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工傷保險繳費比例為多少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資訊吧!
甘肅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第一條 為了完善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機制,促進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繳納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確定。
第三條 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對行業的劃分,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將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為一類至八類。
行業工傷風險程度具體劃分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所附《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為準。
第四條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確定其行業風險類別。
對勞務派遣企業,可根據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所在行業,或根據多數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所在行業,確定其工傷風險類別。
對因從事多種生產經營活動難以確定行業風險類別的,一般以其職工人數所占比重最大的生產經營活動確定行業風險類別。
第五條 全省各行業工傷風險一類至八類相對應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分別按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執行。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用人單位相對應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標準確定其繳費費率。
第六條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時的初次繳費費率按照行業基準費率確定。
第七條 對因從事多種生產經營活動的大型綜合性企業可實行綜合計算繳費費率辦法,但綜合費率不得低于其相對應的行業基準費率兩檔。
第八條 根據工傷發生率、基金繳納和使用情況,每2年對參保單位工傷風險進行一次全面評估,確定其費率是否浮動及浮動的檔次。
第九條 用人單位屬一類行業的,其浮動費率分為三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屬二類至八類行業的,其浮動費率分為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
第十條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提出調整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的建議,經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執行。
實行省級委托管理的行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其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率調整提出建議,經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連續2年工傷發生率較低或職業病危害程度較小,工傷保險費使用低于該用人單位繳費額30%的,繳費費率下浮至80%。
按照前款規定下浮之后,又連續2年工傷保險費使用低于該用人單位繳費額30%的,繳費費率下浮至50%。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連續2年工傷發生率較高或職業病危害程度較大,工傷保險費使用高于該用人單位繳費額120%的,繳費費率上浮至120%。
按照前款規定上浮之后,又連續2年工傷保險費使用高于該用人單位繳費額120%的,繳費費率上浮至150%。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不實行費率下浮。但可以按第十二條規定進行上浮。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率上浮至繳費費率的150%后不再上浮,其后若符合繳費費率下浮條件的,由現行繳費費率按120%、100%、80%、50%由高到低依次向下浮動。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率下浮至繳費費率的50%后不再下浮,其后若出現繳費費率上浮情形的,由現行繳費費率按80%、100%、120%、150%由低到高依次向上浮動。
第十六條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對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要按規定適時進行調整,并進行科學統計和分析,實行分類管理,做到應繳盡繳、應收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