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安局實施<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細則》(寧公發〔2010〕214號)第六十六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登記地到另一地經常居住的,本人或者戶主應當向實際長期居住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遷移。第六十七條:公民戶口遷移,遵循合法固定住所實際居住、人戶一致原則,實行條件準入制。
1、市內遷移
《南京市公安局實施<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細則》第七十四條: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實際居住的,公民可以申請投靠遷移:(一)父母與子女之間相互投靠的;(二)投靠配偶的;(三) 符合規定的(外)孫子女與(外)祖父母、公婆與兒媳、岳父母與女婿之間相互投靠。
2、市外遷入
《南京市公安局實施<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細則》第七十九條:公民因親屬投靠、工作調動、人才引進、購房落戶、投資納稅等原因申報市外遷入的,應當符合本市戶口準入條件。
《南京市江寧區戶口準入登記暫行辦法》:(一)“三投靠”入戶,被投靠人應當擁有合法固定住所。屬投靠配偶的,被投靠人無合法固定住所的,被投靠人直系親屬應當擁有合法固定住所;屬父母投靠子女的,男性超過60 周歲,女性超過 55 周歲,不受身邊有無子女的限制;屬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應是未成年或未婚子女;
(二) 個人在本區投資 100 萬元以上、在本區有合法固定所的,允許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落戶;外商和港澳臺胞在本區投資 20萬美元以上,其國內親屬在本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允許 1 人落戶,每增加 10 萬美元可增辦 1 人;
(三) 在本區購買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 60 平方米以上,并實際居住生活, 有穩定職業(生活來源),允許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或未婚子女共 3人落戶;購房面積每遞增 20 平方米,可增辦直系親屬 1 人;每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 五年內只能享受一次購房落戶政策。購買二手房時,業主應在原戶主戶口遷出后, 方可辦理交易和戶口落戶申請手續,否則,公安機關不受理購房入戶申請;
(四) 私營企業業主連續兩年每年納稅 2 萬元以上, 個體工商戶連續兩年每年納稅 1萬元以上,且在本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許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在本區落戶;(五) 在本市投資 100 萬元以上或年納稅連續兩年達 20萬元以上區外駐寧企業, 其法人代表和企業中層以上管理干部或技術骨干任職兩年以上,在本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許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落戶;
(六) 本科學歷以上畢業生在本區可先落戶后就業。 大專院校畢業生被本區單位依法錄、 聘用累計工作滿兩年,中專和技校畢業生被我區單位依法錄、聘用累計工作滿三年,依法參加本區社會保障, 實際繳費滿兩年以上,允許其本人在本區合法固定住所、單位集體戶或直系親屬處落戶;
(七) 在本市獲得市級以上“勞動模范”、“見義勇為先進”等榮譽稱號以及獲得其他全國性榮譽稱號的外來人員, 在本區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許其本人、 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戶口落戶;
(八)外地地市級以上政府駐寧辦事機構正式在編工作人員, 在本區有合法固定住所, 經區政府批準,允許其在編工作人員戶口遷入本區;
(九) 注冊資金一千萬元以上的外地企業,經批準在本市設立駐寧辦事機構,其連續在寧任職兩年以上的正式在編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或技術骨干,在本區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許其本人戶口遷入;
(十) 在經市(區)政府批準實施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建成區范圍內,在本區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實際居住在小城鎮的人員,允許落戶;
3、遷出市外
《南京市公安局實施<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細則》第八十八條:遷出地公安派出所應當憑遷入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戶口準遷證,按照戶口準遷證填寫內容,辦理相應人員戶口遷移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