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1. 2011年5月4日發布
2.鄂政辦發(2011)40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依法規范征收活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開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條例》頒布施行的重要意義
《條例》的頒布施行,是進一步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保障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諧社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條例》頒布施行的重要性,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和準確把握《條例》的精神實質,全面落實《條例》的各項規定,建立工作機制, 強化統籌協調,依法依規做好本地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要加大《條例》的宣傳力度,使征收實施單位、被征收入知法懂法守法,自覺按照《條例》的規定開展房屋征收活動,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促進全省經濟社會科學發展、跨越式發展。
二、切實按照《條例》要求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各市、縣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條例》要求,盡快確立本地房屋征收部門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制定與《條例》相配套的政策規定,并對實施房屋征收所需人員和費用予以保障,切實履行政府作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體的責任。
在《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出臺前,各地國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可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確定。評估機構的選擇,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投票、抽簽、搖號等公開、公平、公正方式選定。征收部門或被征收人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設區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對用于合法經營的非住宅房屋因征收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要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結合各地實際確定補償標準。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申請廉租房、公共租賃房、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配租、配售。
三、認真做好《條例》施行前未完成拆遷項目的后續工作
根據《條例》 規定,2001年6月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經廢止, 《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規定辦理。對此類拆遷項目,各地要加強引導、監督拆遷人和拆遷實施單位,依法做好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工作。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規范行政裁決行為,確保行政裁決合法、公正。當事人拒不履行行政裁決的,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組織實施行政強制拆遷。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確有強制拆除必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已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但尚未取得拆遷許可證的項目,各地要依法審慎處理,按《條例》 有關規定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防范由此引發的法律糾紛。
各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強化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做好本地房屋征收形勢的分析和研判,及時掌握和化解房屋征收與補償中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對在房屋征收(拆遷)中采取暴力和威脅等手段強迫搬遷造成人員傷亡或嚴重財產損失的,公安機關要加大辦案力度,依法嚴厲懲處犯罪分子,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