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的緊急通知
(藏勞社辦[2008]197 號)
2008 年 5 月 29 日
各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自治區各廳、局、委、辦政工人事處、中央駐藏單位、軍區后勤部勞人處:
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認真做好機關、事業單位工人和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的通知》(藏勞社辦[2007]7 號)文件下發后,多數單位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審核呈報職工退休審批手續,認真做好職工退休審批工作,但仍有個別地(市)和個別單位存在對職工退休條件把關不嚴,隨意為不符合退休條件的職工出具單位公函,在審批表上加蓋單位公章后交由職工個人到自治區勞動行政保障部門自行申報辦理退休審批手續;有的甚至涂改職工檔案、更改職工出生日期和參加工作時間;有的在呈報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殘退職申請時,不提交同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相關證明等不規范現象,嚴重干擾了我區退休審批工作的正常秩序,損害了職工的正當權益,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工人、企業職工退休審批管理工作,維護政策的嚴肅性、工作的有效性,現就有關問題緊急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定
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人和企業職工退休條件執行,不得隨意突破;呈報前要對本地區、本部門擬申請退休職工檔案進行預審,依據預審結果填制擬報批退休人員花名冊(花名冊樣式見附件)。對符合退休條件的職工,由各地區、各部門按程序報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退休審批手續(各地市機關、事業單位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符合自治區規定退休條件的工人,仍由各地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對不符合退休條件的職工,各單位不得再向上級部門申報,更不得將退休審批表等材料交給職工個人,由其自行到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辦理退休審批手續。
對于因病、非因工致殘、距自治區規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 (含五年),而繳費年限已滿 15 年的參保人員,經地(市)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規定申請辦理退職審批手續。
由于現行政策沒有“病退”或“提前退休”的規定,本《通知》下發后,除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可按規定辦理退職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為職工申報辦理“病退”或“提前退休”。
對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出生時間不一致的,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只注明出生年份的,出生月份均視為該年的1月份。
二、嚴格執行退休審批申報程序
(一)符合退休條件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人和企業職工,須提供以下申報材料
1、經自治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認的擬退休人員個人賬戶(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內人員提供);
2、擬退休人員本人檔案;
3、主管部門出具的公函一式二份;
4、擬退休人員個人申請退休(退職)的書面報告;
5、擬退休人員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復印在 A4 紙頁上,不需剪裁);
6、退休(退職)職工審批表(一式三份);
7、擬退休人員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辦理退休證);
8、企業管理人員因工作需要被安排到生產崗位工作的或企業生產崗位人員因工作需要被安排到管理崗位工作的需提供勞動合同書或聘用合同復印件。
(二)各地區、各部門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條件為職工申報退職審批手續的,除攜帶上述材料外,還必須附經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相關證明。
三、對違反規定的處理辦法
《通知》下發后,如發現仍隨意報批職工退休手續(含加蓋單位公章后交由職工個人自行申報)、更改職工檔案、改動職工參加工作時間和出生日期的單位,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視情予以停止辦理該單位退休審批手續、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等處罰,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單位負責人及經辦人員的責任。
職工退休審核、審批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大,關系到職工的切身利益和社會和諧穩定,各地區、各部門一定要站在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堅持原則、嚴格標準、實事求是、客觀公正,認真做好職工退休審核、報批工作,使職工退休審批工作規范化、制度化,以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為構建和諧西藏做出積極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