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情況的監督檢查(以下簡稱“監督檢查”),落實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監管責任,規范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管理,根據《森林法》、《行政許可法》以及《吉林省林地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和批準的建設項目使用林地事項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監督檢查的范圍包括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和批準的永久使用林地項目、臨時占用林地項目和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監督檢查時間以林業行政許可時間為準。
永久使用林地項目和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的監督檢查時間范圍為自上年度1月1日至檢查時為止;臨時占用林地項目檢查時間范圍為自前2個年度1月1日至檢查時為止;到期的臨時占用林地的林業生產條件恢復情況和林地回收情況檢查時間范圍為自上年度1月1日至檢查時為止。
第四條 監督檢查采取內業檢查與現地核實、事中監管和事后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期限與建設項目使用林地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否一致;
(二)被許可人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情況;
(三)需要采伐林木的,被許可人依法依規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情況;
(四)違法違規使用林地及查處情況;
(五)臨時占用林地項目超期使用、依法收回及恢復林業生產條件情況;
(六)其他需要檢查的情況。
第六條 監督檢查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申報、誰檢查”的原則組織開展。
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的檢查工作。其中國有林業局、森林經營局負責本經營區范圍內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的檢查工作;自然保護區內使用林地建設項目,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直接上報省林業廳的,由該自然保護區管理局進行自查,其他項目由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或國有森林經營單位進行自查。
市(州)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省直國有林業局、省直森林經營局除外)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的核查工作。
長白山管委會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長白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范圍內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的檢查工作。
省林業廳派駐的森林資源監督專員辦事處負責駐在地區和單位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的監督檢查工作。其中長白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范圍內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的監督檢查工作,由省林業廳駐延邊州森林資源監督專員辦事處負責實施。
省林業廳負責組織開展全省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七條 監督檢查采取縣(市、區、局)級自查、市(州)級核查、省級抽查的方式進行。
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內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全面自查。其中國有林業局、森林經營局負責本經營區范圍內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的自查工作。
市(州)林業主管部門對縣(市、區、局)級自查結果進行核查,核查比例不低于所屬縣(市、區、局)內使用林地項目數量的30%。
省林業廳組織對縣(市、區、局)級自查結果進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縣(市、區、局)使用林地項目數量的30%,市(州)級核查的項目可不納入抽查范圍。
第八條 省林業廳派駐各地(局)森林資源監督專員辦事處對駐在地區和單位范圍內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情況應全部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時間和方式自行確定。
第九條 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名。檢查前應告知被許可人對其進行監督檢查的依據和內容,要求有關部門、單位以及被許可人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條 監督檢查人員需將檢查情況予以記錄,并在檢查記錄上簽署姓名。配合監督檢查人員也需在監督檢查記錄上簽署姓名,對監督檢查結果予以確認。監督檢查人員對檢查結果負責。
第十一條 下級林業主管部門、有關單位以及被許可人要配合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和省林業廳派駐的森林資源監督專員辦事處開展監督檢查工作,保證監督檢查工作順利進行。
第十二條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使用林地問題,有關林業主管部門和單位要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和國有森林經營單位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使用林地問題,要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市(州)林業主管部門對所屬國有森林經營單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使用林地問題,要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對所屬縣(市、區)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使用林地問題,要責成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并對查處和整改工作進行督辦。
省林業廳派駐的森林資源監督專員辦事處對駐在地區和單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使用林地問題,要下達“監督建議書”,責成駐在地區和單位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并對查處和整改工作進行督辦。
省林業廳對各地、各單位抽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使用林地問題,將下達整改通知書,要求被檢查單位認真組織整改,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并在規定期限內向省林業廳報告整改情況。
第十三條 根據監督檢查結果,認定被許可人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設項目使用林地行政許可的,將依法撤銷行政許可。
第十四條 市(州)、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以及國有森林經營單位要加強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日常監督檢查和管理,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及時向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告。
省林業廳派駐的森林資源監督專員辦事處要加強對駐在地區和單位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日常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駐在地區和單位下達監督建議書,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省林業廳報告。
第十五條 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市(州)屬國有森林經營單位要于每年6月末前完成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的自查工作,并形成自查報告報市(州)林業主管部門。
省(廳)直國有森林經營單位要于每年6月末前完成檢查工作,并形成自查報告報省林業廳。
市(州)、長白山管委會林業主管部門要于每年8月末前完成核查工作,并形成核查報告報省林業廳。
市(州)、長白山管委會、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及省(廳)直國有森林經營單位的自查、核查報告要抄送省林業廳駐各地、局森林資源監督專員辦事處。
省林業廳每年11月末前組織完成抽查工作,并將抽查結果進行通報。
第十六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和各有關單位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監督檢(核)查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林業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