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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2017年度各月份申報納稅(費)截止期限的公告
現將《2017年度各月份申報納稅(費)截止期限》予以發布,明確了除另有規定外,2017年各月份全省地稅部門負責征收管理的各項地方稅(費)的申報繳納期限。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12月12日
2017年度各月份申報納稅(費)截止期限
月份 截止期限
1月 1月16日
2月 2月15日
3月 3月15日
4月 4月20日
5月 5月15日
6月 6月15日
7月 7月17日
8月 8月15日
9月 9月15日
10月 10月24日
11月 11月15日
12月 12月15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收協定中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執行有關規定的公告
我國對外簽署的部分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或安排(以下統稱“稅收協定”)列有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根據該條款,締約一方的教師和研究人員在締約另一方的大學、學院、學校或其他政府承認的教育機構或科研機構從事教學、講學或科研活動取得的所得,符合稅收協定規定條件的,可在締約另一方享受稅收協定規定期限的免稅待遇。現就進一步完善稅收協定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執行有關規定公告如下:
一、稅收協定該條款所稱“大學、學院、學校或其他政府承認的教育機構”,在我國是指實施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學校,具體包括幼兒園、普通小學、成人小學、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普通高校、高職(專科)院校和成人高等學校。培訓機構不屬于學校。
二、非居民納稅人需享受該條款協定待遇的,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0號,以下簡稱“60號公告”)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60號公告第七條規定的資料,包括有效期內的《外國專家證》或《外國人就業證》或《外國人工作許可證》的復印件。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公告實施之前尚未處理的事項適用本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我國對外簽訂稅收協定中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適用范圍的通知》(國稅函〔1999〕37號)第一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稅收協定教師條款的通知》(國稅發〔1994〕15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