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公安局近日出臺了《呼和浩特市戶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對新生嬰兒落戶程序進行了調整,《細則》規定:1998年7月1日以后出生的,可隨母或隨父落戶。嬰兒的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一方單位(居委會)證明、父母雙方結婚證原件、復印件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據了解,為配合呼市公安局的這一措施,進一步方便群眾落戶,呼市人口計生委在制定出臺了計生系統相應的新生嬰兒落戶管理辦法。
具體包括四項措施:一是人口計生部門要做好服務監管,要求單位(居委會)出具證明時,單位必須是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大中型企業方為有效。二是加強非婚和計劃外生育服務監管,對非婚生育和計劃外生育的嬰兒,除單位(居委會)出具證明外,需辦事處出具上戶證明。三是單位(居委會)、鄉鎮(辦事處)上戶證明文書格式由全市統一制定,鄉鎮(辦事處)要與轄區內單位、派出所做好有效銜接,加強溝通協調,既方便群眾落戶,又做好服務監管,切實維護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嚴肅性。四是各地區要加強對新生嬰兒落戶的服務監管,嚴格按程序辦理相關手續,轉變作風,服務群眾,杜絕借機吃拿卡要,對不履行程序、借機吃拿卡要或出具假證明的,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