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北京人大代表名單,2017年北京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
2017年北京市人代
11月23日上午,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召開,會上審議通過2017年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召開時間。
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于2017年1月14日召開。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范圍內實施,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應當報授權決定規定的機關備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
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選舉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
選舉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保護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在職權范圍內通過和發布決議;
根據國家計劃,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劃;
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政工作的實施計劃;
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
聽取和審查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
撤銷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保護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
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選舉產生。
委員長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
副委員長、秘書長協助委員長工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
有特殊需要的時候,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華僑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地方各級常務委員會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組成主任會議。
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相同。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法制(政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領導;
在大會閉會期間,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我國國家制度的核心和基本原則
在我國,人民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這是我國國家制度的核心和基本原則。
(二)人民掌握行使國家權力的組織形式制度
憲法規定:“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選民或者選舉單位有權依法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
(三)國家權力機關的地位
我國的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設立常委會。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在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的前提下,明確劃分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和武裝力量領導權。
法律的制定和重大問題的決定等,都必須由國家權力機關充分討論、民主決定;
它們的貫徹實施由國家行政、審判、檢察等機關按其職責去執行。
(四)國家權力機關行使職權的原則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五)明確劃分中央地方國家的職責關系
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決定全國性的重大事項,通過的法律和作出的決議、決定,對全國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審議決定本行政區域的重大事項。
(六)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在維護國家統一的前提下,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七)特別行政區制度
憲法規定:“國家在必要時設立特別行政區。”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國防由中央負責外,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它們不實行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制度的優越性
人民大會制度是符合中國國情、體現中國的性質、能夠保證中國人民當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優越性。
(1)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障了人民當家做主的根本權益。
人民通過民主選舉產生自己的代表,組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有力地保證了全國各族人民當家做主,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廣泛的民主權利自由。
(2)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動員了全體人民以國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
(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證了國家機關的協調高效運轉。
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由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權利,同時對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有明確的劃分,使國家權利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查機關能夠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協調一致的工作。
(4)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維護了國家統一、民族團結。
(5)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途徑和最高實現形式,有力地保證了人民當家作主,有利于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
在我國,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黨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經過國家權利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或者做出決定,把自己的主張變成國家意識,變成全體人民的共同行為規范和自覺行動。
(6)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