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公益性崗位?
公益性崗位是指以政府支持為主導,通過政策扶持、政府投資和社會籌資等方式,以實現公共利益和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為主要目的,從事公共管理和社會公益性服務的崗位。公益性崗位是政府幫扶就業困難人員的一項援助措施,是對就業困難人員托底安置的階段性、過渡性政策,不同于正規就業。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也不能長久性在公益性崗位就業,在規定的就業援助期限內,就業困難人員經公益性崗位鍛煉或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就業能力后,應退出公益性崗位,并通過轉崗實現穩定就業。
二、公益性崗位的開發管理堅持什么原則?
公益性崗位開發與管理堅持“嚴格控制規模、科學有序開發、規范管理服務、加強準入審核、暢通人員出口”的原則,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確定開發崗位指標總量,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各地(市)就業困難群體數量、公益性崗位開發和就業再就業工作進展情況,審核并下達公益性崗位指標。并按照“統籌開發、分級管理、分級負責、促進就業”的要求開展工作。
三、公益性崗位分哪幾類?
公益性崗位共分為四類:一是政府部門行使公共管理職能開發的輔助性基層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如基層(鄉鎮、街道、社區)市政管理、公共環境與設施管理維護、托老托幼助殘服務、醫療衛生服務、文化科技服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協理等崗位;二是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設置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務崗位,如門衛、保潔、保綠、學校食宿管理、打字、駕駛、設施設備維護等崗位;三是政府補貼、社會開發的適合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其他服務性崗位,如公共安全保衛、停車場管理、公共衛生保潔保綠、公園看護、廣場管理等崗位;四是為安置我區生源登記未就業大中專畢業生由政府開發的具有一定專業性、技術性的公益性崗位。
我區各類企業、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不屬于開發安置公益性崗位的范圍,不得申報公益性崗位。
四、公益性崗位安置對象有哪些?
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必須是我區城鎮戶籍(大中專畢業生不受我區城鎮戶籍限制)、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辦理了《就業失業登記證》且經同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認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就業困難人員:
1.國企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3545”人員(指女性年滿35周歲,男性年滿45周歲);
2.零就業家庭成員;
3.持《殘疾證》的殘疾人;
4.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
5.連續失業6個月以上的城鎮失業人員;
6.軍烈屬及現役軍人配偶和復員退役軍人(不含自主擇業干部);
7.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單親家庭成員;
8.登記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
9.城鎮規劃區內的被征地失業農牧民。
五、就業困難人員如何申請在公益性崗位就業?
就業困難人員申請在公益性崗位工作,應攜帶本人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及其他相關證件,向戶籍所在單位、街道社區辦事處或居委會提出申請,填寫《公益性崗位從業申請表》,由所在單位、街道社區辦事處或居委會審核匯總,并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后,報同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復核認定。符合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的,由同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會同用人單位作好技能培訓或崗前培訓,培訓合格的經公示后方可推薦上崗。
六、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如何簽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從聘用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之日起一個月內,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與其簽訂一式三份的勞動合同,并由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用人單位和同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各持一份。勞動合同實行一年一簽,勞動合同期滿后,由用人單位進行年度考核,經考核合格者可續簽下一年勞動合同;對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應終止勞動合同,由同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另行培訓考核后推薦到其它用人單位。
七、如何確定公益性崗位勞動合同期限?
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連續簽訂勞動合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但距自治區規定的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不足5年的(女性45周歲、男性55周歲),勞動合同可延長至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
對家庭特別困難,在公益性崗位從業期限滿3年后仍難以實現轉崗就業,且在工作期間被用人單位連續3年考核評定為優秀等次的人員,由同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對其身份重新進行審核認定,經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復核,并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批準后,可延長工作期限,繼續簽訂勞動合同。
八、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享有哪些權益?
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享有休息、休假、產假權益。一是享有休息權益。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依法享受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節假日休息制度,對因工作需要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用人單位應安排相應的調休時間。如不能安排調休的,按照休息日不低于崗位補貼200%、法定休息日不低于崗位補貼300%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二是享有帶薪年休假權益。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自本《暫行辦法》實施之日起與用人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在新簽訂勞動合同后,工作時間滿1年以上不滿3年的,休假時間為20天,籍貫為區外的為30天。工作滿3年及其以上的,休假時間為30天,籍貫為區外的為40天。休假路費和食宿費等相關費用自理;三是享有產假權益。對領取《結婚證》并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正常產假為98天(包括產前檢查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產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天產假。對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證》的增加30天產假。對妊娠2個月內終止妊娠的,可享受15天假期;妊娠2個月(含2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30天假期。生育產假期間的路費和食宿費等相關費用自理,生育醫療費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由本人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核銷。
九、《暫行辦法》實施前已從業人員可否按工作年限安排休假?
《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對《暫行辦法》出臺前已在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自《暫行辦法》實施之日起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其休假所應具備的工作年限也應自新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計算,即工作滿1年后方可安排休假。
十、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的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是多少?
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在崗期間,享受政府支付的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一是崗位補貼標準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120%,并隨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而及時調整;對在公益性崗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除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外,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相關規定增發適當的生活補助金。二是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為用人單位按規定比例為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和工傷保險費之和。
十一、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如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
《暫行辦法》規定,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按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戶籍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并由各級財政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辦法給予定額補助,同時享受參保地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待遇。由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已包含了城鎮居民生育保險,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無須單獨參加生育保險,對符合生育保險政策規定生育的,可從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中核銷生育醫療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