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天津獨生子女費發放政策:今晚報全面二孩政策實施后,公民登記結婚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
2017年天津獨生子女費發放政策
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天津市戶籍公民,也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按新修改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2017年1月1日以后登記結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之前已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尚未休晚婚假的本市戶籍公民,仍可按原《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享受晚婚假待遇。
全面二孩政策實施后,公民登記結婚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天津市戶籍公民,也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按新修改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2017年1月1日以后登記結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之前已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尚未休晚婚假的本市戶籍公民,仍可按原《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享受晚婚假待遇,即: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晚婚假期間工資照發,其他福利待遇與國家規定的婚假相同。農村居民晚婚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
此外,2017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市戶籍公民,本市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只生育一個子女、尚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全面二孩政策實施后不再生育的本市戶籍公民,仍按照原《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可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即: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在生育一個子女后至子女年滿十四周歲之前,可憑有效證明到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
在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后不久,開始對獨生子女家庭實行獎勵政策。從1982年陸續開始,全國各地根據*、國務院當年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有關“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由夫婦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50%”的意見,制定了每月5元獨生子女費的獎勵規定。對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在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可以在一定年限內領取獨生子女費。
中國內地計劃生育政策自實施以來,就倡導著只生一個好,國家對獨生子女實行獎勵政策。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都是可以領到獨生子女費。
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止,每年發放獨生子女保障費60元,單方領證的對象發放30元(2006年發放對象為獨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據地區不同的情況,發放的獨生子女費是不同的,這就牽涉到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準。
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準,內容包括職工晚婚的、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育齡夫妻符合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依法領取退休金的獨生子女父母等。
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增加的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農村居民晚育的,減免本人當年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資金;城鎮無業居民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育齡夫妻,經本人申請,由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核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優待:
1、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五至二十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夫妻雙方均有工作單位的,由雙方工作單位各負擔一半;一方有工作單位,另一方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有工作單位一方的工作單位支付;夫妻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支付,所需費用由各級計劃生育經費分擔。
2、農村分配集體收益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包括農村土地征用后,土地補償費分配中對獨生子女家庭應當增加一人份額);在劃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遷安置中,對農村獨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價的70%加房屋層次調整系數每人優惠購買40平方米)、扶持生產、介紹就業等方面,對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給予照顧。
3、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可以對獨生子女入托、入園、就學、就醫給予補助。農村貧困家庭獨生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期間,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減免雜費。
4、各級人民政府和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規定的其他獎勵與優待。
符合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是農村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發給獎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市、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發給獎金。具體辦法按長沙市人民政府規定執行。依法領取退休金的獨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齡退休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資百分之五的標準增發退休金。已建立了社會養老保險的單位,這項獎勵仍由原單位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