼不能計入最低工資
根據相關規定,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企業應另行支付:
1、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2、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加班費;
3、住房補貼;
4、伙食補貼(飯貼);
5、上下班交通費補貼;
除去以上項目,職工每月實際到手的錢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高溫季節津貼是按月發還是一次性發放?
高溫季節津貼的發放時間是每年6月至9月,故可以選擇按月發放。單位也可根據自身情況,提前一次性發放。但不建議事后才發給勞動者,此舉失去了加強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意義。
不發高溫季節津貼可舉報或申請仲裁
單位未按規定支付高溫季節津貼的,勞動者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個人也可直接前往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對于單位群體現象可撥打12333熱線進行舉報。
延伸閱讀:為何高溫津貼總成季節話題
6月1日起,一批新規或民生舉措開始實施,其中,《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規定,每年6-10月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近些年,高溫津貼幾乎是季節話題,逢夏必熱。盡管從2015年開始,每年國家相關部委都會出臺關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各地根據通知的要求也相應制定和完善了相關辦法,然而反映在落實上,存在兩大問題:
一是“雞肋”福利。高溫津貼的標準實行靜態標準,或按天或按月計算,標準調整滯后于工資與物價增長水平,一個標準執行多年,一個夏季百十元,形同“雞肋”。同時,計算方式復雜,多地的高溫津貼,發放分行業、分室內室外,有的還區別實際溫度按天計算,給實務的執行帶來了不小的難度,以致一些行業只發放少量錢物“意思”“意思”,還有的干脆什么也不發。
二是“紙上福利”。高溫津貼一直都被定位為勞動福利的范圍,主要政策依據是《防暑降溫管理辦法》,津貼只是高溫條件下勞動保護措施之一,并沒有上升到法律法規的層面,寬泛性規定多,保障性措施少,可操作性差,這也是導致高溫津貼有政策難執行,廣大勞動者權益落空的根本原因。
高溫津貼淪為“雞肋”和“紙上福利”,說到底是制度設計缺少剛性和保障的操作性,使得福利停留于政策,浮于表面,導致落實不徹底、不連續,單純靠用人單位的“良心”并不足以形成用工社會責任的自覺。雖然在媒體的關注下,近些年高溫津貼引起了政府的關注,各地也都先后調整了相關標準,例如廣東的辦法規定高溫津貼在6-10月發放,每月150元,標準有了較大提高,但未有效解決其現實的執行土壤。
高溫津貼不能只靠紙面規定,關鍵還得靠落實。高溫津貼更宜納入勞動用工范疇內規范,成為用工勞動福利的一部分,納入到工資的設計中,作為勞動者的權益之一進行常態監管。
一方面,高溫津貼與職工工資掛鉤,占到一定的比例,比例的多少視行業實際適度差別化。具體標準的制定,以各省天氣統計資料的平均高溫天氣天數為準,測算發放的月數以及在工資中的占比。另一方面,高溫津貼作為勞動用工的組成部分,除了應寫入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之外,還應納入勞動合同、勞動維權等事項內調節,并在監管之中有一席之地,破除執行上“最后一米”的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