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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鬧入刑標準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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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醫鬧入刑標準如何規定?醫鬧入刑標準是什么?醫鬧入刑標準是國家《刑法》中明確規定的,對于社會造成重大損失的情況下,對于鬧事者處以刑拘等懲罰措施,是維護社會治安的體現。醫鬧對于醫患雙方都是會造成不可避免的傷害的。我們在遇到這類問題時,要首先想到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不是聚眾鬧事,造成社會的損失。

醫鬧入刑標準如何規定

一、醫鬧出現的原因

1、病患對于治療的期望值過高。然而,受當前醫療水平發展的限制,很多的疾病尚不能完全治愈,目前能做到的只是局部地控制病情。

2、醫生沒有履行告知說明的義務或不當履行。由于醫院資源緊張,醫生數量的缺乏,好醫生數量尤其匱乏,造成了醫患之間缺乏最基本的信任,而醫生們面對超負荷的患者名單,對于患者的態度和服務也大打折扣。

3、醫療資源的不合理分配,分級診療得不到合理的實施,加劇了大醫院患者人數聚集化現象,使得患者看病難。而我國醫療體制仍然不完善,以藥養醫體制使得醫院卷入了追名逐利的浪潮之下,過度診療,濫開藥方導致看病貴。在看病難看病貴的前提下,一旦患者的利益受到侵害,患者就會產生上當受騙的情緒;

4、醫學信息的封閉以及醫學資訊的不對等。在大環境下,患者缺乏對于醫生基本的信任,而患者對醫學信息的缺失又不得不去信任醫生,在治療效果稍不如意或無效的情況下,患者會將這個鍋強行甩給醫生,對醫生產生極大的怨恨心理。

二、醫鬧入刑標準

1、2015年8月29日,當天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其中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經營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自此,醫鬧正式入刑,政府也將從刑法層面打擊醫鬧行為。

2、醫鬧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對于醫鬧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首先是要對醫鬧概念進行鑒定。學界對于醫鬧的定義尚未統一,大多數學者認為醫鬧是指患者、患者親屬及受雇于患者方的群體或個人,以醫療糾紛等為借口,采取威脅、傷害醫護人員人身安全、侮辱醫護人員人格或現場滋事、擴大事態、制造負面影響等形式嚴重妨礙醫療秩序的行為。針對現階段的醫鬧行為,根據程度、手段等方面的不同,醫鬧又分為硬性醫鬧和軟性醫鬧。所謂硬性醫鬧,是指以毆打醫護人員、損壞醫院公共財產等行為,造成醫護人員不同程度的人生損害或者醫院公共財產的嚴重損失,肆意破壞醫療秩序的行為。軟性醫鬧,是指那些沒有對醫院工作人員的人身造成傷害,也沒有對醫院公共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對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破壞,間接造成醫院財產損失,嚴重侵害醫護人員身心健康的行為。

相關法律規定:

一、醫鬧入刑的相關規定

在醫療糾紛中,有的病人家屬為了多拿錢,往往找“醫鬧”出面去醫院施加壓力,這時醫院也往往多掏點錢,以盡快息事寧人。對于這種情況,《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一條規定,即: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專家提醒說,根據該規定,從11月1日起,帶頭“醫鬧”的患者家屬,以及“醫鬧”團伙中人,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最高要坐7年牢。

二、醫鬧的特征

“醫鬧”多是無業人員。一個醫鬧團體最少的有十余人,最多的有百余人,這些 人大多都沒有固定的工作,有相當一部分還是城市周邊的中年婦女,她們大多靠揀垃圾或做小生意為生,且大多屬于一個村或一個地方的人。每次有“業務”的時候,就由一個人牽頭,一個通知一個,有相識的也有不相識的,然后在一起相約到醫院。有時,醫鬧是某些有權有勢的人在幕后操縱的。

他們平時在醫院門前看似在四處“閑”逛,其實他們并不“閑”,他們在各個診室搜索,四處打聽患者的各種醫療事故信息,當他們從各種醫療事故中嗅到金錢的味道,就馬上和患者家屬聯系稱自己可以幫助家屬向醫院索要賠償,并提出自己的要求,然后打著患者家屬的旗號,在醫院上演要求醫院承擔責任的鬧劇。

他們會在醫院門口扯上橫幅,沖進醫院又打又砸,圍堵醫生、封住診室,要求院方賠償。如果院方不賠償或不遷就這種行為,他們就會在醫院鬧上十天半月,不拿到錢誓不罷休。他們既不是醫院的工作人員,也不是患者的家屬,而是悄悄滋長的另一種怪異職業“醫鬧”。

這樣的“醫鬧一族”往往和出現了醫療糾紛的患者家屬相互配合,或是在醫院門前聚眾靜坐,或是在醫院拉起橫幅要求賠償,嚴重的將死者或傷者抬到醫院門診大廳擾亂就診秩序。在醫療糾紛當事人獲得了醫院的賠償后,他們再與當事人分紅。

醫鬧入刑的新規定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減少醫鬧事件的發生。但是,如果要真正的杜絕醫鬧事件,需要患者與醫院同時約束好自己的行為。如果患者在醫院治療過程中,真的發生了醫療事故,也并不應該選擇醫鬧這種團體為自己解決糾紛,目前我國的法律已經相當健全,無論是哪一方的責任,都應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為自己爭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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