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關于公布實施十堰市城區新征地補償標準的
通知
茅箭區、張灣區人民政府,十堰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鄂政發〔2014〕12號)和《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公布征地補償安置倍數、修正系數及青苗補償標準的函》(鄂土資函〔2014〕242號)要求,經研究,現將我市新制定并經省政府批準的《十堰市城區征地補償標準》予以公布,并于4月1日起正式實施。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準確把握城區新的征地補償標準、級別和范圍
(一)征地補償標準。城區新的征地補償標準是依據省政府批準的統一年產值標準、征地補償安置倍數、青苗補償標準以及征地補償系數等為基礎,綜合我市城區不同土地類別和地區而確定。具體標準如下(附《十堰市城區征地補償標準》):
1、征收城區一般耕地(含旱地、水田):按照I、II 、III類區域分別為58170元/畝、52290元/畝、37060元/畝(含青苗補償費);
2、征收城區菜地:按照I、II、III類區域分別為83543元/畝、75098元/畝、53367元/畝(含青苗補償費);
3、征收城區園地(含果園、茶園):按照I、II 、III類區域分別為60940元/畝、54780元/畝、38368元/畝(不含青苗和林木補償費);
4、征收城區精養魚塘:按照I、II、III類區域分別為60940元/畝、54780元/畝、38368元/畝(不含魚類補償費);
5、征收城區林地:按照I、II、III類區域分別為38780元/畝、34860元/畝、24416元/畝(不含青苗和林木補償費);
6、征收城區未利用地:按照I、II、III類區域分別為27700元/畝、24900元/畝、17440元/畝;
7、征收城區集體建設用地:按照I、II、III類區域分別為24930元/畝、22410元/畝、17440元/畝。
(二)征地補償級別和范圍。根據我市城區經濟發展水平、管轄范圍、區位等綜合因素,我市城區劃分為以下三類征地補償區域:
I類區域:張灣區漢江街辦、車城街辦、紅衛街辦、花果街辦;茅箭區五堰街辦、二堰街辦、武當街辦、東城開發區;十堰經濟開發區白浪街辦。
II類區域:張灣區柏林鎮、黃龍鎮、西城開發區;茅箭區大川鎮大川村。
III類區域:張灣區方灘鄉、西溝鄉;茅箭區賽武當管理局、茅塔鄉、大川鎮卡子村、段家村、唐家村、浪溪村。轄區內未列入的鄉、村可比照III類區域執行。
(三)國有農用地的補償參照此次公布的標準由轉商前所在行政轄區執行。
(四)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征地補償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二、高度重視新征地補償標準的宣傳工作
實施新征地補償標準,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二中和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工作,解決當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補償標準偏低、區域發展不平衡等社會突出問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重大舉措,對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區、各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實施新一輪征地補償標準的重要意義,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廣泛宣傳,讓廣大被征地農民知曉并做好解釋和疏導工作,為科學、規范、順利實施營造良好的氛圍。
三、嚴格執行新的征地補償標準
新征地補償標準是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的綜合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三部分構成,不含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新征地補償標準公布后,各區應當嚴格執行。地上構筑物、附著物的補償范圍應以征地調查確認結果為依據,按統一年產值標準補償或合理的計價補償。在實際征地過程中,應明確告知被征地對象征地補償依據、標準、內涵,依法實行征地告知后,凡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青苗和搶建的地上構筑物、附著物等,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四、認真做好新舊征地補償標準的平穩銜接工作
新征地補償標準公布后,各區要周密組織,統籌安排,積極協調,及時溝通,防止因新舊征地補償標準差異引發矛盾。一是要嚴格征地程序。實施征地過程中,要嚴格履行征地告知、確認、聽證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申述權,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二是要嚴格實施時限,保證征地補償政策的連貫性。凡是4月1日前已簽訂征地協議并經省、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用地項目,尚未支付征地補償費的,一律按照原征地協議確定的補償標準執行,并抓緊補償到位;4月1日前雖已簽訂征地協議,但未上報省政府審批的建設用地項目,按新征地補償標準補充《征收土地方案》,并作出專項說明及承諾;4月1日以后簽訂的征地協議,必須按照新征地補償標準實施。三是各地要建立《實施新征地補償標準的工作預案》。各區要針對新的征地補償標準實施后可能發生的問題,制定具體的工作預案,建立糾紛處理與協調機制,確保新老征地標準的順利銜接、平穩過渡。對因制定工作預案不及時,處理征地問題不到位而引發社會矛盾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五、切實強化對新征地補償標準實施工作的有效監督
征地補償工作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級政府(管委會)要切實加強對征地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監察、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農業、審計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強化對實施工作的監督檢查,防止弄虛作假和侵害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情況發生。市國土資源局要加強對各區實施工作的指導,對報批的建設用地嚴格把關。對實施過程中發現的重大情況和問題,各區、各有關單位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市政府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修訂。
附件:
十堰市城區征地補償標準.doc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