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加強建設項目征地拆遷管理規定》業經2013年9月17日十一屆42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麥教猛
2013年9月26日
惠州市加強建設項目征地拆遷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項目征地拆遷管理,依法征收土地,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確保我市建設項目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廣東省加強建設工程項目開工管理若干規定》(粵府辦〔2006〕6號)、《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粵府辦〔2009〕41號)和省國土資源廳《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粵國土資利用發〔2011〕21號)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省、市、縣(區)為了經濟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轄區范圍內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及拆遷其地上建(構)筑物的(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征地拆遷"),應當遵守國家、省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
第三條 建設項目征地拆遷工作必須堅持科學發展觀,依法維護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確保被征地拆遷的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拆遷而降低,正確處理好發展與穩定、保障建設與保護農民利益的關系,既按法定程序辦理,又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四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包括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下同)應當加強建設項目征地拆遷管理,確保建設項目征地拆遷工作依法依規進行。
縣(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協助征地工作的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責任分工,層層落實責任。
第五條 建設項目征地拆遷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市和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職責及法定的征地拆遷程序,代表本級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征地拆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項目建設單位等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征收土地。
社會保障、城鄉規劃、建設、發展改革、物價、財政、監察、公安、司法、民政、農業等部門及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征地拆遷相關工作。
第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做好項目建設的前期工作。項目建設單位應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供準確的征地范圍紅線圖和符合規定要求的報批文件、資料等,在項目計劃使用土地前6個月內向建設項目所在地市和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第七條 建設項目用地實行分級預審。在建設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階段,由用地單位向所在地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用地預審,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依照省國土資源廳《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粵國土資發〔2004〕273號)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用地預審實行縣級受理、逐級轉報、分級預審的原則辦理。須政府或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報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預審;需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報與核準、備案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預審。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內容包括:
(一)建設項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二)用地標準和規模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三)需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資金是否到位。
(四)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修改方案及建設項目對規劃實施的影響評估報告是否符合規定等。
國土資源部門應對上述內容做出結論性意見,出具《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意見》并對建設單位提出具體要求。
第八條 實行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市和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征地報批時,應嚴格執行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試行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的通知》(粵國土資發〔2005〕153號),確保征地補償資金到位,我市征地補償款預存標準(不含房屋拆遷費用)為:惠城區、仲愷高新區12萬元/畝,惠陽區、大亞灣開發區10萬元/畝,惠東縣、博羅縣8萬元/畝,龍門縣7萬元/畝。對無銀行出具的預存征地補償款到位證明,或征地補償款已經支付但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認證明的,不予受理征地報批。
第九條 建立征地補償爭議調解機構。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建立建設項目征地補償爭議調解機構,及時調處征地拆遷過程中的矛盾和糾紛,切實維護社會穩定,保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確保征地拆遷行為合法、公平和公正。調解機構由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建設、農業、財政、監察、民政、社會保障等部門組成。
被征地拆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有爭議的,投訴因征地拆遷而導致最低生活保障、養老保險等社保政策未落實的,由所在縣(區)人民政府的征地補償爭議調解機構受理和調解,調解不成的,由市政府征地補償爭議調解機構調解,再調解不成的,報省人民政府裁決。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十條 建立土地征收監管機制。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設立由同級監察、審計、法制、國土資源、民政、農業、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組成的土地征收監管機構,負責對年度內土地征收范圍、程序、補償與安置標準、補償費用的分配、有關部門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查處征地工作中損害被征地農民利益的行為,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土地征收不得采取費用包干方式,不得制定低于法律法規規定或國家、省、市政策文件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凡已制定的應在本規定實施之日起廢止。
第三章 征地程序
第十二條 市和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公開建設項目征地拆遷工作程序,提高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透明度,依法征收土地。
第十三條 征地具體程序為:
(一)發布征地預公告。由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向征地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布征地預公告,征地預公告的內容包括擬征收土地的范圍、面積、地類以及擬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土地用途、補償登記期限等。
(二)現狀拍錄。市和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用地現狀進行錄像記錄及拍照。
(三)勘測定界。市和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擬征收土地進行土地勘測、定界,明確擬征收土地的現狀和界線。
(四)征地補償登記。市和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擬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安置人數和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結構等現狀進行調查核實和登記,并由參加現場調查登記的地上附著物權利人代表、村組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代表、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代表簽名,監察部門代表查驗簽名后,由財政部門審核確認。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其他權利人未在政府預公告規定的時限內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其補償以市和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核實結果為準。
(五)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市和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復核、匯總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六)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示。市和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
(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聽證。市和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按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2號)的要求,書面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要求聽證的,市和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組織聽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放棄聽證權利的,須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的經過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簽名同意放棄聽證權利的證明。
(八)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審批。市和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公示取得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同意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或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聽證情況修改完善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按程序分別報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審批。
(九)簽訂征地補償協議書。市和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征地補償協議書。
(十)征地方案報批。由市和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通知申請建設用地單位將征地補償款足額存入市和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銀行開設的征地補償款專戶,并由銀行出具預存征地補償款進賬憑證。市和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廣東省建設用地審查報批辦法》(粵府辦〔2005〕70號)及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建設用地報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國土資發〔2006〕31號)要求,擬訂《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等"一書四方案"的報批資料,按法定程序上報審批。
(十一)征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征地方案經依法依規批準后,由市和縣(區)人民政府發布征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兩公告合并一次發布),將批準的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地用途、范圍、地類、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等內容,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以書面形式及時予以公告。
(十二)兌付征地補償款,完成土地征收。市和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時全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
在付清征地補償款后5日內,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被征土地移交給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章 征地拆遷補償
第十四條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應依法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支付征地補償費。征地補償費是對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的補償。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等三部分。
第十五條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粵國土資利用發〔2011〕21號文確定的征地補償保護標準執行,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另行計算補償。各縣(區)征地補償保護標準地區類別及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具體標準如下:
(一)惠城區。
1. 地區類別三類的有:龍豐街道、橋東街道、橋西街道、江南街道、江北街道、河南岸街道、小金口街道、水口街道、汝湖鎮、三棟鎮、馬安鎮、東江林場。其土地補償標準為:耕地每畝52000元(780000元/公頃),園地每畝40000元(600000元/公頃),林地每畝18467元(277000元/公頃),養殖水面每畝54000元(810000元/公頃),未利用地每畝16000元(240000元/公頃)。
2. 地區類別四類的有:蘆洲鎮、橫瀝鎮。其土地補償標準為:耕地每畝46800元(702000元/公頃),園地每畝36000元(540000元/公頃),林地每畝16667元(250000元/公頃),養殖水面每畝48600元(729000元/公頃),未利用地每畝14400元(216000元/公頃)。
(二)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1.地區類別三類的有:惠環街道、陳江街道、潼僑鎮、瀝林鎮。其土地補償標準為:耕地每畝52000元(780000元/公頃),園地每畝40000元(600000元/公頃),林地每畝18467元(277000元/公頃),養殖水面每畝54000元(810000元/公頃),未利用地每畝16000元(240000元/公頃)。
2.地區類別四類的有:潼湖鎮。其土地補償標準為:耕地每畝46800元(702000元/公頃),園地每畝36000元(540000元/公頃),林地每畝16667元(250000元/公頃),養殖水面每畝48600元(729000元/公頃),未利用地每畝14400元(216000元/公頃)。
(三)惠陽區。
1. 地區類別五類的有:淡水街道、秋長街道、三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其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耕地每畝39000元(585000元/公頃),園地每畝30000元(450000元/公頃),林地每畝13733元(206000元/公頃),養殖水面每畝40500元(607500元/公頃),未利用地每畝12000元(180000元/公頃)。
2. 地區類別六類的有:沙田鎮、新圩鎮、鎮隆鎮、永湖鎮、良井鎮、平潭鎮。其土地補償標準為:耕地每畝35100元(526500元/公頃),園地每畝27000元(405000元/公頃),林地每畝12400元(186000元/公頃),養殖水面每畝36467元(547000元/公頃),未利用地每畝10800元(162000元/公頃)。
(四)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
地區類別五類的有:澳頭街道、西區街道、霞涌街道。其土地補償標準為:耕地每畝39000元(585000元/公頃),園地每畝30000元(450000元/公頃),林地每畝13733元(206000元/公頃),養殖水面每畝40500元(607500元/公頃),未利用地每畝12000元(180000元/公頃)。
(五)惠東縣。
1. 地區類別六類的有:平山鎮、吉隆鎮、大嶺鎮、黃埠鎮。其土地補償標準為:耕地每畝35100元(526500元/公頃),園地每畝27000元(405000元/公頃),林地每畝12400元(186000元/公頃),養殖水面每畝36467元(547000元/公頃),未利用地每畝10800元(162000元/公頃)。
2. 地區類別七類的有:白花鎮、梁化鎮、稔山鎮、平海鎮、鐵涌、巽寮度假區、港口濱海旅游度假區。其土地補償標準為:耕地每畝31633元(474500元/公頃),園地每畝24333元(365000元/公頃),林地每畝10800元(162000元/公頃),養殖水面每畝32867元(493000元/公頃),未利用地每畝9733元(146000元/公頃)。
3. 地區類別八類的有:多祝鎮、安墩鎮、高潭鎮、寶口鎮、白盆珠鎮。其土地補償標準為:耕地每畝26867元(403000元/公頃),園地每畝20667元(310000元/公頃),林地每畝9900元(148500元/公頃),養殖水面每畝27900元(418500元/公頃),未利用地每畝8267元(124000元/公頃)。
(六)博羅縣。
1. 地區類別六類的有:羅陽鎮、湯泉林場。其土地補償標準為:耕地每畝35100元(526500元/公頃),園地每畝27000元(405000元/公頃),林地每畝12400元(186000元/公頃),養殖水面每畝36467元(547000元/公頃),未利用地每畝10800元(162000元/公頃)。
2. 地區類別七類的有:石灣鎮、園洲鎮。其土地補償標準為:耕地每畝31633元(474500元/公頃),園地每畝24333元(365000元/公頃),林地每畝10800元(162000元/公頃),養殖水面每畝32867元(493000元/公頃),未利用地每畝9733元(146000元/公頃)。
3. 地區類別八類的有:楊村鎮、長寧鎮、龍溪鎮、龍華鎮、福田鎮、湖鎮鎮、石壩鎮、公莊鎮、麻陂鎮、觀音閣鎮、楊僑鎮、柏塘鎮、泰美鎮、橫河鎮、雞籠山林場、白芒林場、梅花林場、水東陂林場、羅浮山林場、下村林農場。其土地補償標準為:耕地每畝26867元(403000元/公頃),園地每畝20667元(310000元/公頃),林地每畝9900元(148500元/公頃),養殖水面每畝27900元(418500元/公頃),未利用地每畝8267元(124000元/公頃)。
(七)龍門縣。
1. 地區類別七類的有:龍城街道。其土地補償標準為:耕地每畝31633元(474500元/公頃),園地每畝24333元(365000元/公頃),林地每畝10800元(162000元/公頃),養殖水面每畝32867元(493000元/公頃),未利用地每畝9733元(146000元/公頃)。
2. 地區類別八類的有:永漢鎮、平陵鎮。其土地補償標準為:耕地每畝26867元(403000元/公頃),園地每畝20667元(310000元/公頃),林地每畝9900元(148500元/公頃),養殖水面每畝27900元(418500元/公頃),未利用地每畝8267元(124000元/公頃)。
3. 地區類別九類的有:麻榨鎮、龍華鎮、龍江鎮、龍潭鎮、地派鎮、龍田鎮、藍田瑤族鄉、油田林場、密溪林場。其土地補償標準為:耕地每畝22100元(331500元/公頃),園地每畝17000元(255000元/公頃),林地每畝8100元(121500元/公頃),養殖水面每畝22933元(344000元/公頃),未利用地每畝6800元(102000元/公頃)。
第十六條征收的耕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補償地類以勘測定界圖(即征地紅線圖)上的現狀地類為準。
第十七條 征收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含宅基地),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鄰近耕地補償標準補償。
第十八條 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與被征地塊的征地補償保護標準地區類別相對應,各縣(區)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見附件1、附件2。
第十九條 青苗補償按經科學測算的合理種植密度確定每畝最高補償棵數,超出每畝最高補償棵數的部分不予補償,達不到每畝最高補償棵數的以實際棵數予以補償。
對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應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在補償登記表中確認的權利人、種類、數量、結構等現狀為依據,并應附相應的圖紙、相片,并提供權利證明(如責任田由所在村民小組出具的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租賃合同等)。
經濟作物的青苗補償沒有明確補償標準或參照補償標準的,由征地雙方根據經濟作物生長周期、生長狀況等情況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參照當時市場價格評估確定補償。
苗圃搬遷分為地面種植類和盆栽兩類,地面種植類苗圃按搬遷損失評估給予補償;盆栽類苗圃按評估搬遷費給予補償。
第二十條 地上附著物中居住房屋等永久性建(構)筑物的拆遷補償,按有宅基地安置和沒有宅基地安置兩種情況給予補償。已在留用地中安排宅基地的,房屋拆遷按重置價進行補償;沒有安排宅基地的,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的居住房屋進行評估(包含被拆遷房屋的土地價值),按評估價給予補償。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線型工程等項目需征收少量農民集體土地而需拆遷農戶現有居住房屋的,原則上不給予宅基地安置,拆遷補償參照城市房屋拆遷辦法和補償標準實行貨幣補償。房屋被拆遷人對市和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貨幣補償標準有爭議的,可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評估價高于市和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貨幣補償標準的,按評估價補償;評估價低于市和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貨幣補償標準的,按市和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貨幣補償標準補償。
"住改商"、"非改商"房屋的拆遷補償。對利用合法產權從事工商經營且符合下列條件的非經營性用房,結合實際營業情況,按"住改商"、"非改商"標準或按評估價給予補償:
(一)在城鎮規劃區內的住宅房屋依法辦理了變更房屋用途手續。
(二)在征地預公告發布前,取得合法、有效工商營業執照。
(三)工商營業執照注冊登記的營業地址與被拆遷房屋地址一致。
(四)在征地預公告發布前,經稅務登記且持續依法納稅。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的一律不予補償:
(一)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在發布征地預公告之日起搶種的經濟作物、農作物和搶建的建(構)筑物。
(二)在發布征地預公告之前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占用土地搭建的永久性或臨時性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含建筑物基礎)。
(三)在清點權利人地上青苗時,無法提供相關合法權利證明(土地承包或土地租賃合同等)的。
(四)在政府儲備用地(統征地)上挖、填的土方工程。
(五)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未經依法批準并辦理相關手續在農用地上挖、填的土方工程。
(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補償情形的。
違法用地的認定:
(一)未能提供合法用地、報建手續的。
(二)未能提供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等合法手續的。
(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城鄉規劃建設部門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并查處過并屬非法用地的。
第五章 征地補償款的支付、分配和監管
第二十二條 征地補償費自農用地征收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
征地補償費沒有足額到位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集體經濟組織或其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領取征地補償費的除外);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到位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不得拖延交地。
第二十三條征地補償費實行實名支付。征地補償費中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負責土地征收的市和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直接支付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青苗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由負責土地征收的市和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補償登記表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銀行設立的專門賬戶中以活期存折的形式實名支付給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權利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拆遷補償費。
第二十四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照征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民的原則,合理分配使用征地補償費或征地補償費中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征地補償費中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按照《廣東省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分配使用,其分配使用方案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留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征地補償費應實行專款專用、專戶儲存,專門用于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險,發展第二、三產業,興辦農村集體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建設。
第二十五條 留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征地補償費的使用管理辦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集體表決確定,收支情況應按村務公開的規定定期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并上報農業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對征地補償費的使用情況提出質詢,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及時予以書面答復。
第二十六條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強化對征地補償費用的監管。市、縣(區)監察、審計、國土資源、財政、社會保障、農業、民政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能,加強對征地補償費的補償落實、分配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協助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征地補償費使用和監管制度。
第六章 征地拆遷安置
第二十七條 人員安置。被征收土地的農村村民可轉為非農業戶口。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自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確定應當轉為非農業戶口人員名單,向村民公示,并分別報縣(區)公安、社會保障和民政部門,各有關部門應依照職責和有關規定給予辦理相關手續。
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被征地農民在戶籍管理和子女入學方面享受城鎮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條 留地安置。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留地安置。留用地安置標準按新征土地面積10%計算。
住宅留用地原則上按規定標準保證被征地農民一戶有一宅基地,市區、有條件的縣城、鄉鎮(街道)原則上不安排一戶一宅,鼓勵興建公寓式住宅。
留用地應當依法轉為建設用地。留用地原則上保留集體土地性質,在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留用地可征收為國有土地。留用地辦理轉為建設用地或征收土地手續的費用,納入征地成本,由用地單位承擔。
根據粵府辦〔2009〕41號文的規定,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貨幣補償的方式給予補償:
(一)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選擇折算貨幣補償而放棄留用地安置的。
(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土地范圍內,沒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可供選址安排作為留用地的。
(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留用地選址方案不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城市、鄉鎮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安排,在與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充分協商后仍不能達成一致的。
已經是集體所有性質的留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將該留用地征收為國有土地的,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貨幣補償。
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的,其補償標準不得低于該留用地辦理轉為建設用地需要的所有費用總和,該項費用計入征地成本,由項目用地單位支付。留用地折算成貨幣補償的,應當將不安排留用地和折算貨幣補償的情況在用地報批材料書面請示及征收土地方案中予以說明,貨幣補償款項應當與實際征收土地的征地補償費用一起兌現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惠城區留用地(含回撥地,下同)貨幣補償標準為:
(一)橋東街道、橋西街道、江北街道、河南岸街道為800元/平方米。
(二)龍豐街道和江南街道以廣梅汕鐵路為界,鐵路以南為800元/平方米,鐵路以北為720元/平方米。
(三)三棟鎮除田心村、沙澳村、竹仔園村為800元/平方米外,其他村為720元/平方米。
(四)小金口街道和汝湖鎮以四環路(規劃)為界,四環路(規劃)以內為800元/平方米,四環路(規劃)以外為720元/平方米。
(五)水口街道和馬安鎮以四環路(規劃)為界,四環路(規劃)以內為720元/平方米,四環路(規劃)以外為640元/平方米。
(六)蘆洲鎮、橫瀝鎮為480元/平方米。
其他縣(區)應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自行制定本縣(區)的留用地貨幣補償標準。
第二十九條 拆遷安置。征收農民集體土地拆遷農戶現有居住房屋的,應在留用地中給予宅基地安置。宅基地面積按市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每戶60平方米、平原地區和城市郊區80平方米、丘陵地區100平方米以下、山區120平方米以下的標準執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全部被征收且村莊需整體搬遷的,由負責組織征地的縣(區)人民政府在就近城鎮相對集中安置,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建設規范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建設費用納入征地成本由建設用地單位支付。
第三十條入股安置。對于有穩定收入的基礎設施項目,如高速公路、橋梁、水利水電、能源等項目,在自愿的基礎上,可以由村集體經濟組織采取土地使用權租賃、聯營、作價入股或將征地補償款作為資本金入股等方式參與項目經營,保障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穩定收入。
第三十一條 農業安置。對耕地資源和土地后備資源比較豐富的地區,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可依法引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調整利用農村集體機動地、承包農戶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轉和土地開發整理增加的耕地,使被征地農民擁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方便其繼續從事農業生產。以調地方式安置人員的,應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就業安置。被征地農民的就業應當堅持用地單位優先招用、勞動者自主擇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
用地單位招用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用被征地農民。鄉鎮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條件的,應當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
組織被征地農民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促進被征地農民再就業。由被征地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被征地農民需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的人員名單,經當地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報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批準,由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制訂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培訓經費從政府征地安置補助基金中解決。
第三十三條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被征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省人民政府《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粵府令第52號)規定的申請審批程序辦理,即由申請者的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如實出具單位及家庭收入等有關證明材料,村(居)委會對申請者的有關情況進行核實,簽署意見后上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簽署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縣(區)民政部門審批?h(區)民政部門對申請者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后,發回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予以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十四條 將被征地農民納入養老保險范圍。用地單位為被征地農民繳納養老保險費、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以及享受相關待遇辦法按照國家、省和惠州市人民政府《惠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惠府令第83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五條 在建設項目征地拆遷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部門按規定對相關政府和部門的主要領導及其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沒有嚴格按規定程序征收和使用土地的。
(二)未批先用或征地手續不齊全、征地補償費未兌現,擅自允許建設單位開工建設的。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有關補償、安置標準,擴大或者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
(四)違反規定采取包干征地形式實施征地的。
(五)有克扣、截留、侵占、挪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用等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三十六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其糾正;造成嚴重后果或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一)未按《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和省有關要求,就征地補償標準組織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和聽證的。
(二)對征收土地方案和補償安置方案未依法進行公告的。
(三)未按照粵國土資發〔2005〕153號文要求,在預存征地款未到位時就受理和報送建設用地報批件的。
(四)不按照征地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實行征地補償款實名支付的。
第三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有關部門未按《廣東省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管理辦法》使用和管理各項征地補償費,對征地補償費用的收取、支出、用途等情況不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的,由縣(區)人民政府責令其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和說明:
(一)樹木胸徑:又稱干徑,是指喬木主干離地表面1.3米處的直徑,斷面畸形時,測取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平均值。
(二)地徑:是指土跡處的直徑。
(三)樹冠投影直徑:是指樹冠所覆蓋的地面的直徑。
(四)魚塘水深:是指魚塘基面平均高度至淤泥表面平均高度間的距離。
(五)計算魚塘的補償面積:是指魚塘的水面面積。
(六)圈梁基礎的補償方法:以實際澆灌混凝土的體積進行補償。如:正方形的圈梁基礎補償方法:1條梁的體積×4×補償標準;長方形圈梁基礎的補償計算方法:(1條長邊梁的體積×2+1條寬邊梁的體積×2)×補償標準。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發布征地預公告但未實施征地的項目,按本規定補償標準進行補償;本規定施行前已發布征地預公告并已實施征地的項目,按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惠州市加強建設項目征地拆遷管理規定〉的決定》(惠府令第67號)規定標準進行補償。
第四十條 國家、省的法律、法規、規章對土地征收補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招標出讓的工業項目和經營性項目用地的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葜菔腥嗣裾痘葜菔屑訌娊ㄔO項目征地拆遷管理規定》(惠府令第39號)、《關于修改〈惠州市加強建設項目征地拆遷管理規定〉的決定》(惠府令第67號)和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同意惠城區農村集體留用地貨幣補償標準的復函》(惠府辦函〔2010〕6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