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的指導意見 各區、縣人民政府,黃山風景區管委會,黃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和《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安徽省財政廳關于做好棚戶區改造貨幣安置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208號)的要求,為加快棚戶區改造進程,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推進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提出以下意見: <!--[if !supportLists]-->一、<!--[endif]-->基本原則 (一)以改善群眾住房條件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強化政策落實,加大城市棚改力度。積極穩妥推進棚改貨幣化安置,縮短棚戶區居民(被征收人)安置過渡時間,引導群眾自主選擇住房,滿足群眾多樣化的安置需求,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二)按照“政府引導、居民自主、市場運作”的思路,創新棚改安置方式,依法依規、陽光操作,讓棚戶區居民得到實惠,提高生活質量。 二、主要方式 棚改貨幣化安置方式包括:政府組織購買、政府集中采購和直接貨幣補償,安置方式按照自愿的原則由棚戶區居民自主選擇。 (一)政府組織購買。由區縣政府從本市商品房市場組織房源,搭建統一的房源信息平臺,通過發放“購房券”等形式,引導棚戶區居民自主選擇購買。 (二)政府集中采購。由區縣政府按照政府采購程序的規定,集中購買本市在建或已建成的普通商品住房用于棚改安置,采購價格不得高于所在區域周邊同類商品住房的平均價格。 (三)直接貨幣補償。區縣政府將補償資金支付給棚戶區居民,由棚戶區居民自行通過房地產市場購買、租賃住房或用于其他支出。 三、支持政策 (一)對選擇貨幣化安置,并持“購房券”在規定的時間通過政府組織購買方式購買存量住房的棚戶區居民,可在直接貨幣補償基礎上適當提高補償價值。 (二)棚戶區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住房,并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住房免征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個人取得的貨幣補償款按國家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四、工作要求 (一)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做好棚改貨幣化安置的政策指導、統籌協調工作,加大宣傳引導,提高服務水平,完善信息公開,使棚戶區居民切實了解相關優惠政策,為棚改貨幣化安置營造良好氛圍。 (二)各區縣政府是推動棚改貨幣化安置的責任和實施主體,要科學謀劃、統籌安排,積極做好前期論證、需求調查、房源組織、協議簽訂等基礎性工作,明確貨幣化安置目標;全面落實各項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確保棚改貨幣化安置有序推進。 (三)各區縣政府要加強工作中關鍵環節和資金使用的監管,強化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力度,做到公開透明,杜絕以權謀私、玩忽職守行為發生;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開展工作,在補償安置工作中要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充分征求群眾意見,確保社會穩定。 五、各區縣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市政府備案。 黃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