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北區人民政府、白城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白城工業園區管委會、市新區辦,市政府有關部門:
《白城市區棚戶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白城市人民政府
10月17日
白城市區棚戶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為改善白城市區棚戶區居民居住環境,維護群眾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白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白城市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與補償原則
房屋征收與補償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二、征收范圍
東至城東排水渠、西至長白路、南至麗江路、北至長白鐵路進站線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屬物。
三、征收主體
白城市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門
白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五、征收實施單位
洮北區、白城工業園區房屋征收機構。
六、征收實施時間
7月開始,整體推進,分區域實施,具體以征收公告公布時間為準。
七、征收補償簽約期限
自發布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
八、征收房屋補償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產權調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
(一)產權調換辦法。
產權調換實行“征一還一、公開選房、原房過渡、有序搬遷”的原則。回遷安置房為新建高層樓房。房型設計確定為45平方米、56平方米、65平方米、80平方米、97平方米、120平方米6種戶型(房屋面積以實測面積為準)。
1.征收住宅房屋。
征收住宅房屋(主房)“征一還一”補償安置住宅樓房。征收住宅性質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或有證浮房,按原面積的60%補償安置住宅樓房;征收層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積18平方米以上符合居住條件經認定為事實居住三年以上合法的浮房,按原面積的50%補償安置住宅樓房。對在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的,予以主房面積20%的獎勵(浮房不享受20%獎勵)。
被征收人應按上述方法計算的安置面積之和在提供安置戶型中就近上靠選擇戶型,原面積部分不找差價,被征收人安置面積與合理上靠戶型面積之差為合理增加面積,該面積部分按每平方米1700元個人出資,享有全部產權。另上靠戶型增加面積部分按安置住宅樓房市場價格結算,享有全部產權。選擇多戶安置樓房的,只享受一次合理增加面積的優惠政策,合理增加面積額度不得超過12平方米。
被征收人可以自愿下浮選擇安置戶型,剩余安置面積按每平方米1700元貨幣補償。
被征收住宅房屋按上述方法計算的安置面積之和在45平方米以下,屬低保戶、特困戶和貧困殘疾人家庭持有法定有效證件的,予以安置到45平方米,不交差價。
2.征收非住宅房屋。
征收非住宅房屋(主房)“征一還一”安置多層非住宅樓房。征收非住宅性質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或有證浮房,按原面積的60%補償安置多層非住宅樓房;征收非住宅性質層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積18平方米以上符合經營條件經認定為事實經營三年以上合法的浮房,按原面積的50%補償安置多層非住宅樓房。
計算的安置面積小于選擇的安置房屋面積部分按多層非住宅樓房市場價格交差價款,享有全部產權。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沒有能力繳納增加面積差價款的,可按計算的非住宅安置樓房面積的2倍安置住宅樓房。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的,每戶給予1萬元的獎勵(不享受20%獎勵政策)。一個主房為一戶。
3.附屬設施等均不予補償。
(二)貨幣補償辦法。
以按本條(一)規定計算的應安置樓房面積為基數,住宅房屋每平方米1700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400元給予補償,此補償包含附屬設施補償。
對上述價格有異議的,可通過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其房屋進行評估,按評估結果補償,評估范圍包含附屬設施。
貨幣補償不享受20%獎勵政策。
(三)違法建筑、主浮房連接(搭接)部分及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房屋均不予補償。
(四)對征收區域內租借房屋居住的特殊困難群體,如特困戶、低保戶、貧困殘疾人戶及無房戶、進城務工人員等,符合申請廉租房條件的,由屬地政府認定,納入廉租房和公租房保障體系安置;不符合享受廉租房、公租房條件的,可由屬地政府提供新的房源,引導其選擇租賃居住或產權購買;涉及金融政策支持時由屬地政府協調市金融辦提出具體意見。
(五)征收區域內的生產加工企業的安置地點由屬地政府堅持“退二進三”異地搬遷的原則,按照集中入園打造特色產業園區的要求統一納入工業加工園區、工業集中區域安置。原征收區域企業比較集中并符合環保和規劃要求的,也可就地轉為特色產業園區集中管理,并享受工業園區和工業集中區招商引資企業的入園優惠政策。
九、安置方案
(一)安置地點:生態新區官銀號地塊。
(二)安置房建設標準:不低于白棚改指字〔2010〕1號文件規定標準,統一規劃設計為配置電梯的高層樓房,安置樓房外觀與小區整體風格一致。
(三)安置房屋選擇方式:補償安置面積確定后,根據確認選擇安置戶型日期先后順序選擇回遷樓房。被征收人應在安置樓房選定后3日內簽訂協議,逾期不簽訂協議的,選擇作廢。被征收人重新確認戶型和選擇順序,原選定房屋重新進入備選房源。
(四)入戶時間:預計12月31日前。在安置入戶前,被征收人仍在被征收房屋中居住過渡。被征收人在接到安置入戶通知一周內騰退房屋,只有將被征收房屋移交給征收實施單位后才能入戶。
(五)安置樓房市場價格:回遷樓為十八層的一、二、三、四層3500元/平方米 ;五層3530元/平方米 ;六層3560元/平方米 ;七層3570元/平方米;八層3580元/平方米;九層3590元/平方米;十、十一、十二層3600元/平方米;十三、十四層3620元/平方米;十五、十六、十七層3660元/平方米;頂層3540元/平方米。回遷樓為十一層的一、二、三3500元/平方米 ;四層3530元/平方米 ;五層3560元/平方米 ;六層3590元/平方米;七層3620元/平方米;八、九、十層3660元/平方米;頂層3540元/平方米。回遷樓為九層的一、二、三層3500元/平方米 ;四層3530元/平方米 ;五層3560元/平方米 ;六層3590元/平方米;七層3620元/平方米;八層3660元/平方米;頂層3540元/平方米。非住宅多層6000元/平方米。
十、搬遷補助費
(一)征收人承擔被征收人一次性搬遷補助費,具體標準如下:住宅房屋1000元/戶,非住宅房屋2000元/戶。以主房戶數為準。
(二)物品過多或機械設備的拆裝、運輸所發生的搬遷費及拆裝后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設施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金額給予補償。
十一、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征收房屋騰退前從事經營活動的,按照經營房屋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2元標準給予3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十二、住房保障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按有關住房保障政策執行。
十三、其它相關規定
(一)征收范圍公告后,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和土地,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1.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房屋;
2.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3.進行分戶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4.搶辦營業執照,無經營事實套取營業補償等行為。
(二)房屋的認定。
1.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與房屋用途的認定,以房屋登記機構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標注的面積和用途為準。
對持有鄉鎮核發的產權證照、鐵路核發的“房產證”(土地使用證)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及面積應以現場實際認定測量為準。認定為浮房的,面積在證照標注面積范圍內的按照有證浮房補償安置,超過部分按照無證處理,按50%標準補償安置。浮房的居住使用等條件和時限應符合補償標準規定。
有規劃建設和用地等各種規范審批手續的無證房屋和臨時建筑,在補交辦理相關稅費后,在征收期限內可按有證房屋的補償標準補償。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由建設者自行拆除或由審批單位依法強制拆除。
沒有非住宅產權證照臨主次干道兩側符合經營條件房屋可按非住宅房屋補償標準補償安置。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實施單位應在監察、財政、審計部門組成的聯審組監督下,準確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匯總征收房屋調查表、繪制房屋平面圖,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影像采集,建立電子檔案。只有經聯審組簽字認可的調查結果才能作為協商補償的依據。對被征收房屋的產權證照、房屋合法性、房屋用途、主浮房性質等不能確定的,由規劃、住建(產權)部門進行認定。涉及非住宅性質的,征收實施單位應在住建(產權)、規劃、國土、監察、財政、審計、工商、稅務等相關職能部門聯合監督下認定。
(三)住宅安置房屋建筑面積與協議約定面積誤差在3%以內(含3%)的,按建筑成本價格結算。誤差超出3%的,超出3%部分房價款被征收人不承擔費用。安置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協議面積超過3%部分,房價款按安置樓房市場價格返還被征收人。
(四)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五)在本棚戶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參照本方案補償同時進行補償安置。
(六)對征收補償依據的基礎數據,按政務公開要求,由屬地征收單位組織在征收區域居民組、社區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一周,無異議的方可最終確認;有異議的,重新復核或由相關行政部門依法認定。
十四、其它事項
(一)不履行協議及達不成協議的處理。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市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由此給被征收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負責人將依法依規給予嚴肅處理。
(三)在征收房屋過程中,如有威脅、侮辱、毆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員或以其他行為阻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房地產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評估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由征收部門提請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及房地產評估師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在征收房屋中,對被征收人持有的住建(產權)、國土、規劃、鐵路、鄉(鎮)政府和村組織頒發的房照、批件、合同、協議以及提供的證明材料存在爭議的,由屬地征收實施單位及時移交公安部門組織調查鑒定;公安部門確定屬于虛假證照的,依法立案查處并追究相關當事人責任。工作中發現有公職人員濫用職權、串聯唆使、違反政策、枉法裁定的,由監察部門追究責任;套取、騙取補償款造成工期拖延和施工損失的,依據認定數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政府將積極協調司法機關對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違法行為進行追究,對征收部門和相關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要求,依法及時辦結。
(六)對征收區域內私搭亂建的疑似違章建筑,由屬地政府申請市規劃管理部門認定。認定為違章建筑的,屬地政府要立即組織城管、公安、安監、衛生等部門聯合行動,迅速拆除。因違章建筑拆除不及時而影響棚戶區改造整體征收進度的,將由監察部門行政問責;對違章建筑等不應補償的事項給予補償的,將追究工作人員失職瀆職責任。
(七)屬地政府要組織征收區域內的街道、社區、居民自治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政策法律規定,改變房屋土地現狀性質,工作人員不作為、濫作為等行為進行監督巡視舉報,發揮屬地群眾自我維護社會公正利益和自身權益的主動性,使征收補償工作納入群眾監督和政務公開問責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