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溫補貼按規定,每年防暑降溫費的發放時間為6、7、8、9月,共4個月。下面帶來天津市高溫補貼標準的通知,以供參考!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文件關于試行企業高溫津貼制度的通知
津人社局發〔2013〕37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委、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及相關權益,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規定,現就在我市范圍內試行企業高溫津貼制度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高溫天氣是指市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在35℃以上(含35℃)的天氣。
二、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在發放防暑降溫費的基礎上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三、建立高溫津貼正常調整機制。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布的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高溫津貼日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2%,計算時四舍五入保留到元。2013年度高溫津貼標準為每日21元。同時,建立高溫津貼正常調整機制,實行高溫津貼與職工平均工資掛鉤辦法。
四、高溫津貼按日計算、按月發放,并納入工資總額。
五、高溫津貼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給職工,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
六、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適當調整作業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時間,減輕勞動強度,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加強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切實做好防暑降溫工作,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實現企業安全生產。
七、本通知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2018年5月31日廢止。
拓展閱讀:
目前,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還未公布2015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2017年天津高溫補貼標準可暫按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為56232元,月平均工資為4686元標準執行;
高溫津貼提高到每人每天26元
按規定,氣溫超過35℃,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在發放防暑降溫費的基礎上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據了解,天津高溫津貼標準已建立起了動態調整機制,職工高溫津貼日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2%,按日計算,按月發放。天津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686元,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據此計算,今年的日高溫津貼為:4686(元)÷21.75(天)×12%=26元。
需要提醒的是,高溫津貼應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給職工,用人單位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
那么,天津在高溫環境作業的勞動者,可獲得多少高溫補貼呢
天津高溫補貼標準是每人每天26元,以每月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計算,26元×21.75(天)=565.5元,因此,據此計算,天津高溫補貼每月職工可拿到565.5元,天津高溫補貼時間為6月至9月,職工總共可拿到565.5元×4個月=2262元高溫補貼
《天津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規定:
1、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補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補貼而減發給職工的工資。
2、員工在高溫下作業卻沒收到高溫補貼,可通過企業所在的村級勞動爭議調解辦公室爭取合法權益,或撥打12333投訴。有用人單位拒不發放高溫補貼的,勞動者可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
3、因高溫補貼引發糾紛的舉證責任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以及高溫補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及高溫補貼發放情況,并至少保存二年。
4、高溫補貼的發放標準不是一成不變的。省政府授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消費物價指數等因素研究確定或調整。
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的;或者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溫費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高溫關懷是以人為本理念的具體體現,也是調動員工主動性、提高工作效率的必要措施,相關企業也必須增強自律認識,不打任何折扣將政策落實,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與身心健康。用人單位必須把職工的生命和健康放到首位,落實好《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中的健康保障細節,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