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基本工資標準表 單位:元/月
說明:各專業技術崗位的起點薪級分別為:一級崗位39級,二至四級崗位25級,五至七級崗位16級,八至十級崗位9級,十一至十二級崗位5級,十三級崗位1級。
廣東省人民政府在官方網站上公布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辦法(下簡稱《辦法》)。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行政類和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均在改革序列。
養老金單位與個人共同負擔 按月繳納
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中,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按月繳納。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20%,計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由單位代扣,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個人月繳費工資基數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核定;新設立單位和參保單位新增的工作人員按照本人起薪當月的月工資核定。個人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特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不含節日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特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不含節日補貼)。其余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老人老辦法 已退休人員待遇不降
《辦法》中特別提出,本辦法實施前,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他合同制工人)已經退休并領取退休待遇的,原待遇水平不降低。其中,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原待遇項目(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在《辦法》實施后退休的,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對于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在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計發待遇(含職業年金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0%。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改革后單位和個人都按《辦法》規定繳費的年限為實際繳費年限。符合《辦法》參保范圍且10月1日(簡稱改革時)在職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他合同制工人),其改革前符合國家和省合并計算連續工齡規定的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其改革前在企業或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予以確認,并與改革后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合同制工人(不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改革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予以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并與改革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養老金怎么算?
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視同繳費指數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崗位)和工作年限等確定,由省統一制定視同繳費指數表。視同繳費指數具體計算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另行印發。
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渡系數(1.2%)。
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其中,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另行印發。
機關事業單位應建立職業年金
《辦法》中提出,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適用范圍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范圍一致。
職業年金費用按月繳納。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8%,按照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由單位代扣,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單位和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一致。
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并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后,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并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享有繼承權。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小貼士
70歲仍在崗可不繼續繳費 改革后獲獎不可提高退休費
《辦法》實施后,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按在職工作人員的標準參保繳費。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改革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在國家或省作出新的規定前,公益三類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暫按原渠道保障其養老待遇,試點地區改革前已將其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的,具體銜接辦法在各市貫徹意見中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