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準
詢問一: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哪里辦理,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答復: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雙方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證明,經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需要具備以下條件: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只生育過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符合條例規定可以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后,一個子女死亡且不再生育的;無子女夫妻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詢問二: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城鎮居民家庭,自領證之月起享受哪些優待?
答復:產假可以延長到半年。男方享受15日的看護假(含晚育看護假)。產假、看護假期間,按出全勤發工資,不影響調資、晉級、福利待遇和評獎;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10元,從領證之月起至子女滿14周歲止。獨生子女入托(園)費每月報銷15元至7周歲;接受義務教育期間報銷學校收取的雜費;醫療費報銷不低于60%至14周歲。
詢問三:李女士是城東區的居民,聽說別人的獨生子女費發放了,為什么她的還沒有發放?
答復:獨生子女保健費及其他優待開支,夫妻均為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組織從業人員的,由雙方所在單位各承擔50%(男方上半年,女方下半年);夫妻一方為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組織從業人員,另一方為城鎮無業居民、其他人員或者農牧民的,由工作人員、從業人員所在單位支付,企業支付的費用列入成本;夫妻均為城鎮無業居民或者其他人員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統籌解決。但由于各單位重視程度和效益不同,發放的費用也不一樣。
詢問四:張女士離異后,孩子由她負責撫養,有關獨生子女的優待政策如何享受?
答復: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喪偶或者離婚后未再婚的,撫養子女的一方繼續享受對獨生子女家庭的全部優待。
青海獨生子女父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后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并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過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不可以領證的情況:
(1)照顧生育第二個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雙方在國外期間的;
(3)未婚生育后不再結婚的;
(4)單身(包括離婚者)收養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過兩個孩子,離婚時各撫養一個,又與初婚或從未生育過孩子的一方結婚,現家
庭
只有一個孩子的(〈細則〉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經領證的,可換證并繼續享受)。
對于大部分省市,目前領取第二胎指標還是非常困難,細則執行上要根據內容。
注意事項
(1)《獨生子女證》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不發給獨生子女本人。
(2)領取《獨生子女證》以自愿為原則,必須由獨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請,不申請者不得領證。
(3)孩子年齡超過16周歲的,憑自愿原則也可申請領證,但在《獨生子女證》上要加蓋“不再享受條例規定
優惠政策”章
(4)孩子戶口未申報的,不予發證。
(5)未辦理《生殖健康服務證》的,需補辦后再辦理此證
辦理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程序
夫妻雙方及其子女都為本市農村常住戶口或者城鎮常住戶口的領證程序:
(1)由女方到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到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領取《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
(2)經雙方單位(無單位的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初審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
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需攜帶戶口簿、結婚證原件)。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十五天內審核完
畢,報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附戶口簿復印件)。
(3)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在接到《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
的,發給《獨生子女證》。
喪偶或離婚對象的領證程序
(1)由符合條件的一方到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到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領取《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
(2)經所在單位(無單位的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初審同意后,送符合條件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
(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需攜帶戶口簿、結婚證、離婚證明原件)。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
在十五天內審核完畢,報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附戶口簿、離婚證明復印件)。
(3)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在接到《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
的,發給《獨生子女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