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內蒙古省職工病退待遇
相關規定,對職工未達到退休年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經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退出生產崗位;在1998年 7月1日后參加工作及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后補繳的,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及1998年7月1日前參加工作并參加養老保險,繳費年限10年以上的,可以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按月發給生活費。
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辦理退休或按月領取生活費的人員,其基本養老金或按月領取的生活費按省政府第139號令有關規定,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兩個部分組成,其中繳費年限在15年以上的,按《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增發調節金。在此基礎上,其基本養老金或按月領取的生活費按正常法定退休年齡(男滿60周歲、女工人滿50周歲、女干部滿55周歲)計算,每提前1年減發2%的基本養老金(不含個人賬戶養老金)。
病退待遇的相關知識
一、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退休后均按本意見計發基本養老金。
二、 “統賬結合”后參加工作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統賬結合”前參加工作,本意見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節金。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分別按下列辦法計算: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公式為:
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辦理病退的條件:
(1)經本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達到規定年齡(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3)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且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工齡)滿15年。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職工,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病退申請,由用人單位于每季度第一個月持本人身份證、病歷資料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個人繳費的,應委托社會保險服務公司辦理。同時符合病退三個條件的,予以病退。符合條件(1)、條件(3)但不符合條件(2)的參保人員,可以辦理退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