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司法》及有關規定并結合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法人獨資,選擇一種),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公司住所:
第五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監督。
第三章 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敬告:制定章程時請刪除括號內容)
第七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后方可經營)
第四章 股 東
第八條 股東的名稱(姓名)
企業名稱(自然人姓名) ,
注冊號(身份證號碼): 。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出資,其中貨幣出資 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 %。(出資方式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敬告:制定章程時請刪除括號內容)
出資額: ××萬元
出資時間:在公司成立前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公司登記注冊后,應當向股東簽發由公司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第十條 股東的權利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經理、監事,決定有關經理、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股東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繳納出資;
3、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4、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的,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
5、公司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6、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7、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且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敬告: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加此條款)
第十二條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股東可以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2、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及時向原登記機關辦理公司變更登記。
第五章 執行董事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公司股東兼任(法人獨資公司由法人委派)。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定;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任期,每屆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一般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須由股東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