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農大教務系統登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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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農大教務系統登錄(二)
河南農業大學
河南農業大學學生課外學術科技創新活動獎
勵實施辦法(試行)
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創新活動是學校全面開展素質教育,培養學生創新精神,提高學生實踐能力的有效途徑。為了進一步鼓勵教師、學生積極參與科技創新活動,繁榮校園科技文化,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創業意識和實踐能力,全面提高大學生綜合素質,擴大學校的社會影響力,經研究,學校決定對參加國家級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創新活動競賽的獲獎者予以獎勵,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校學生課外學術科技創新活動的管理,成立河南農業大學學生課外學術科技創新活動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黨委副書記和主管教學工作的副校長任副組長,成員包括校長辦公室、校團委、人事處、教務處、科技處、學生處、研究生處、計財處、招生就業處以及各學院主要負責人。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掛靠校團委,具體負責統一指導和協調管理全校學生課外學術科技創新創業活動的開展。
第二條 為了進一步拓展大學生第二課堂,調動廣大學生對專業知識的學習熱情,激勵大學生投身科技創新實踐,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提升學生綜合素質,特設立河南農業大學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創新活動基金。
一、基金來源
基金主要有兩部分構成:
(一)學校預算劃撥學生科技創新活動費,為每年學費總收入的1?2%。
(二)校內外企事業單位及個人捐助。
二、基金管理
所有經費統一納入學校財務賬戶,校團委具體負責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條 獎勵對象為河南農業大學參加國家級各類競賽獲獎的具有正式學籍的全日制在校本專科生、研究生及指導教師。
第三條 獎勵范圍為國家、教育相關部門(如教育部、團中央等)或相關學術權威機構舉辦的各類競賽活動,主要包括“挑戰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挑戰杯”全國大學生創業計劃大賽、全國大學生結構設計大賽、全國大學生電子設計競賽、全國大學生數學建模競賽、全國大學生機械創新設計大賽、全國大學生節能減排社會實踐與科技競賽、全國大學生創業大賽、全國大學生職業規劃大賽、全國大學生英語演講比賽、全國研究生數學建模競賽等,以及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界定的單科性專業學科技能競賽或課外教學競賽。
第四條 依主辦單位規格(以獲獎證書印章為準)、賽事影響力、競賽性質和參與規模劃分為A、B、C三大類:
A類賽事是指由國家部委主辦的學術研究類競賽,賽事影
響力涵蓋全國各省區、各行業高校。
B類賽事是指由國家部委下屬二級單位主辦的學術研究或技能實踐類競賽,賽事影響力涵蓋全國各省區,側重某一行業或領域。
C類賽事是指由國家部委直屬的行業協會等主辦的學術研究或技能實踐類競賽,影響力涵蓋某一區域、某一行業或領域。
第五條 獎勵分設集體項目獎項、個人獎項和優秀組織單位獎:集體獎項是指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合作完成某一項目獲得的獎項;個人獎項是指由個人單獨完成一個項目獲得的獎項;優秀組織單位獎是指在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創新競賽活動中成績突出,獲得全國獎勵的學院或部門。
第六條 關于獎勵標準:
一、獲獎項目獎勵標準
(一)資金獎勵(單位:元)
獎勵標準與競賽組織單位設?的獎勵等次相對應。尚未設
?特等獎的競賽活動依次對應相應的獎勵等級。
(二)學分獎勵
對于獲得各類競賽獎勵的學生,經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創新活動領導小組認定,依據《河南農業大學本科生學分獎勵實施辦法》(校政教【2009】號)給予參賽學生相應的學分獎勵。具體加分情況如下:
二、指導教師獎勵標準
(一)資金獎勵(單位:元)
獎勵標準與競賽組織單位設?的獎勵等次相對應。尚未設?特等獎的競賽活動依次對應相應的獎勵等級
(二)工作量獎勵(單位:學時)
對于指導學生在國家各類競賽中獲得獎勵的指導老師,其工作量均按30個學時計算。由校團委、教務處審核后報人事
處執行。
三、優秀組織單位
對于在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創新競賽活動中成績突出,獲得全國獎勵的學院或部門,給予5000元獎勵。
第七條 關于獎勵標準的說明:
一、集體項目參與人數超過20人的,獎勵金額視情況增加,但增加金額不得超過原獎勵金額的40%。
二、在國際正規賽事上獲獎的項目,未經國內競賽選拔推薦的,按照A類項目等級標準進行獎勵;經過國內競賽選拔推薦的,按照A類項目等級標準的2倍進行獎勵。
三、相同項目,在同一獎勵期內的競賽中如多次取得成績,只對最好一項成績進行獎勵;在后一獎勵期內如獲得更高等次的獎項,給予差額部分的獎勵。
第八條 學生參加各類學術科技競賽的費用,包括來往車費、住宿費、生活補助,原則上由各學院參照教職工差旅費管理辦法解決。
第九條 學校每學年組織一次表彰獎勵活動,每年11月為集中辦理的時間,由申請單位填寫《河南農業大學學生課外學術科技創新競賽獎勵申請表》(見附件),報學生課外學術科技創新競賽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因客觀因素未能及時上報的項目延至下一年度進行獎勵。
第十條 獎勵申請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審核認定,報經校領導最后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