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是好少呢?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怎么算?全國各省市的交通事故致死亡賠償標準各不一樣,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下面小編為你介紹關于2019年合肥最新的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的相關知識,可供參考!
一、當事人主體和適用范圍
1、【原告】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原告包括:
(1)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
(2)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和被扶養人;
第一順序為死亡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無第一順序近親屬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可作為原告主張權利。同一順序的近親屬為共同原告。
(3)為交通事故中的無名死者墊付醫療費、喪葬費等費用的單位或個人;
(4)在交通事故中車輛、物品等財產遭受損害的財產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
2、【被告】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被告包括:
(1)車輛駕駛人;
(2)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過錯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等其他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單位或個人;
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確的侵權人死亡,以其繼承人、受遺贈人為被告;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但留有遺產的,以侵權人遺產的最終所有人或管理人為被告。
(3)承保事故車輛交強險、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
3、【其他賠償義務人的追加】 賠償權利人以機動車責任一方為被告提起賠償訴訟,未將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的,應當通知保險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參與訴訟,但保險公司已經履行交強險賠償義務,且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的除外。賠償權利人僅以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為被告提起賠償訴訟,未將機動車責任一方列為共同被告的,應通知機動車責任一方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存在多個侵權賠償義務人時,賠償權利人僅起訴部分賠償義務人的,需要在各賠償義務人之間劃分按份責任的,應當通知其他賠償義務人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4、【審理的保險種類】 除審理涉案的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爭議外,其他有關的車上人員責任險、車輛損失險、意外傷害險等保險合同爭議,不得納入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審理范圍。
5、【已獲工傷賠償】 受害人已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不影響其向侵權人主張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但對已獲賠償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重復主張的項目主張,不予支持。
二、賠償項目和標準
(一)人身傷亡
項目 | 標準 |
醫療費 | 1、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發票,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按受害人實際支付金額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2、非醫保用藥費用按醫療費的10%予以確定,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賠償限額內先行賠付,對超出部分,依據商業三者險合同約定處理。 |
后期治療費 | 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意見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一并賠償,對是否必然發生或金額有爭議的,待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 |
住院伙食補助費 | 按住院天數,50元/天計算。 |
營養費 | 按醫囑加強營養天數,50元/天計算,營養期限有爭議的,按鑒定意見確定。 |
誤工費 | 1、誤工時間按照醫囑或鑒定意見確定;受害人因傷殘持續誤工的,其誤工時間最長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2、70周歲以下的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但能夠證明其所從事的行業的,誤工費參照本省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 3、60周歲以下有勞動能力的受害人無證據證明其從事工作和行業的,誤工費按100元/天計算;60-70周歲的受害人無充分證據證明其尚從事的工作和行業的,不支持誤工費主張;70周歲以上的受害人主張誤工費,原則上不予支持。 |
護理費 | 1、護理費原則上參照本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務行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 2、護理期限按住院期限和醫囑護理期限確定,有爭議的,按鑒定意見確定。 3、受害人需要長期護理的,護理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60周歲以上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計算5年。 4、受害人因嚴重傷殘需要完全或大部分護理依賴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先行支持5年的后期護理費,受害人之后仍需護理的,可另行主張。 5、完全護理依賴按護理費100%比例計算,大部分護理依賴按護理費60%-80%比例計算,部分護理依賴按護理費20%-40%比例計算。 6、護理人員原則上為1人。 |
殘疾/死亡賠償金 | 1、按照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20年并乘以相應傷殘賠償指數(從一級至十級分別為100%,90%…10%,死亡的按100%計,有多處殘疾的,在最高傷殘等級賠償指數的基礎上,每增加一處增加相應的賠償附加指數,附加指數從一級至十級分別為10%,9%…1%,賠償指數總計不超過100%)。 2、以受害人戶籍登記的住址作為判斷城鎮或農村居民的標準,戶籍登記地屬于城鎮區劃范圍的,按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殘疾/死亡賠償金。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居民,其殘疾/死亡賠償金參照城鎮居民賠償標準計算: ①受害人所在集體的土地已被國家征收或者其承包的集體土地被國家征收,致其無法以農業為主要收入來源的; ②受害人與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且已購買職工養老等社會保險的; ③受害人或其戶內同住家庭成員在城鎮購買商品房且已實際居住的; ④受害人系個體工商戶或私營企業業主且從業時間滿一年的; ⑤受害人系未成年人在城鎮上學的; ⑥其他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地、主要生活消費地等因素綜合判斷可以參照適用城鎮居民賠償標準的情形。 |
被扶養人生活費 | 1、對受害人依法扶養的年齡在18周歲以下或者60周歲以上的近親屬,或者年齡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喪失勞動能力的近親屬,應當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 2、扶養年限自扶養人定殘日(死亡日)開始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被扶養人為成年人的,計算20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并乘以扶養年限和相應的傷殘賠償指數。 以扶養人的身份確定被扶養人生活費適用的賠償標準。受害人為農村居民,但按照城鎮居民賠償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的,其被扶養人生活費也應按照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4、受害人未構成傷殘等級或鑒定為10級傷殘等級的,原則上不支持被扶養人生活費。 5、被扶養人有數人的,賠償義務人應當承擔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乘以扶養人的傷殘賠償指數后的數額。 |
喪葬費 | 1、按本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6個月。 2、對受害人近親屬舉證證明存在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的,應據實、合理認定,原則上以2000元為限。 |
交通費 | 依據住院天數或就診次數(未住院的),按照省內15元/天(次)、省外20元/天(次)的標準計算;受害人確因居住地偏遠、實際支出的合理交通費遠高于上述金額的,按其提供的正式票據,結合就醫時間、地點、次數等因素確定。 |
鑒定費 | 1、由受害人申請鑒定而作出的鑒定意見被采信或未被重新鑒定的意見推翻的,按鑒定費票據支持鑒定費主張。 2、該項費用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先行賠付;對超出限額的部分,按商業三者險合同約定處理。 |
精神損害撫慰金 | 1、未構成傷殘等級的,原則上不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 2、構成傷殘等級的,十級為5000元,每加重一級,增加5000元;侵權人有嚴重違反交通規則情形的,可酌情予以增加;有多處傷殘的,按賠償附加指數相應增加;受害人自身有過錯的,酌情減少。 3、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優先賠付(機動車投保了精神損害撫慰金商業保險的除外),受害人明確表示不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主張的除外。 |
外地就醫住宿費、伙食費 | 受害人確有必要外地治療(以原治療醫院出具的轉院手續為依據),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治療期間產生的住宿費、伙食費總額按300元/天計算(含病人及1名陪護人員),特殊情況需要增加1名陪護人員的,每天增加100元。 |
殘疾輔助器具費 | 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的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加以確定,輔助器具配制機構未明確賠償期限的,計算至75周歲;殘疾輔助器具費仍存在爭議的,可以委托鑒定機構鑒定。 |
(二)財產損失
車輛維修費、車載物品損失 | 1、一般按照保險公司定損單中的定損金額確定;如車輛已維修的,以維修清單及正規維修發票的金額確定;兩者差距較大的,可以委托鑒定機構評估。 2、維修價格超出車輛實際價值應推定全損,按車輛實際價值賠償。 |
施救費、評估費 | 1、按正式發票確定的金額計算。 2、該項費用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優先賠付;對超出限額的部分,按商業三者險合同約定處理。 |
營運車輛停運損失 | 依據車輛自事故發生時至維修完畢的期間(賠償義務人認為該期間明顯不合理的,應承擔舉證責任),按照車輛在事故發生前6個月的平均收益計算;難以確定收益或該收益明顯高于市場同類車輛收益的,可以委托鑒定機構評估。 |
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 | 車輛維修期間短暫(15天以內),原則上不予支持;因車輛定損和維修導致長期無法使用的,可酌定合理期間,按50元/天計算。 |
車輛貶值損失 | 不予支持,但對用于銷售的新車產生的合理貶值損失,可以酌情支持。 |
三、賠償責任主體
1、【租賃、借用車輛】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⑴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⑵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⑷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其他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除盜搶車輛外)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上述處理。
2、【盜搶車輛】 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3、【掛靠車輛】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4、【雇傭活動】 駕駛員為他人提供勞務活動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方承擔責任,駕駛員有重大過錯的,應當與接受勞務方承擔連帶責任。
5、【職務行為】 駕駛員為單位職工,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6、【多次買賣車輛】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7、【買賣拼裝或報廢車輛】 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8、【套牌車輛】 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9、【車輛駕駛培訓】 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在培訓活動中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駕駛培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10、【車輛試乘】 機動車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試乘人損害,由提供試乘服務者承擔賠償責任。試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賠償責任。
11、【道路管理維護缺陷】 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夠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的除外。
12、【妨礙道路通行】 因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通行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3、【道路安全缺陷】 未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強制性規定設計、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當事人請求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
14、【機動車產品缺陷】 機動車存在產品缺陷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五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
15、【無償搭乘】 無償搭乘他人機動車,因該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損害的,可以酌情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⑴機動車方基于經營目的提供無償搭乘的(如售樓處提供的免費看房車、超市提供的免費交通車等);
⑵受害人按照規定免票的。
四、民事賠償責任
1、【事故責任已作認定】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損失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兩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責任認定為主次責任的,分別承擔70%、30%的賠償責任;多車發生交通事故,合理確定各車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損失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機動車一方負有事故責任的,由機動車一方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
(3)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
(4)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
2、【事故責任難以認定】 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難以認定各方交通事故責任的,按照以下情形確定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或非機動車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一般由各方當事人承擔同等賠償責任,其中一方在危險控制、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明顯居于優勢地位的,可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確有過錯的,可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3)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非機動車方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3、【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方與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4、【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 機動車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侵權人和投保義務人不是同一人,由侵權人和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5、【受害人健康狀況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受害人自身健康狀況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該自身健康狀況源于人體自然老化或特殊體質的,不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但受害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前患有的疾病明顯加重其損害后果的,對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可酌情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6、【同一事故造成多人損害】 同一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人身損害的,受害人既有城鎮居民又有農村居民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按城鎮居民的標準確定。
五、保險賠償責任
1、【交強險責任限額】 保險公司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責任限額內負責賠償:
(1)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2)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4)被保險人無事故責任時,無責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以及受害人主張在該限額內賠償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2、【多個交強險】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損失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的,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損失未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由各保險公司按照其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分別投保交強險的牽引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損失超出牽引車和掛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的,由保險公司在各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損失未超出牽引車和掛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的,由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平均賠償。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其中部分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由已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保險公司就超出其應承擔的部分可向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投保義務人或者侵權人追償。
3、【無責車輛交強險】 多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無責車輛方與受害人的損害之間無因果關系的,承保該車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有因果關系的,承保該車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不要求承保無責車輛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應當扣減無責賠償限額內應賠償的損失。
4、【免責條款生效條件】 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事項屬于法律禁止性事項的,保險公司只需就該免責事項向投保人履行提示義務。
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事項不屬于法律禁止性事項,保險公司除對該免責事項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外,還應當履行明確說明義務。
5、【提示、明確說明義務】 保險公司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應當認定其履行了提示義務。
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應當認定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
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以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責條款予以提示和明確說明的,可以認定其履行了提示和說明義務。
6、【特種車輛作業中致第三人損害】 特種車輛作業時造成車體之外的第三人損傷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按商業三者險合同約定處理。
7、【違法駕車致第三人損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1)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2)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3)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自實際賠償之日起在賠償范圍內可向侵權人追償。
8、【“零時生效”條款的效力】 投保人在投保交強險時,首次投保或交強險已過保險期限的,保險公司應當舉證證明已告知投保人可以選擇即時生效,否則保險單打印生成的“零時生效”條款對投保人不發生法律效力,保險公司應當對投保后發生的交通事故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責任。
9、【免賠率的計算方式】 商業三者險合同中對于免賠率約定了明確計算方式的,按該約定計算;計算方式約定不明的,對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在扣除約定免賠的款項后,總額仍超過商業三責險責任限額的,按商業三責險責任限額足額賠償。
10、【墊付費用的處理】 對于機動車責任方先行墊付的費用,受害人的訴請中包含該部分費用的,一并處理,扣除機動車責任方應當承擔的損失部分,余下墊付費用由保險公司直接返還給機動車責任方;受害人的訴請中不包含該部分費用的,根據保險公司意見決定是否一并處理。
11、【多人傷亡保險賠償款的處理】 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傷亡的,對于保險賠償款的處理,應當根據受害人各自損失的比例確定保險款項的獲賠數額。
六、司法確認
1、【申請】 當事人通過訴前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2、【審查確認】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確認申請后,由一名審判人員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通知各方當事人到場,詢問當事人。人民法院在審查中,認為當事人的陳述或者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備的,可以要求當事人補充陳述或者補充證明材料。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時補充或者拒不接受詢問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確認申請處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調解協議效力: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2)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3)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的;
(4)損害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內容不明確,無法確認的;
(6)其他不能進行司法確認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調解協議符合確認條件的,應當作出確認決定書;決定不予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的,應當作出不予確認決定書。
3、【執行】 人民法院作出確認決定后,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作出確認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七、本辦案指引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注:本文中的“交強險”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簡稱,“商業三者險”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簡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