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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拆遷補償標準規定,佛山市拆遷舊城改造補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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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機構:
現將《佛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佛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市轄區范圍內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公平補償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的房屋征收與補償監管工作;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住建管理局是市國有土地房屋征收部門(下稱市房屋征收部門),對區國有土地房屋征收部門(下稱區房屋征收部門)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區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發展改革、國土規劃、住建管理、財政、公安、工商、文化、教育、民政、街道辦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
(二)組織對擬征收項目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提出應急預案;
(三)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并會同有關部門對未經登記的房屋及其他建筑進行認定與處理;
(四)協調有關部門對擬征收范圍內房屋及其他建筑等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五)擬定房屋征收決定和補償決定;
(六)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委托有關機構實施征收與補償;
(七)負責房屋征收補償檔案的管理;
(八)完成法律法規規定的和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六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區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區人民政府應從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出發,按照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編制年度征收計劃。各區房屋征收部門應于每年10月31日前將本區下一年度的征收計劃送市房屋征收部門匯總。
市房屋征收部門匯總各區的年度征收計劃會同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對各區人民政府編制的年度征收計劃進行審核,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承擔政府組織實施的公共利益項目的單位, 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應向區房屋征收部門提交征收申請并附以下材料:
(一)發展和改革部門出具的征收后擬建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意見;
(二)城鄉規劃部門書面出具的擬征收范圍用地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意見(應包含紅線圖);
(三)國土資源部門書面出具的擬征收范圍內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的意見;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根據規劃部門出具的項目紅線圖確定房屋征收范圍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將房屋征收范圍及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房屋征收范圍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附屬物;
(二)辦理戶口的遷入和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出現役、經批準由外省市投靠直系親屬、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等原因必須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除外;
(三)以被征收房屋為注冊地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四)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五)房屋的分割、轉讓、租賃和抵押;
(六)已依法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尚未建造完畢的房屋的續建;
(七)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展改革、國土規劃、住建管理、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三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或接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組織人員開展調查登記工作:
(一)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
(二)被征收人是否具備享受社會保障住房條件、對補償方式的選擇情況;
(三)因房屋征收造成停產停業、物資、設備搬遷、企業納稅及職工工資等情況;
(四)其他有關情況。
區房屋征收部門或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調查登記時,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四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報區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規劃、住建管理等相關部門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以及房地產登記簿記載事項不明確或者與現狀不符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第十五條 被征收房屋的權屬、面積、結構、用途等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記簿為準。房屋對應的土地用途以土地登記用途為準。
第十六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根據調查情況擬定征收補償方案。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征收范圍、補償方式和標準;
(二)產權調換房屋的區位與狀況;
(三)過渡方式和期限,獎勵與補助標準;
(四)停產停業損失計算標準;
(五)其他應該納入補償方案的內容。
第十七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補償方案報區人民政府組織論證,發展改革、國土規劃、住建管理、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參加論證。
征收補償方案經論證后,區人民政府應當公開征詢公眾意見,征詢意見的期限不少于30日。
第十八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1/2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公眾代表、房屋征收部門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參加聽證會的公眾代表可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鎮)、社區(村)組織代表、人大代表或者政協委員等。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聽證會意見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進行修改后報區人民政府。
第十九條 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門會同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訪部門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基層組織進行論證,并形成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和應急預案。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300戶以上的,應當經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安置補償房屋應明確或動工興建。
第二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公告,并且在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和在區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告。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征收的目的和依據;
(二)征收的地點和范圍;
(三)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四)房屋征收部門和征收實施單位;
(五)達不成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等的處理辦法;
(六)房屋征收范圍內安全工作的負責單位;
(七)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
(八)索取房屋征收相關資料以及咨詢地點;
(九)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征收決定及征收補償方案的有關情況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人對區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 征收評估

第二十四條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價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市住建管理部門在該部門網站上定期公布。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各區人民政府根據省政府的有關規定自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被征收房屋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托的房屋征收評估業務。具體評估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1年6月3日公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住建管理部門應當將其列入信用檔案并在兩年內禁止將其列入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公示目錄:
(一)未依照約定及時出具評估報告次數累計達兩次的;
(二)評估報告經鑒定存在重大技術問題次數累計達兩次的;
(三)接受評估委托后無正當理由拒絕繼續房屋評估的;
(四)拒不按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意見修改評估報告的;
(五)出具虛假評估報告,評估結果嚴重失實的;
(六)擅自轉讓房屋征收評估業務的;


(七)出現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四章 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八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被征收房屋裝修、附屬物價值的補償;
(三)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
(四)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具體辦法由各區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第三十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均建筑面積不足當地最低住房保障標準的,可增購不足部分。具體辦法由各區人民政府制定。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房屋或就近地段房屋。
第三十一條 征收公益事業用房的,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產權調換,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二條 征收未經登記的建筑,根據國土規劃、住建管理等相關部門意見進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 征收設有抵押的房屋,被征收人與抵押權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能就變更、注銷抵押權達成協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區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抵押權人可對抵押房屋的補償款項或產權調換房屋主張相應權利。
第三十四條 征收已登記房屋的附屬設施,屬天井、庭院、花園的,可給予適當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和方式由區人民政府確定。
對于合法房屋基底所占面積外的合法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應給予適當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和方式由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五條 因征收造成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由各區人民政府根據省政府的有關規定自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或負責其搬遷。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在過渡期限內,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具體補償標準和方式由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七條 被征收房屋內裝有電話、廣播、有線電視線路、網絡和煤氣管道等,房屋征收部門應按省、市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向被征收人支付遷移費。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期間的水、電費、衛生費等費用應自負。
第三十八條 被征收人的過渡期限,按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協議中約定的期限計算。由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房的,遷入補償安置房時,被征收人必須按時騰退周轉房。
由于房屋征收部門的原因導致過渡期限超過征收補償協議約定期限的,對于自行安排住處的被征收人,從逾期之月起,臨時安置補助費增加50%;對于由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房的被征收人,從逾期之月起應付給50%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對前款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九條 房屋征收補償實行搬遷時限獎勵制度,具體獎勵標準和方式由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

事項,訂立征收補償協議。
征收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征收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四十一條 被征收人應當在收到全額補償款項或遷入補償安置房時,向房屋征收部門交回被征收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地產權證,由房屋征收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國土規劃、住建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注銷。
第四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征收補償協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征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產權糾紛尚未解決的,征收補償方式原則上采取產權調換。
補償決定應包括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征收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15日。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市房屋征收部門報備。
第四十三條 公安、教育、郵政電信、供水等部門應憑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按有關規定給予被征收人辦理戶口遷移、郵件傳遞、電話遷移、供水、供電以及轉學、轉托等手續,不得借故不予辦理。
第四十四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征收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
(二)補償協議訂立后,被征收人拒不履行征收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經市、區房屋征收部門依法提起訴訟,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判令被征收人履行協議約定的搬遷義務被征收人不履行的;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決定維持征收補償決定的,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的;
(四)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作出生效裁判,駁回其起訴或訴訟請求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四十六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定期報市房屋征收部門。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九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法律、法規對征收外國領事館房屋、軍事設施、華僑房屋、教堂、寺廟、文物古跡、歷史文化保護區內的建筑物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7月6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佛山市區房屋拆遷管理規定》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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