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端州城區市政和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已經肇慶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肇慶市端州區人民政府
12月4日
端州城區市政和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為加快端州城區市政和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切實做好市政和交通基礎設施征地拆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廣東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印發廣東省交通基礎設施征地、拆遷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03〕46號)和《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10修訂調整)的通知》(粵國土資利用發〔2011〕2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就端州城區市政和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征地拆遷制定本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一、土地補償費(含安置補助費)標準。
(一)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用地和原已辦理征用土地手續但當時未作征地補償的土地,根據城區東西地區土地價格差異,對城區橋北路以東按80000元/畝計付全部征地補償款(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7.2萬元、地上青苗、魚塘租金和魚塘損失0.8萬元),對橋北路以西按66000元/畝計付全部征地補償款(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5萬元,地上青苗、魚塘租金、魚塘損失和其他補償費1.6萬元)。
(二)被征收單位(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下同)合法使用的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和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出讓建設用地補償標準:委托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參照市政府最新公布的關于端州城區基準地價文件的規定,結合宗地剩余使用年限和用途進行評估,按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三)占用農村集體的建設用地(自用地、宅基地)的,在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前提下,原則上在原集體經濟所屬的土地進行調整。原集體經濟組織所屬土地不能調整的,可安排異地等量置換,異地置換確實有困難的參照第二款標準給予補償,不再安排自用地指標。
二、青苗補償標準。
(一)連片青苗物種補償標準
地 類 | 標 準 | 備 注 |
魚塘(含生產損失及當年租金) | 5000元/畝 | 提前干塘每畝增加補償費1000元 |
水田、旱地 | 2500-3500元/畝 | |
菜地 | 4000-4800元/畝 | 含當年租金 |
林場 | 2200-4200元/畝 | 包括用材林、松、杉、雜樹、桉樹、竹林等。 |
洲竹林 | 3300元/畝 | |
筍竹(食用筍) | 3500-4000元畝 | |
果場 | 10000-30000元/畝 | 按年份及初收、盛收期定標準 |
火龍果、劍花、葡萄、木瓜 | 4300-8500元/畝 | 無收4300元/畝; 初收5500元/畝, 盛收8500元/畝; (含生產損失及當年租金) |
肇實塘、蓮藕塘 | 3300元/畝 | 含生產損失及當年租金。 |
桂花樹 | 9600元/畝 | |
木薯 | 1250元/畝 | |
苗圃場 | 3000-25000元/畝 | (1米以下)每畝3000-5000元; (1-2米)每畝5000-10000元; (2-3米)每畝10000-15000元; (3-4米)每畝15000-20000元; (4米以上)每畝25000元。 (含生產損失和地租搬遷補償) |
大薯、番薯、芋頭、淮山 | 2500元/畝 |
青苗常規種植參考標準:香蕉140株/畝,大蕉140株/畝,柑桔80-110株/畝,木瓜130-150株/畝,荔枝40-50株/畝,龍眼40-50株/畝,番石榴50-60株/畝,芒果60株/畝,黃皮60株/畝,李樹50株/畝,楊桃30-40株/畝,柚樹50株/畝,枇杷50株/畝。其他稀有苗木的種植標準參照林業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二)零星青苗物種補償標準
大蕉、香蕉: | 60元/棵 | 1.5米以上有果 |
40元/棵 | 1.5米以上無果 | |
15元/棵 | 不足1.5米 | |
10元/棵 | 不足1米 | |
柑桔 | 300元/棵 | 1.5米以上三年生、有果 |
100元/棵 | 1.5米以上三年生、無果 | |
100元/棵 | 小樹(二至三年生) | |
50元/棵 | 幼樹(一年生) | |
木瓜 | 50元/棵 | 有果 |
20元/棵 | 無果 | |
10元/棵 | 幼樹 | |
竹子 | 4元/支 | 單竹、撐高竹等(3米以上) |
3元/支 | 單竹、撐高竹等(3米以下) | |
大頭竹 | 50元/支 | (5米以上) |
30元/支 | (5米以下) | |
水杉 | 30元/棵 | 10米以上 |
20元/棵 | 不足10米 | |
5元/棵 | 不足5米 | |
雜樹 | 30元/棵 | 5米以上 |
10元/棵 | 不足5米 | |
荔枝、龍眼、番石榴、芒果、黃皮、楊桃、李樹、柚樹、枇杷、人參果、栗子、樹菠蘿 | 400元/棵 | 3米以上有果產 |
150元/棵 | 3米以下有果產 | |
50元/棵 | 2米以下及無果產 | |
木棉樹 | 180元/株 | 胸徑9cm以上 |
75元/株 | 胸徑3-9cm | |
15元/株 | 胸徑3cm以下 | |
雞旦花 | 190元/株 | 地徑9cm以上 |
120元/株 | 地徑6-8cm | |
65元/株 | 地徑3-5cm | |
20元/株 | 地徑3cm以下 | |
鳳凰木 | 90元/株 | 胸徑7cm以上 |
60元/株 | 胸徑5-6cm | |
25元/株 | 胸徑5cm以下 | |
柏樹 | 100元/株 | 高度3米以上 |
60元/株 | 高度3米以下 | |
佛手 | 80元/棵 | 有果 |
30元/棵 | 無果 | |
玉桂樹 | 4元/株 | 大 |
3元/株 | 中 | |
1.5元/株 | 小 | |
細葉紫薇 | 45元/株 | |
橡膠榕 | 100元/株 | 胸徑7cm以上 |
60元/株 | 胸徑7cm以下 | |
桂花 | 85元/株 | 苗高×冠幅為120cm×80cm以上 |
50元/株 | 苗高×冠幅為120cm×80cm以下 | |
細葉榕 | 80元/株 | 3.6米以上 |
60元/株 | 2-3.6米 | |
20元/株 | 2米以下 | |
紅棗樹 | 30元/株 | |
柳樹 | 15元/株 | |
棘杜鵑 | 20元/株 | |
檸檬樹 | 30元/株 | |
鐵樹 | 70元/株 | |
發財樹 | 20元/株 | |
米蘭樹 | 25元/株 | |
龍骨樹 | 7元/株 | |
金銀花 | 20元/株 | |
雞旦果 | 18元/株 | |
青棗樹 | 30元/株 | |
紫荊樹 | 30元/株 | |
白蘭花 | 65元/株 |
對個別經濟價值較高的苗木參照上述標準給予補償。
(三)苗圃類苗木參照以下標準補償
樹種 | 苗高 (cm) | 價格 (元) | 樹種 | 苗高 (cm) | 價格 (元) | 樹種 | 苗高 (cm) | 價格 (元) |
材用樹種 | 金佛花 | 20-35 | 2 | 盤架子 | 30-50 | 1 | ||
印度黃檀 | 20-30 | 2.5 | 貝葉棕 | 25-40 | 10 | 海南紅豆 | 20-30 | 1.5 |
柚木 | 20-35 | 2.5 | 紅花銀樺 | 20-35 | 2.5 | 海南紅豆 | 30-45 | 2 |
香樟 | 30-50 | 1 | 金黃熊貓 | 20-35 | 3.5 | 佚冬青 | 30-50 | 1.2 |
海南黃花梨 | 20-40 | 2.5 | 福祿花 | 30-40 | 2.5 | 竹柏 | 20-30 | 1.8 |
40-60 | 3.5 | 粉花決明 | 30-60 | 1.5-2.5 | 銀海棗 | 30-50 | 3.5 | |
60-80 | 5 | 狀元紅桂 | 30-50 | 6 | 加拿梨海 | 30-40 | 3 | |
80-100 | 7 | 天香臺閣桂花 | 30-50 | 6 | 大葉紫薇 | 30-40 | 1.5 | |
100-150 | 15 | 黃金桂花 | 20-35 | 5 | 樂昌含笑 | 20-30 | 2 | |
紅楠 | 20-30 | 2 | 酒瓶樹 | 20-35 | 6 | 海南菜豆 | 30-50 | 1 |
西樺 | 30-40 | 2 | 依蘭香 | 30-50 | 8 | 翻白葉 | 30-50 | 2.5 |
格木 | 25-35 | 2.5 | 猴面包樹 | 30-60 | 20 | 九里香 | 20-40 | 1 |
楠木 | 20-35 | 2.5 | 抱莖茶 | 20-30 | 5 | 水蒲桃 | 25-45 | 1 |
緬茄 | 80-120 | 15 | 蘭嶼羅漢松 | 20-30 | 2 | |||
30-50 | 2.5 | |||||||
150 | 35 | |||||||
日本羅漢松 | 30-50 | 3.5 | ||||||
本地羅漢松 | 30-50 | 2 | ||||||
藥用樹種 | 園林綠化常用樹種 | |||||||
紅豆杉 | 30-40 | 5.8 | 芙麗木棉 | 25-50 | 3.5 | |||
紅豆杉盆栽 | 80-100 | 80 | 菩提榕 | 20-50 | 1 | |||
印度檀香 | 30-50 | 15 | 黃? | 30-50 | 1 | 油料樹種 | ||
金銀花 | 20-40 | 6 | 黃花風鈴 | 30-50 | 1 | 紅花油茶 | 30-40 | 1.5 |
土沉香 | 20-40 | 1.8 | 細葉欖仁 | 30-50 | 1 | |||
玉桂苗 | 20-35 | 0.1-0.2 | 宮粉紫荊 | 30-50 | 1 | 生態景觀林樹種 | ||
35-45 | 0.2-0.3 | 藍花楹 | 30-50 | 1 | 黎蒴 | 30-40 | 1.1 | |
45以上 | 1 | 儀花 | 30-60 | 2.5 | 水翁 | 30-50 | 1 | |
連片可實測折算面積 | 秋楓 | 30-50 | 0.8 | 灰木蓮 | 30-60 | 1.2 | ||
園林綠化新優樹種 | 紅苞桶 | 20-35 | 1.5 | 火力楠 | 20-30 | 2 | ||
紫花風華木 | 25-55 | 3.5 | 木棉 | 50-80 | 1.2 | 觀光木 | 40-60 | 2 |
竹節樹 | 20-30 | 4.5 | ||||||
石綠含笑 | 40-70 | 80 |
對檀香、沉香、黃花梨、紫檀、鐵樹、蘇鐵、羅漢松等生長周期較長的樹木及古樹類等較珍貴植物按雙方協商補償,如協商不成,共同委托有資格評估機構評估后按評估價予以補償。
種植戶收到搬遷補償費后一個月內或按雙方協議時間自行將苗木搬遷完畢。
(四)青苗補償界定原則:1.連片、零星種植的界定:100平方米以下屬零星種植,100平方米以上屬連片種植,零星種植參照連片種植常規種植標準規格,超常規種植的零星青苗,不設面積大小,均只按連片種植標準給予補償。補償標準不高于連片補償標準。2.立體、混合種植的界定:立體、混合種植只能任選其中一種作物進行補償。3.超出合理種植部分的,按每畝1000元搬遷費的標準予以補償。4.青苗補償以國土部門出具的地形圖為依據計算補償面積。
三、地上(下)建(構)筑物拆遷補償標準及拆遷安置補助標準。
(一)拆除以劃撥或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上的建筑物的補償標準:貨幣補償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區域、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確定的征收補償指導價標準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項目征收單位按相關法定程序報市政府批準確定。
(二)征收并拆除村民(居民)合法取得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建筑物的,采用貨幣補償與異地安置相結合方式,以貨幣補償為主。
1. 不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參照拆除以劃撥或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上的建筑物的補償方式進行賠付。
2. 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建筑面積補償標準:水電齊全的框架結構2200元/平方米,混合結構1800元/平方米,磚瓦結構1500元/平方米,其他房屋600元/平方米。
3. 征收村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由征地拆遷人負責對新安排宅基地進行“三通一平”及相關市政配套設施、辦理土地確權手續。在具備施工條件的情況下,將宅基地交給被拆遷戶使用。
(三)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建筑物類型 | 標準 | 建筑物類型 | 標準 |
豬舍、牛舍 | 300-500元/? | 曬谷場 | 30-80元/? |
廁所 | 300-600元/? | 磚砌或水泥墳墓 | 800-1500元/穴 |
圍墻(含護土墻) | 100元/? | 土墳 | 800元/穴 |
敞口水井 | 1000元/每口 | 骨壇 | 800元/穴 |
非敞口水井 | 300元/每口 | 磚結構灶頭 | 200/個 |
魚塘涵洞 | 300-500元/個 | 電線 | 5元/米 |
自來水管道 | 5元/米 | 水泥電線桿 | 100元/根 |
杉木電線桿 | 50元/根 | ||
水池、糞池(甄別構筑物結構廁所) | 100-300元/? | 水泥設施排水渠及水泥硬底化道路 | 50元/? |
備注 | 甄別建(構)筑物新舊、基礎及結構情況而定。 |
(四)未超期的臨時建筑補償標準:300-500元/平方米,其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清拆的,可參照相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搬遷及經營損失補助。對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但如屬歷史上形成并經協商當事人愿意并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清拆的,可參照相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搬遷及經營損失補助。
(五)對農村房屋拆遷過渡安置補助、城市房屋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以及拆遷國家行政機關、廠礦、企事業單位、學校等相關產權單位過渡補助費,停工、停產損失補助費等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及有關政策結合實際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給予一次性補助。
(六)被征地拆遷單位(個人)提前或按規定期限內搬遷的可適當給予一次性貨幣獎勵。
(七)對特殊構筑物(包括特大墳墓、祠廟、園林、油站等)拆遷補償經過確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法定程序選擇有資質評估機構評估后給予補償。
(八)被征地拆遷單位(個人)不接受上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可按法定程序通過雙方認可的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結果進行補償。
(九)涉及國家、省級文物保護范圍的拆遷按文物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使用國有、集體建設用地按下列原則補償。
(一)使用國有建設用地,按取得建設用地的價格加上經過審核確認的對土地“三通一平”的實際投入費用酌情補償;
(二)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無法置換的,參照國有建設用地取得價格加上經過審核確認的對土地“三通一平”的實際投入費用酌情補償;
(三)使用村民宅基地,如村集體能給予置換解決的則將補償款補償到村集體;
(四)被征收人的土地、房屋出租給他人使用的,征收人只向土地、房屋的合法權屬人支付補償,由被征收的土地、房屋權屬人負責解決承租人的搬遷及相關安置費用。
(五)使用未開發國有荒山、荒地、荒灘等不予補償。
五、留用地安置。
征收土地的留用地安排,按征收土地面積15%計算。由于線狀工程位置分散,留用地難以操作,擬采用貨幣補償方式,按照當地工業用地最低出讓價標準提高20%進行貨幣補償。
六、搶種搶建的界定
自征地通告發布之日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搶栽搶種農作物或搶建建筑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七、建(構)筑物搬遷范圍和計量原則。
(一)征收范圍為工程公告的征收紅線范圍。
(二)因征拆紅線范圍內的建筑物而造成該建筑物在紅線范圍外的連體部分存在安全隱患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也屬搬遷范圍。
(三)固定價格部分搬遷建筑物的面積均為建筑面積。
(四)房屋面積的丈量以四面外墻為準。
(五)對磚混結構和磚木結構或其他混建的房屋(如底層是磚混結構,而上層是磚木結構或其他結構),按房屋的結構性質分類計算面積。
(六)框架結構、混合結構、磚木結構和土木結構樓房,第二層以上的樓層如樓板與天花(檐墻)高度高于2.2米的按一層樓計算面積,低于2.2米的不計算樓層面積。
(七)爭議的解決。在丈量房屋面積時發生爭議,按相關房產測量規范認定解決。
八、征遷資金的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端州區市政道路征地拆遷領導小組專責組在征地拆遷合同簽訂后,被征拆人向項目業主申請支付補償款,端州區征拆專責組出具意見后屬市財政支付的由項目業主負責向市財政局報告請款,屬端州區財政支付的由項目業主負責向區財政局報告請款,補償款采用銀行轉帳方式直接支付給被征地拆遷單位(個人)。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按補償標準領取補償后,拒不搬遷的,由端州區人民政府依法組織清拆,保證項目建設用地。
九、具體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根據本暫行辦法另行制定,并視征收土地所有權性質不同,分別遵照《征收土地公告辦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有關程序公示和報批。
十、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