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明確駐店藥師崗位職責,保證處方藥銷售符合法規要求,提高藥學服務質量,保證群眾用藥安全有效。
2、適用范圍:適用于駐店藥師崗位。
3、責任人:駐店藥師
4、內容:
4.1駐店藥師為執業藥師(執業中藥師)或具有藥師(中藥師)以上技術職稱。
4.2自覺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
4.3嚴格按照公司《處方藥銷售管理制度》、《中藥飲片處方審核調配核對制度》開展處方審核、復核工作。
4.4負責對處方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簽字或蓋章交付調配,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拒絕調配,但經原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確認的,可以調配;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處方所寫內容模糊不清,難以鑒別有疑問或已被涂改時,不得調配。
4.5負責對調配后的處方進行復核工作,對處方所列內容逐個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蓋章。
4.6負責處方的保管和歸檔工作。
4.7自覺提高自身業務水平及專業知識水平,熟悉藥品的性能、用途、配伍禁忌、用法用量等,按照《藥學服務管理制度》規定,為顧客提供藥學服務,指導顧客合理、安全用藥。
4.8負責有關藥品質量、藥品知識等方面問題的咨詢工作。
4.9負責所出售藥品不良反應的收集、匯總、填表及報告工作。
4.10對工作中發現的質量問題,及時上報質量負責人處理。
4.11按照相關規定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并考核合格,方可繼續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