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雙軌制”改革“破冰”
呼吁多年的養老“雙軌制”改革終于“破冰”—近日,國務院發布《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10月1日起實施。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制度與原來相比有哪些重大變革?記者就相關問題,采訪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
“待遇差”矛盾有望逐步化解
近年來,隨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全面建立,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已經覆蓋了全國8.3億多人。但是,仍有5000多萬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游離在養老保險制度之外,成為制度全覆蓋的“短板”和“空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個人不繳費而享受較高水平的退休費、權利與義務不對應,成為近年來社會熱議的焦點矛盾之一。
人社部有關負責人坦言,機關事業單位現行退休制度實行近60年來,也暴露出一些矛盾: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費用由財政或單位承擔,單位之間負擔畸輕畸重,一些地區和單位,特別是一些基層事業單位退休費不堪重負,甚至無法保證及時足額支付;由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費是按“最終工資”的一定比例分檔計算的,難以充分體現工作人員整個職業生涯的勞動貢獻。
“此外,從全社會的角度看,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養老保險關系相互轉移接續困難,制約了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的養老待遇確定和調整難以統籌協調,同類人員之間的待遇差距拉大,產生不平衡。”人社部有關負責人指出。
國務院此次出臺的《決定》中,明確改革的范圍為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這樣規定,與現行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和經費保障制度是相適應的。納入改革范圍的單位和人員,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從而根本改變了制度模式,從單位保障變為社會保障。”人社部有關負責人表示。
“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實行相同的養老保險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可以逐步化解同類人員待遇差距拉大的矛盾,更好體現制度公平和規則公平。同時,將現行退休費計發辦法改為按繳費水平、繳費年限確定基本養老金待遇,多繳多得、長繳多得,能夠更加全面地體現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整個職業生涯的勞動貢獻,進一步增強激勵性。”人社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建立統籌互濟、社會化管理的養老保險制度,也有利于分散單位的退休費用負擔,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