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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工傷死亡賠償標準,甘肅省工傷保險條例全文【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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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工傷死亡賠償標準2016最新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依據國家統計局《中華人民共和國2015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31195元×20=623900元。

賠償標準與計算方法如下:

一、喪葬補助金

標準: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社會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公式:2015年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喪葬補助金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標準如下:1、配偶撫恤金計算公式:工亡職工本人工資×40%/月=配偶撫恤金。

2、其他親屬撫恤金計算公式:工亡職工本人工資×30%/人/月=其他親屬撫恤金3、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2017年2月29日,國家統計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2015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布2015年度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按常住地分,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

依據國家統計局《中華人民共和國2015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傷保險條例》在全國統一執行,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國統一標準為623900元。

2016甘肅省企事業單位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等項待遇水平標準

由于甘肅省尚未發布最新關于2017年調整企事業單位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等項待遇水平有關問題的通知,因此參照以前的標準執行,具體規定如下:

各市、州、甘肅礦區、蘭州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有關企業、行業、事業單位:

為保障工傷人員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基本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政策規定,經2015年3月30日省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決定從2015年1月1日起,對我省企事業單位因工傷殘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水平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調整范圍

(一)12月31日之前發生工傷并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企業工傷人員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已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費或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工傷人員以及已在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的企業工傷人員參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不參加傷殘津貼調整。

(二)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之后發生工傷并在12月31日之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

1.按傷殘等級調整

因工傷殘人員,一級傷殘的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二級傷殘的每人每月增加182元,三級傷殘的每人每月增加173元,四級傷殘的每人每月增加165元,五級傷殘的每人每月增加157元,六級傷殘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2.按退出工作崗位前工作時間調整

一至四級傷殘人員,退出工作崗位前工作時間不滿10年的,再增加20元;滿10年不滿20年的,再增加30元;滿20年不滿30年的,再增加40元;滿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50元。

五至六級傷殘人員,退出工作崗位前工作時間不滿10年的,再增加10元;滿10年不滿20年的,再增加20元;滿20年不滿30年的,再增加30元;滿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40元。

生活護理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生活護理費以2013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核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為50%,即每人每月調整到183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為40%,即每人每月調整到147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為30%,即每人每月調整到1103元。

本次調整中各護理等級生活護理費分別等于或者高于以上數額的,不作調整。

供養親屬撫恤金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4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63元;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10元。

資金支付渠道

一至四級因工傷殘人員調整待遇所需資金,已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五級和六級因工傷殘人員調整待遇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關閉破產企業已經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五級和六級因工傷殘人員調整待遇所需資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作要求

調整企事業單位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是保障工傷人員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重要舉措,關系到工傷人員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切身利益。各市州和有關企事業單位要高度重視,精心實施,確保各項待遇在2015年4月底前落實到位,并將《2015年調整企事業單位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等項待遇水平情況匯總表》于5月20前報省人社廳。對于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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