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人員進了不想出或不敢出,到能進能出;從游離于全省4000多萬統賬結合養老保險參保人之外,到實現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并軌,涉及250多萬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的湖南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在萬眾矚目中走來了,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正在建立——
他們的養老錢,也將這樣發
——聚焦湖南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湖南日報記者 劉銀艷
一張圖看懂湖南機關事業單位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改革時間:10月1日起
改革范圍
按照公務員法
管理的單位
參照公務員法
管理的機關(單位)
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
工作人員
基本養老金從哪里來?
單位與個人共同負擔
單位繳費:
按本單位參加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20%的比例繳納。
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8%的比例繳納,由單位代扣代繳。
個人繳費:
“300%封頂、60%托底”:個人工資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按照本人繳費工資基數8%的數額建立,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依法繼承。
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來源:單位與個人共同負擔
單位繳費:
按本單位參加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8%的比例繳納。
個人繳費:
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納。
工作人員退休時,依據其職業年金積累情況和相關約定領取職業年金待遇。可一次性用于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商業保險契約領取待遇;也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按月領取待遇,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享有繼承權。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不再建立職業年金。
養老保險關系怎么轉移接續:
參保人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
只轉接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
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跨統籌范圍轉移,或者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轉移:
既轉移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還要轉移部分基金。以本人10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
無論哪種轉移,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算。
1 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被辭退或“下海”、換工作,后顧之憂迎刃而解
10月12日,湖南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動員部署會議在長沙召開,涉及全省250多萬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正式啟動。
“這一次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確是眾望所歸,對各方來說都是好事。估計以后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辭職進企業或自主創業的人更多了。”長沙市創夢者教育咨詢有限公司董事長伍育強告訴記者。伍育強于2000年離開常德市一所鄉中學,作為人才引進進了長沙麓山國際實驗學校,兩年前,他又從麓山國際辭職創業。
“辭職后,就開始自己繳納養老保險費,還好在麓山國際時,單位和個人也繳了養老保險費,這還是認可的。”伍育強說。只是,大學畢業后分配至鄉中學工作的那8年,卻不再能享受改革新政中“視同繳費年限”的待遇了。
“既然決定創業了,就不會過多地考慮那些細賬,但如果現在國家幫我們這些創業者考慮得更細,創業就更沒有顧慮了。”伍育強認為。他還提到,上海曾有一家私立培訓機構,為了“挖”幾個公辦名校的教研組長,除了高薪,還為他們辦理了企業養老保險,并一次性補繳了幾十萬元,作為他們在過去多年工作中未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為何隔著如此高不可攀的“壁壘”?
這要從1955年我國建立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說起。
從1955年到上世紀90年代以前,我國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實行大體相同的退休制度,退休干部、職工的退休費由單位負責。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后,隨著國有企業改革深入,形成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模式。而機關事業單位仍沿用原有退休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原有的養老保險制度,一個很大的弊病,是制約了人才的流動。”湖南省社科院副巡視員、二級研究員方向新告訴記者,不是每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都愿意一輩子抱著“鐵飯碗”不撒手,只是由于過去沒有參加繳費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成為他們的最大顧慮和障礙。而對于接收的企業來說,除了支付薪酬,還要幫他們補齊以前沒交的養老保險費,光這一點,就會降低企業接收他們的熱情。
“改變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雙軌’制,實現養老保險制度并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被辭退或者主動‘下海’、換工作,這樣的后顧之憂迎刃而解。”方向新認為。
“推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利于促進機關事業單位深化改革,推動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在12日的動員部署會上,副省長蔡振紅指出,近年來,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開始實行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事業單位也正在加快分類改革,推行全員聘用制。為形成能進能出、合理流動的用人機制,分散單位的退休費用負擔、確保事業單位養老金發放,迫切需要建立統籌互濟、社會化管理的養老保險制度。
2 一次比較徹底的養老保險制度并軌
此次改革,確立了“一個統一,五個同步”的基本思路。“一個統一”即建立與企業等城鎮從業人員統一的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從制度上化解“雙軌制”矛盾,是一次比較徹底的并軌。
體現在哪些方面呢?
省委組織部副部長、省人社廳廳長胡伯俊告訴記者,合理確定繳費水平是這項改革的重點,總的考慮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保持一致,具體標準是: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按本單位參加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20%的比例繳納,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8%的比例繳納,由單位代扣代繳。個人工資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即“300%封頂、60%托底”。如,某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2500元,王先生的個人工資為8000元,那么他在第二年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為7500元,其超出的500元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基本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和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待遇確定機制與企業職工相一致。改革后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分為兩部分: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是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本息除以規定的計發月數得出的,也是體現出繳費越多,待遇水平越高的原則。
并軌雖然徹底,但各自的基金并不混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這有利于明確各級財政責任,而且不與企業混用基金,有利于防止機關事業單位“吃”企業養老保險結存基金的問題。
3 “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
9月1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正式公布《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確定改革自10月1日起實施。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涉及到三類人群,以10月1日起實施改革為界,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員為“老人”,改革后新參加工作的人員為“新人”,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為“中人”,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的辦法。
全省250多萬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中,“中人”占了絕大部分,那些想走出體制內,卻又糾結于養老保險無所依傍的,基本上也是“中人”。
據介紹,對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由國家規定以及由國家批準、省級政府規定的待遇項目(標準)不變,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后參加工作的“新人”,將來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為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之和。
只有“中人”,有一部分存在繳費未滿15年就退休的情況,這部分人怎么“逐步過渡”呢?
胡伯俊提到,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中人”改革前,工作期間沒有參加繳費型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這段時間確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將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為更好地保證“中人”待遇的銜接,這次改革設定了10年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實行新老辦法對比,新辦法計發的養老金低于老辦法的,按老辦法補齊;新辦法計發的養老金高于老辦法的,對高出部分有所限制。
改革還將同步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將從優化工資結構、調整基本工資標準、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建立基本工資正常調整機制、實行鄉鎮工作補貼等方面進行。據了解,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和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三個實施意見已經印發。
4 實現統賬結合的社會保障體系制度全覆蓋
“推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還有利于實現社會化養老保障全民覆蓋,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在12日的動員部署會上,副省長蔡振紅指出,隨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以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全面建立,社會統籌和個人繳費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已經覆蓋了全省4000多萬人,但250多萬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游離在這一制度之外,成為制度全覆蓋的“孤島”。改革后將實現統賬結合的社會保障體系制度全覆蓋,是加快形成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步驟。
“并軌”后也更有利于我省全民參保登記與社會保障卡的發行工作。以來,我省以社會保險全覆蓋為目標,全面開展全民參保登記工作,計劃全省在2017年底完成全民參保登記工作。通過全民參保登記,將視為新參保登記的人員和確認參保登記的人員,作為可制發社會保障卡的人員,盡快核發并使用社會保障卡等。
據了解,省人社廳將結合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適時啟動這一范圍的社會保障卡的發行工作。2015年,全省社會保障卡持卡人數計劃達到3547萬人,新增1421萬人。
以來,隨著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新農保)和城市居民養老保險(城居保)正式并軌,我省建立起了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正式實施,又重點解決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之間的轉移銜接。此次改革,則解決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轉移接續難題。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大事記
●1993年底,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后,部分地區自主進行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驗,建立了單位、個人雙方繳費和個人賬戶制度,積累了初步經驗。其中湖南省人民政府于1996年出臺了《湖南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辦法(試行)》(湘政發【1996】3號);
●2008年,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國務院決定在山西等5個省市進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試點地區進行了詳細摸底測算,基本掌握了改革的關鍵點,為制定全國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作了必要準備;
●201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社會保險法,明確各類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授權國務院制定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辦法;
●2012年至2013年,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均對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出要求,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將制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列為重點任務;
●12月,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審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
●2015年1月,國務院印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簡稱國務院2號文);
●2015年5月,湖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經省政府常務會議、省委常委會批準,報人社部、財政部審批;
●2015年9月1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正式公布《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2015年10月12日,湖南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動員部署會議在長沙召開,涉及全省250多萬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正式啟動。
來源: 華聲在線-湖南日報 轉自: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