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企業在崗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為:
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80元。
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個月計發。
企業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應全部列入發放范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企業亦可按其實際出勤且提供正常勞動的天數折算發放。企業現執行的防暑降溫費低于上述標準的,應改按上述標準執行;生產條件特別艱苦且有支付能力的企業,經省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同意,可適當提高發放標準。
《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規定:
1、高溫天氣是指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的天氣;
2、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加點;
3、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戶外露天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上午11時至下午4時應暫停戶外露天作業;
4、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當日應當停止工作。
小編提醒您注意:
1、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發放夏季高溫津貼,所需費用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2、用人單位向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或者戶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提供的清涼飲料等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3、如果勞動者高溫津貼方面的權益受到損害,可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
4、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的處罰:
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的;或者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溫費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