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荊州市中心城區征地補償安置暫行規定》的通知
荊州區、沙市區人民政府,荊州開發區,荊州大遺址保護區,
市政府各部門:
《荊州市中心城區征地補償安置暫行規定》已經2011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
遵照執行。
荊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荊州市中心城區征地補償安置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土地征收秩序,統一我市中心城區征地補償標準,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保障我市經濟發展用地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鄂政發〔2009〕46號)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中心城區規劃范圍內,集體土地的征收、補償和安置,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中心城區土地征收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市人民政府負責市中心城區土地征收的統一管理,制定土地征收政策;確定土地征收計劃;協調重大項目的征地事項。
各區人民政府、荊州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土地征收的組織和實施工作,制定和落實土地征收方案,負責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工作,協調處理土地征收中的矛盾和問題。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土地征收的指導、檢查,擬定土地征收計劃,審查、上報土地征收方案;區(開發區)國土資源部門具體承擔土地征收工作。
第四條 征收土地實行綜合補償。綜合征地補償費用為法定征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民參加社保政府出資部分。被征土地上的青苗、地上(含地下)附著物,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第五條 市中心城區內征地補償遵循政府主導、統籌兼顧的原則。綜合征地補償費用以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湖北省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鄂政發〔2009〕46號)文件為依據,兼顧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個人以及用地單位等各方利益,解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合理確定綜合征地補償費用。
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征地補償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在荊州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區域范圍征地的,其綜合征地補償費用一級區域最高不超過12萬元/畝,其中法定征地補償標準為6.6萬元/畝,二級區域最高不超過9.8萬元/畝,其中法定征地補償標準為5.4萬元/畝,三級區域最高不超過8.4萬元/畝,其中法定征地補償標準為4.625萬元/畝,四級區域最高不超過7.2萬元/畝,其中法定征地補償標準為3.96萬元/畝。在荊州區、沙市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區域范圍內征地的,其綜合征地補償費用一級區域最高不超過5.5萬元/畝,其中法定征地補償標準為3.226萬元/畝,二級區域最高不超過4.8萬元/畝,其中法定征地補償標準為3.086萬元/畝,三級區域最高不超過3.9萬元/畝,其中法定征地補償標準為2.942萬元/畝,四級區域最高不超過3.4萬元/畝,其中法定征地補償標準為2.8萬元/畝。法定征地補償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鄂政發〔2009〕46號)及有關規定計算。
上述綜合征地補償費用中,在法定征地補償標準基礎上增加的費用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政府出資部分。
第七條 由省以上相關部門組織實施的土地征收事項,其補償標準由省政府及相關部門確定。
第八條 征地補償費中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分。
土地補償費支付給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不能調整質量和數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征地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必須將不低于70%的土地補償費主要分配給被征地農民。土地補償費中扣除直接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部分后,其余部分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門用于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險,發展二、三產業,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出路,興辦公益事業等。
安置補助費根據不同的安置途徑確定支付對象。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用地單位統一安置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安置單位。不進行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全額發放給被安置人,由其自謀職業,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障費用。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發放安置補助費之前,必須對發放對象、方式、范圍進行嚴格界定,綜合考慮年齡、職業、戶口等因素。
征地補償費的分配與使用,由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村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或采用村規民約等方式確定。
第九條 在市中心城區規劃范圍內征收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除實行貨幣安置、社會保障安置等方式外,還可實行留地安置。留用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并征收為國有。留地安置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 市中心城區規劃范圍外,集體土地的征收、補償和安置,可參照本規定執行。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搬遷)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暫行規定有效期2年。國家政策調整后,按國家調整后的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