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8號)
《深圳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五屆六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許勤
2013年3月18日
深圳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規范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實施房屋征收以及給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補償的活動。
第三條 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跨區的項目由所涉區政府分別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確有必要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統籌的,須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政府責成有關區政府或者相關部門具體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規劃國土部門負責對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與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制定和完善本市房屋征收補償政策體系、規范準則、運行規則與保障機制;
(二)依法制定和完善產權調換房屋的規劃、建設、調配、產權制度等配套政策措施;
(三)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組織對未經登記建筑的調查、認定和處理;
(四)建立房屋征收的評估、測繪機構預選庫,并對從事房屋征收價格評估、面積測繪的評估、測繪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五)負責受理對征收工作的舉報并及時依職權處理;
(六)其他房屋征收指導、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深圳市土地整備機構(以下簡稱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由市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區政府依法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區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其中本轄區內設置有新區管理機構的,區政府應當另行確定新區房屋征收部門。
市、區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履行如下職責:
(一)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二)組織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前期調查;
(三)確定房屋征收范圍后發布征收提示,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后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征收范圍內的征收行為限制事項的受理、審批、登記等相關手續;
(四)專戶存儲、撥付與監管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提供周轉用房或者安置房,對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負責報請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予以公告;
(五)自行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實施簽訂補償協議、組織選定房屋征收評估、測繪機構等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具體工作;
(六)負責房屋征收補償檔案的管理,公布分戶補償情況;
(七)負責對房屋征收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和管理,做好房屋征收及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八)市、區政府交辦的其他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受房屋征收部門的委托,承擔下列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一)對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前期調查;
(二)與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補償進行協商談判;
(三)開展被征收人選取房屋征收評估、測繪機構的具體組織工作;
(四)依法拆除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五)房屋征收部門委托實施的其他房屋征收和補償工作。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建設單位和以營利為目的的房地產開發公司、物業管理公司等法人和其他組織,均不得接受委托成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也不得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存在投(出)資、被投(出)資的關系。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進行監督,并對其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新區管理機構、街道辦事處以及各級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建設、人居環境、市場監管、公安、稅務、僑務、勞動和社會保障、經貿信息、審計、城管、教育等部門,應當根據《條例》、本辦法及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充分履職,相互配合,聯動協調,為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提供協助。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市、區政府和規劃國土部門、房屋征收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市、區政府和規劃國土部門、房屋征收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人信息進行保密,將核實、處理情況及時書面告知實名舉報人。
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房屋征收決定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納入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計劃后,由轄區政府實施房屋征收: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和城市更新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政府土地整備確需征收房屋的,應當符合《條例》、本辦法的規定,并納入全市土地整備年度計劃。全市土地整備年度計劃對土地整備涉及房屋征收的計劃安排,與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計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區(含新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近期建設和土地利用規劃年度實施計劃以及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編制本區年度房屋征收計劃草案,并于每年11月1日前將本區下年度的房屋征收計劃草案送市房屋征收部門。
市房屋征收部門匯總各區下年度房屋征收計劃草案形成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計劃草案后,應當在每年12月1日前報市規劃國土部門。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征求市發展改革部門意見進行審核,在每年12月31日前報市政府批準。
全市房屋征收計劃經批準后,確有必要調整的,應當報市政府批準。
未列入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計劃或者全市土地整備年度計劃的,不得實施房屋征收。
第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年度房屋征收計劃,開展項目立項、選址等工作,取得規劃選址與土地預審相關文件,并在取得規劃選址與土地預審相關文件后3個工作日內提交房屋征收部門。
房屋征收部門根據規劃選址與土地預審相關文件規定的用地范圍,結合房屋產權等實際情況,確定擬征收房屋的具體范圍(以下簡稱房屋征收范圍);城市更新項目確需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經批準生效的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確定房屋征收范圍;土地整備確需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土地整備項目實施方案確定房屋征收范圍。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3個工作日內,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政府網站以公告形式發布征收提示,告知自公告之日起至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止,因下列行為導致增加房屋征收補償費用的,對增加部分將不予補償:
(一)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已依法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尚未建造完畢的房屋的續建;
(四)新簽訂租賃期限截止日在征收提示發布之日起1年以后的房屋租賃合同;
(五)除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等必須辦理戶口遷入、分戶之外的其他戶口遷入和分戶;
(六)以被征收房屋為注冊地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變更手續;
(七)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征收提示公告后1年內尚未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次年度房屋征收計劃仍對房屋征收作出計劃安排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計劃批準后3個工作日內再次發布征收提示。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對違反本條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的征收提示、不當增加征收補償費用的,對不當增加部分不得給予征收補償。房屋征收補償評估時,應當以征收提示發布時點作為評估的依據之一。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權屬、用途、面積等進行前期調查,并委托市政府確定的承擔評估職能的非營利性機構編制房屋征收預算方案,對房屋征收項目費用進行概算。
房屋征收預算方案的編制費用列入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按照國家關于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有關咨詢服務的收費標準執行。
前期調查和編制房屋征收預算方案,應當自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30日內完成。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30日內,結合前期調查和項目費用概算,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轄區政府。
對新區房屋征收部門擬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區政府可以委托新區管理機構組織本辦法規定的論證、征求意見、聽證等活動。
第十四條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征收范圍、補償內容、補償方式、補償標準、項目補償費用概算;
(二)作為產權調換的安置房的區位、數量、安置房調換標準、套型面積和結算基本價格、過渡方式、臨時安置用房標準等;
(三)擬定的簽約期限和提前搬遷獎勵期限;
(四)獎勵與補助標準;
(五)房屋征收補償費用賬戶;
(六)其他應當納入補償方案的內容。
第十五條 轄區政府應當組織財政、發展改革、監察、審計等部門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
轄區政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政府網站將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予以公布,并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
房屋所有權人有異議的,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等文件,在征求意見期限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書面意見。
轄區政府應當在征求意見期滿后30日內,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進行修改的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政府網站及時公布。
第十六條 因本辦法第八條第(五)項的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圍內占房屋總建筑面積1/2以上、且占房屋所有權人總數1/2以上的房屋所有權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本辦法規定的,轄區政府應當組織房屋所有權人和公眾代表,按照本市行政聽證有關規定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計算房屋所有權人數時,房屋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全體共有人按一個所有權人計算。
第十七條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據廣東省、本市有關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重大決策專家咨詢的有關規定,制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方案和論證規程,在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征求意見期內同步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征收的社會穩定風險進行評估論證。
經評估論證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出具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應當作出房屋征收風險等級評價,并提出可實施、暫緩實施或者不可實施的建議。
第十八條 房屋征收補償費用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專人管理、及時撥付原則。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落實房屋征收補償費用,確保房屋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征收補償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
第十九條 因本辦法第八條第(一)、(二)、(三)、(六)項征收房屋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擬征收房屋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并取得發展改革部門對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
(二)擬征收房屋項目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并取得規劃選址與土地預審相關文件;
(三)已按程序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求意見;
(四)房屋征收補償費用已足額到位,專戶存儲;
(五)具備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征收補償方案。
因本辦法第八條第(四)項征收房屋的,應當同時具備前款規定條件,且建設項目已納入轄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因本辦法第八條第(五)項征收房屋的,應當同時具備本條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項規定條件,且建設項目已納入轄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并具有已經批準生效的城市更新單元規劃。
政府實施土地整備確需征收房屋的,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本條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項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土地整備年度計劃的要求,并具有經市房屋征收部門審核的土地整備項目實施方案。
第二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自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具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請轄區政府或者報經新區管理機構核準后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轄區政府決定實施房屋征收的,應當在決定作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政府網站或者深圳特區報、深圳商報,將房屋征收決定公告3日,公告日不得為節假日。
房屋征收決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規劃國土部門不再另行作出收回被征收房屋對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決定;根據房屋征收決定對被征收房屋進行的補償,包括收回被征收房屋對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
第二十一條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應當載明項目名稱、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征收實施單位、征收實施期限及征收行為限制、現場接待地點和聯系方式、監督舉報方式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前款所稱征收行為限制,是指征收實施期限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房屋轉讓和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所列行為。被征收人違反規定的,對不當增加部分不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后,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轄區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當日,書面通知規劃國土、建設、戶籍、產權登記、房屋租賃管理、抵押擔保、市場監管等部門和單位暫停辦理征收行為限制所列事項的受理、審批、登記等相關手續。
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 房屋征收補償和安置
第二十三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轄區政府對被征收人以及符合規定的合法使用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含已經取得的合法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等標準根據本辦法附件《深圳市房屋征收補償規則》確定。
第二十四條 房屋征收可以采取貨幣補償、產權調換以及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除本辦法及市政府另有規定外,征收非住宅房屋以及房屋以外的構筑物、其他附著物等實行貨幣補償。
征收被征收人居住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產權調換、貨幣補償與產權調換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補償。因本辦法第八條第(五)項的需要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城市更新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在城市更新項目或者單元內的房屋,在城市更新項目或者單元內無法提供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就近提供。
第二十五條 對住宅房屋以產權調換方式進行征收補償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轄區政府應當提供相應的住宅進行調換,并按照下列規定結算差價:產權調換房屋套內建筑面積超過被征收房屋套內建筑面積的,超出面積部分以市場評估價結算差價;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格高于產權調換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的,以市場評估價的差額結算差價。
以非商品性質住宅房屋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其所調換房屋的產權仍受相應限制。符合相關規定的,被征收人可以補交規定差價后轉為商品性質。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若干規定》、《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筑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兩規”)及其配套政策處理取得非商品性質房地產權利證書的住宅房屋,以住宅房屋的房地產權利證書為產權調換基本單位,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補償:
(一)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設用地標準(一戶一棟政策)的,不超過建筑面積480平方米的部分給予產權調換,超出部分按照本辦法附件有關規定給予貨幣補償;
(二)被征收人為非原村民的,不超過建筑面積100平方米的部分給予產權調換,超出部分按照本辦法附件有關規定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六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價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法評估確定,但本辦法另有規定除外。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但被征收房屋經評估的補償價格低于該房屋在產權調換情況下本次房屋征收提供的所有產權調換房屋的平均市場評估價格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該價差部分作為置業補助支付給被征收人。
對房屋以外的構筑物、其他附著物等貨幣補償的金額,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重置價評估確定。
第二十七條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包括套內建筑面積)與房屋用途的認定,以房地產權利證書、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和用途為準;但房地產權利證書記載與房地產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以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為準。
房地產權利證書、房地產登記簿未記載或者記載不明的,可以根據合法有效的竣工測繪報告認定房屋建筑面積(包括套內建筑面積),根據合法有效的規劃證明文件認定房屋用途。
根據前款規定仍無法認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包括套內建筑面積)的,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五章的規定進行測繪。
第二十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訂立征收補償協議。
征收補償協議內容應當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交付時間、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產權注銷方式、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相關獎勵或者補助等事項。
征收補償協議書示范文本由市房屋征收部門依法編制并予以公布。
征收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 征收需整村搬遷、集體安置的住宅房屋,可以在征求被征收人意見基礎上,依照城市規劃要求并按規定程序決定進行異地重建安置。
征收原有公共基礎設施或者公益事業用房,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不能或者無需在原地重建的,按照原性質和規模予以異地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評估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條 征收個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房屋不記錄為住房保障申請條件中的自有住房,被征收人符合《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規定的住房保障條件的,可以依法申請住房保障。
第三十一條 征收產權性質為非經營性房屋或者工業用途房屋、但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經營性用房,按照原合法用途予以補償。
第三十二條 被征收房屋室內自行裝修裝飾費補償,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按照評估確定的重置成新價給予補償。
室內裝修裝飾由承租人投資的,出租人與承租人無約定或者不能達成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出租人支付裝修裝飾補償費;出租人與承租人有約定或者達成協議的,按約定或者達成的協議處理。
第三十三條 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筑,屬于《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處理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第二條規定范圍,已經申報但尚未進行處理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補償:
(一)符合“兩規”處理條件但尚未處理的,根據“兩規”及其配套政策確定其可以獲得的產權狀況,扣減其補辦處理手續的地價、罰款后予以補償。可獲得非商品性質產權的住宅房屋,以棟為產權調換基本單位,可以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給予補償;
(二)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設用地標準(一戶一棟政策)的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不超過建筑面積48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商品性質房屋扣減10%的公告基準地價后予以補償,超出480平方米的部分給予建筑物重置價補償;
(三)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所建的生產經營性、商業辦公類建筑,位于非農建設用地范圍內或者以非農建設用地指標扣減的,按照商品性質房屋扣減其補辦處理手續的罰款、地價后予以補償;罰款參照《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筑若干規定》規定標準的2倍執行,地價按照公告基準地價10%的標準執行;
(四)除以上規定情形外的其他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經規劃國土部門審查不屬于依法應當拆除或者沒收的,對建筑物不予產權調換,扣減參照“兩規”相應情形(商業辦公類參照生產經營性)規定標準的2倍罰款后給予重置價補償。
對未經申報或者經規劃國土部門審查屬于依法應當拆除或者沒收的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不予補償。
屬于房地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情形的,不再補辦房地產登記手續,按照合法建筑扣減補辦房地產登記手續的地價、相關稅費后予以補償。
第三十四條 下列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的被征收房屋,依照規定分別處理:
(一)在非農建設用地指標范圍、征地返還用地內所建工業用途房屋,符合本市產業導向的,經市政府批準后按“工業進園”的規定給予安排用地,房屋及構筑物、其他附著物等按照重置價評估給予貨幣補償;
(二)在非農建設用地指標范圍、征地返還用地內的商業用途房屋,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按已批準的統建方案與住宅一起以統建安置的形式進行產權調換;
(三)在非農建設用地指標范圍、征地返還用地內所建房屋,不符合本款第(一)、(二)項規定的,可以按照等價值原則進行土地置換,置換后的土地用途可以與置換前的用途不同。
征收國有出讓土地上工業用房的,經市產業主管部門評估屬鼓勵發展項目的,可以按“工業進園”的規定給予安排用地,房屋及構筑物、其他附著物等按照重置價評估給予貨幣補償。
本條規定的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依照本辦法相關規定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五條 征收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只給予貨幣補償。
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已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補償金額根據臨時使用土地合同或者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規定的使用性質和剩余使用期限及土地使用人支出的土地開發成本、收益等實際情況,經評估后確定。
第三十六條 征收華僑房屋的,按本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補償,國家、廣東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征收華僑房屋的,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同時書面通知被征收人或者其代理人。被征收人或者其代理人接到通知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與房屋征收部門辦理房屋征收相關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的,被征收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延期申請。逾期不辦理或者無法通知的,由房屋征收部門辦理證據保全手續后,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轄區政府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本辦法所稱的華僑房屋包括:
(一)華僑、歸僑的私有房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用僑匯建造的私有房屋;
(三)依法繼承華僑、歸僑的私有房屋。
第三十七條 外國領事館房屋、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歷史文化保護區內的建筑物等特殊房屋的補償,根據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征收設有抵押的房屋(包括在建工程),執行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被征收人應當與抵押權人就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償還債務簽訂相關協議,并按規定注銷原抵押權登記。
被征收人與抵押權人達成書面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協議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達不成協議,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實行貨幣補償的,應當將補償款向公證機構辦理提存并通知被征收人;對被征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抵押權人可以變更抵押物。
第三十九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可以根據房屋征收的需要制訂安置房建設儲備年度計劃。房屋征收補償實行產權調換的,可以根據被征收人的意愿優先從已建好的安置房中安排。
安置房建設、供應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簽訂時,被征收人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被征收房屋房地產權利證書及注銷房地產權利證書委托書;沒有房地產權利證書的,應當提交相應的產權證明文件及放棄房地產權利的聲明書。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向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征收被查封的房地產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征收事項通知查封機關。查封機關解除查封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向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等房地產登記手續。
第四十一條 因征收生產經營性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具體補償金額依照本辦法附件的規定確定。
第四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的規定,在征收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期限內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安置房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周轉用房或者向自行過渡的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搬遷費及臨時安置費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按照本辦法附件的規定確定。
第四十三條 被征收人在征收決定所規定的時限內簽訂補償協議,按期騰空、交付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區分不同情況給予不同的獎勵。具體獎勵規則由房屋征收決定確定,獎勵總金額不超過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確定的補償金額的5%。
第四十四條 被征收人屬于生活特別困難人員的,其被征收住宅房屋每戶建筑面積小于45平方米(在本市內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計算),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按家庭人口2人以下建筑面積不小于45平方米、3人以上建筑面積不小于60平方米的標準,由征收人提供成套住宅房屋作為產權調換房屋,規定面積以內部分不結算差價,超出部分按建筑成本結算差價;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規定面積基數以本次房屋征收提供的所有產權調換房屋的平均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被征收人屬于生活特別困難人員的,除依法給予征收補償外,可以給予適當的補貼,但補貼金額不得超過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所確定的補償金額的5%。
本條所稱的生活特別困難人員,是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戶籍居民;被征收住宅房屋每戶建筑面積,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時被征收人的戶籍證明和房地產權利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房產憑證確定。
第四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不得擅自延長約定的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約定的期限騰退周轉房。
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征收人,應當自逾期之日起增加臨時安置費;使用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房的,有權在延長過渡期限內使用周轉房。
被征收人不按約定的期限騰退周轉房的,應當按同區域、同類型房屋的市場租金支付逾期租金。
第四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征收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轄區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包括補償方式、被征收房屋補償金額、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面積和房地產評估價格、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以及補償費用支付期限等事項。
第四十七條 因被征收人不同意評估機構、測繪機構進場等原因導致房屋征收的評估、測繪無法正常進行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證據保全后,會同依照本辦法確定的評估機構、測繪機構以實測占地面積、目測房屋層數等合理方式估定相關評估、測繪參數,以相關參數作為房屋征收的評估、測繪工作依據,最終確定被征收房屋補償金額并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有類似被征收房屋的也可以比照類似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金額予以確定。
第四十八條 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轄區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征收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第四十九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就被征收房屋的有關事項依法進行證據保全后,轄區政府應當在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并交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轄區政府組織實施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人民法院準予執行的裁定及限期自行搬遷的通知在房屋征收范圍、被征收房屋進行張貼。被征收人逾期仍未搬遷的,轄區政府應當組織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稅務、水電、交通、通訊、消防、物業管理等部門和單位實施強制搬遷和拆除。室內未搬遷的物品無法交予當事人的,由轄區房屋征收部門妥善保管,并公告當事人認領。
3個月后仍無法交予當事人或者無合法所有人認領的,按確認無主財產的法律程序處理。無主財產按有關規定拍賣或者進行其他處理,所得款項扣除保管、拍賣、變賣等費用后仍有剩余的,繳交市財政。
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并組織實施的,轄區政府應當予以協助。
第四章 房屋征收評估
第五十條 房屋征收評估包括被征收房屋(含國有土地使用權)、構筑物、其他附著物和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征收經營性房屋所造成停產停業補償費、被征收房屋室內自行裝修裝飾費以及產權調換安置房的評估等。
第五十一條 從事房屋征收評估工作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估價機構資質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地產(土地、資產)估價機構資質證書,取得市規劃國土部門出具的在本市從事評估業務的備案憑證,并向市規劃國土部門申請納入房屋征收評估機構預選庫。
第五十二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按照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資質等級、評估業績、信用檔案、評估技術水平及人員結構等情況進行公開選取,建立房屋征收評估機構預選庫,并向社會公示預選庫名錄。
房屋征收評估機構預選庫每2年更新一次。
房屋征收評估機構預選庫建立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規劃國土部門依照規定程序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條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被征收人在公布的預選庫名錄中協商選定房屋征收評估機構。
房屋征收決定公布之日起5日內,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評估機構名錄。
在評估機構名錄公布后10日內,被征收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評估機構選取意向書。
協商選取房屋征收評估機構,須經半數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委托被征收人協商選取的房屋征收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五十四條 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無法在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期限內通過協商選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公布的名錄中采取搖號方式確定房屋征收評估機構。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搖號前5日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搖號時間和地點。搖號過程與結果應當有公證機關現場公證。
第五十五條 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其簽訂委托評估合同,并將受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注冊估價師注冊證、執業登記牌等復印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現場公示。
評估費用由房屋征收部門承擔。房屋征收評估費用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未規定的,市估價行業組織可以制定相關收費指引進行引導。
第五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評估機構形成的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并安排注冊估價師進行現場說明解釋,聽取意見。
公示期滿后15日內,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提交的、經修正的分戶評估報告轉交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簽收;被征收人不簽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載明不簽收的原因,將評估結論張貼于房屋征收范圍以及被征收房屋。
第五十七條 房屋征收評估機構不得迎合征收當事人的不當要求,采取虛假宣傳、承諾評估價格、給予回扣、詆毀他人抬高自己、虛假申報評估人員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征收評估業務。
第五十八條 市估價行業組織應當成立深圳市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評估專家委員會),負責受理房屋征收評估技術鑒定。
評估專家委員會由房地產(土地、資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產、土地、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其中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類委員不得少于委員總數的2/3。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類委員須具有注冊房地產(土地、資產)評估師資格,并執業10年以上;或者取得碩士以上學位,從事房地產評估工作5年以上。
評估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和運作規則由市估價行業組織起草報市規劃國土部門備案后實施。
第五十九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應當作出解釋說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
原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房屋征收評估機構進行復核不得收費。
第六十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
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進行審查,同意受理的應當指派3人以上單數成員組成鑒定組承擔鑒定工作,不同意受理的應當書面答復鑒定申請人。鑒定組組成人員中房地產(土地、資產)估價師應當超過半數。
鑒定費用由鑒定申請人承擔。但鑒定結論認為評估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鑒定費用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未規定的,市估價行業組織可以制定相關收費指引進行引導。
第六十一條 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對申請鑒定的評估報告的評估程序、評估依據、技術路線、方法選用、評估假設、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評估技術問題提出書面鑒定意見。
鑒定意見認為評估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出具維持評估報告的技術鑒定結論;鑒定意見認為評估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責成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改正錯誤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重新出具的評估報告已改正錯誤的,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出具技術鑒定結論。
評估專家委員會的技術鑒定結論不得復核、重新鑒定,征收當事人無法達成協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轄區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第五章 房屋征收測繪
第六十二條 從事房屋征收補償查勘、測繪工作的測繪機構應當具備房產測繪的資格,并向市規劃國土部門申請納入房屋征收測繪機構預選庫。
第六十三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根據測繪機構的資格、業績、社會信譽、儀器設備配置水平、人員結構及內部管理等情況進行公開選取,建立房屋征收測繪機構預選庫,并向社會公布預選庫名錄。
房屋征收測繪機構預選庫每2年更新一次。
房屋征收測繪機構預選庫建立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規劃國土部門依照規定程序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條 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可以確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含套內面積)的,不得申請測繪,不得納入測繪范圍。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后,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無法確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含套內面積)的,被征收人應當在征收決定確定的期限內向房屋征收部門申請查勘、測繪。
房屋征收決定確定的申請測繪期限截止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統計申請數量,核實是否需要進行測繪,公告測繪機構名錄并告知被征收人協商選取測繪機構。
在測繪機構名錄公告后10日內,被征收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測繪機構選取意向書。
協商選取房屋征收測繪機構,須經占符合測繪申請條件的全部申請人半數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委托被征收人協商選取的房屋征收測繪機構進行測繪。
第六十五條 房屋征收測繪機構無法在第六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期限內通過協商選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公布的名錄中采取搖號方式確定房屋征收測繪機構。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搖號前5日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搖號時間和地點。搖號過程與結果應當有公證機關現場公證。
第六十六條 測繪機構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受托房屋征收測繪機構簽訂書面房產測繪合同并將受托房屋征收測繪機構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測繪人員執業登記牌等復印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現場公示。
測繪費用由房屋征收部門承擔。
第六十七條 市測繪行業自律組織應當組織成立深圳市房屋征收測繪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測繪專家委員會),負責對有爭議的房屋測繪成果的合法性、規范性、準確性進行鑒定。
測繪專家委員會由本市從事房屋測繪教學、科研和實務工作的學者、專家和專業人士組成。
測繪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和運作規則由市測繪行業自律組織起草報市規劃國土部門備案后實施。
第六十八條 房屋征收當事人對房屋測繪成果有爭議的,可以在收到房屋測繪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出具房屋測繪成果的房屋征收測繪機構書面申請復核。
原房屋征收測繪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房屋測繪成果進行復核。經復核,房屋征收測繪機構變更房屋測繪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房屋測繪成果;房屋測繪成果未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申請人。
房屋征收測繪機構進行復核不得收費。
第六十九條 房屋征收當事人對房屋征收測繪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測繪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測繪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進行審查,同意受理的應當指派3人以上單數成員組成鑒定組承擔鑒定工作,不同意受理的應當書面答復鑒定申請人。
鑒定費用由鑒定申請人承擔。但鑒定結論認為測繪成果不合法、不規范或者不準確的,鑒定費用由原房屋征收測繪機構承擔。鑒定費用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未規定的,市測繪行業自律組織可以制定相關收費指引進行引導。
第七十條 經鑒定認為測繪成果合法、規范、準確的,測繪專家委員會應當出具維持測繪成果的鑒定結論。經鑒定認為測繪成果不合法、不規范或者不準確的,測繪專家委員會應當責成房屋征收測繪機構重新出具房屋測繪成果,并對重新出具的房屋測繪成果出具鑒定結論。
測繪專家委員會出具的鑒定結論不得復核、重新鑒定,當事人對其不服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轄區政府依法作出補償決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十二條 市、區政府和規劃國土部門、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十四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當增加房屋征收補償費用同時涉及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十五條 在房屋征收評估、測繪活動中,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房地產測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市規劃國土部門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并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條例》實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且現仍在有效期內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
《條例》實施前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但現已失效的,原拆遷人可以參照本辦法規定的補償標準或者市場價格與原未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被拆遷人協商達成民事補償或者收購協議,不能達成的不得繼續拆遷;符合《條例》、本辦法規定的,應當依法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