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記者從遼寧省人社廳獲悉,今年遼寧省將進一步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制度,保證職工年休假制度落實到位。對于確因工作需要,應休未休人員依法給予3倍未休假工資補償。
執行范圍為省直機關事業單位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在編在崗正式工作人員。其中,工作年限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可一次性安排,也可以分段多次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野外地質勘查、野外測繪、遠洋科學考察等特殊工作任務,單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假的,可以安排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在下年度第一季度也無法安排的,應按規定發放未休假工資補償。
未休假工資補償標準為,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國家規定的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工作人員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國家規定的崗位津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及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國家規定的崗位津補貼及艱苦邊遠地區津貼之和。
各單位要結合自身實際和工作特點,研究制訂本單位的年休假制度,確保帶薪年休假計劃得到落實。積極推行“A、B角”工作制度,做到工作休假兩不誤。
遼寧落實帶薪休假制度:應休未休人員給予3倍未休假工資補償
拓展知識
何為“帶薪休假”?
帶薪休假,又稱帶薪年休假,是指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在工作滿一定期限后每年享有保留原職和工資的休假。帶薪年休假是勞動者依法享有的勞動福利之一,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后確定某一段時間作為休假期間,在該休假期間內勞動者無需提供勞動,但用人單位仍需按正常工作期間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及勞動福利。
帶薪年休假制度起源地是法國。上世紀30年代,200萬工人大罷工之后,1936年6月7日,法國總工會和雇主協會簽訂了《馬提翁協議》。1936年6月20日,法國《帶薪假期法》正式頒布,規定法國所有員工只要在一家企業連續工作滿一年便可享受15天的帶薪假期,由此建立了全球最早的帶薪年休假制度。之后,在工會等組織的努力下,法國人的帶薪年休假權利寫進了法國《勞動法》。
我國勞動者享受帶薪年休假權利的法律淵源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勞動法第45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對我國勞動者帶薪年休假權利的行使進行了具體明確的規定。為實施《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于2008年9月18日頒布施行了《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自此,我國勞動者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權利形成了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四位一體”的法律保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