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和工資調整政策解讀
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意見》的通知
(桂政辦發〔2009〕108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農墾局,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西壯族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意見》已經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六月三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和人事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事部令第9號),做好我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的組織實施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第一條 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冊的工作人員,從達到規定工作年限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待遇。工作人員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二條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和男方護理假、民族節日等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條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上述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四條 依法應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于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第五條 機關事業單位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工作人員都應安排休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應當征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填寫《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年休假審批表》,嚴格進行審批。
第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確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的,所在單位應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余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內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發的單位,應當納入工資統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