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川區人民政府、金巢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撫州市中心城區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抓好落實。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撫州市中心城區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規范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中心城區集體所有土地上征收房屋及其附屬物,并需要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房產管理局為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委托征收房屋所在轄區內的街道辦事處(鄉、鎮)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以下簡稱:征收實施單位),負責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的具體工作。臨川區人民政府、金巢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督促協調。
市直有關部門及項目責任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和工作職責配合房屋征收部門開展工作。
第四條征收實施單位、項目責任單位協助房屋征收部門根據有關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擬訂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政府批準。批準后的方案應及時公布,并在公布方案的同時發布房屋征收公告。
第五條項目責任單位在市政府發布房屋征收公告前,應按有關法規辦理并取得發改委、規劃、國土、環保等部門的批準文件及項目資金證明,并做好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
第六條征收實施單位應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用途、結構、建筑面積、構筑物及土地上附屬物、戶數、常住在冊戶口人數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建檔。房屋建筑面積的認定,以實際丈量為準,面積的計算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房屋測量規范GB/T17986.1-2000)。涉及征收相關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村、組及被征收人應積極協助和予以配合,常住戶口在冊人口數、戶數應經當地公安派出所核定。
第七條房屋征收實行一次性貨幣補償和公寓房安置兩種方式。被征收人可選擇補償安置方式。
第八條選擇一次性貨幣補償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市場價評估。評估機構確定貨幣補償金額時,應當綜合反映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環境、容積率、結構、成新、層次、建筑面積等情況并出具評估報告。
第九條選擇公寓房安置補償的規定:
(一)被征收主體房屋(以下簡稱主房)按“征一還一”安置公寓房,安置公寓房的公攤面積計入還房面積。被征收主房與公寓安置房結構不同的,按重置價結算結構差價。
主房是指經過相關職能部門批準建設的、用于家庭人口生活起居的住宅房屋,房屋結構功能符合民用住宅建筑規范條件,房屋外圍墻體與房間相銜接且獨立成幢。其主要特征:擁有臥室、堂廳(客廳)、廚房、正規門窗,具有生活所需的水、電、衛生設施。
(二)被征收主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足60平方米的,按人均60平方米安置公寓房。
(三)被征收人選擇的公寓安置房面積小于被征收主房面積部分,按一次性貨幣補償標準予以補償;大于應安置面積的,超出面積在10%以內按建筑成本價購買,超過10%以上部分按就近市場商品房價格購買。
(四)公寓安置房的分配按照“先拆遷先選房”和抽簽選房相結合的原則進行,按房屋拆除時間順序,經驗收合格后發給選房號,以選房順序號選房。經驗收認定為同時拆除的,抽簽確定選房順序號。
房屋拆除由具備相應建筑企業資質的單位統一實施,并對施工安全負責。
(五)公寓安置房的辦證
1.被征收人公寓房安置到位后,應按辦證規定提交相關資料給征收實施單位,由征收實施單位和項目責任單位負責統一辦理國有劃撥土地房屋產權證。
2.被征收人要求公寓安置房辦理商品房產權證的,應按申請之日該公寓安置房地段基準地價及容積率計算的樓面地價的50%補交土地出讓金,再按規定辦理商品房產權證。
(六)公寓安置房物業管理費5年內由征收部門支付70%,被征收人支付30%。5年后由業主自行繳納物業管理費。
第十條被征收人的附屬用房一律按重置價給予貨幣補償,不計算安置面積。
第十一條城鎮居民及異地農民在被征收地的農村祖業房屋,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不予公寓房安置。
第十二條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房屋,按重置價給予貨幣補償,不予安置。
第十三條征收用于公益事業的學校、醫院、福利院、敬老院等非生產經營性房屋及其附屬物,征收實施單位應依照城鄉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當地政府已有規劃建設的,按照重置價格實行貨幣補償。
第十四條對認定屬違法建筑和超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一律不予補償安置,并由規劃或國土部門作出限期拆除決定,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由規劃部門依法強制拆除,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由處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
第十五條房屋室內裝修補償金額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或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十六條地面上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補償標準按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1年3月14日公布的《關于印發撫州至吉安高速公路工程建設征地拆遷補償及規費繳交標準的通知》中第一項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核算補償金額。
有關設施遷移補助標準:電、有線、寬帶、電話等設施的遷移費按相關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補助,具體金額在項目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
第十七條臨時安置過渡費、搬遷費補助標準:選擇一次性貨幣補償的,給予6個月一次性臨時安置補助費;選擇公寓房安置的,補助時間從簽訂征收合同到取得公寓房鑰匙,另再增加3個月;臨時過渡費補助標準按征收主房建筑面積每月6元/平方米計算,最低不低于400元/月?戶,過渡期限及過渡費支付月度在項目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
搬遷補助標準:屬住宅房屋的,按800元/戶計算(公寓房安置的按2次計算);屬生產性用房的,按建筑面積16元/平方米補助或按照國家規定的貨物運輸、設備拆卸搬遷安裝計費標準計算搬遷補助費,也可以委托房地產(資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第十八條選擇公寓房安置的農戶,可以自愿轉為非農城鎮居民,經所在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審批后,享有城鎮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九條被征收戶安置人數按農村常住戶口在冊人口計算,并應經當地公安派出所核定。獨生子女按2人計算;原為本村農業戶口的現役士兵、在讀大中專院校學生、監獄服刑和勞教人員均可計算為安置人口。空掛戶、搭掛戶人口不予計算安置人口。
第二十條為加強房屋征收管理,有效解決征收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市政府按照房屋征收面積安排征收工作經費,其標準為:征收項目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30元、1萬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40元支付。
第二十一條公寓安置房建設由規劃部門提出選址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公寓安置房建設單位應根據規劃要求,按照城市居住小區的模式進行規劃設計、配套建設。公寓安置房的建筑樓層、結構、房型、戶型面積及交房標準、期限等應在項目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
第二十二條為鼓勵提前搬遷,凡在公告規定的征收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并拆除完畢的,對被征收人按主房建筑面積給予獎勵,獎勵標準及方式在項目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
第二十三條在征收公告規定的征收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不明確的,由征收實施單位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機關按照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個人阻撓、辱罵、毆打征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或阻礙房屋征收工作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在實施項目征收與補償安置過程中,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發布拆遷公告或正在實施拆遷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