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在遭遇欠薪時可采取的正常維權渠道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有工會的單位,可首先向工會反映情況,通過工會與用工方進行交涉;若單位還沒有成立工會組織,也可直接向用工方提出協商要求;被拖欠工資的工人還可聯合起來,向用工方提出集體協商要求,給他們施加壓力。出于雙方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與老板談談心。
二、采用行政解決方法:可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隨著討薪問題日益受到重視,各地勞動局基本都有專門處理該類投訴的部門。
三、委托律師進行追討:即通過律師進行調解,調解不果可申請勞動仲裁;若對仲裁不滿的話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由仲裁委員會指派仲裁員或仲裁庭具體執行,也可提請訴訟。經濟困難的討薪者可以到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減少仲裁與訴訟成本。
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有何法律可適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最低工資規定》,勞動者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不得拖欠或克扣。
又根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農民工發現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 (二)支付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三)拖欠或克扣工資的;(四)不支付加班工資的;(五)侵害工資報酬權益的其他行為。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監察,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企業在接受監察時應當如實報告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和證明。農民工與企業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
對事實清楚、不及時裁決會導致農民工生活困難的工資爭議案件,以及涉及農民工工傷、患病期間工資待遇的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部分裁決;企業不執行部分裁決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