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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最新修訂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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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已經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現將法規草案公布,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希望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公民和新聞單位予以重視和關心。如有修改意見,請于2020年11月22日前反饋至湖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辦公室(通信地址:湖州市仁皇山路行政中心4號樓;郵編:313000;傳真:2398359;聯系電話: 3390175;電子郵箱:zjhzsfg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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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依據】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推進社區治理現代化,營造美好宜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和《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宅物業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管理區域的房屋以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及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管理原則】 物業管理遵循黨建引領、以人為本、業主自治、專業服務、政府監管以及共建、共治、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物業管理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規劃和基層治理體系,推動物業管理規范化、市場化。

第五條【部門職責】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制定物業管理活動相關政策,發布物業服務等級標準,指導物業協會開展行業自律等工作。

區縣物業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定期開展業主委員會委員培訓,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相關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應急管理、人民防空、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基層職責】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指導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選舉等工作,協助物業主管部門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日;顒樱瑢⑽飿I管理作為基層治理的重要內容,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治理、社區建設的關系,調處化解物業管理矛盾糾紛。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物業管理有關工作。

第七條【黨建引領】 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社區、村黨組織的領導下,建立健全物業管理協調聯動機制,推動構建和諧物業管理。

第八條【執法進小區】 物業主管部門和公安、綜合行政執法、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投訴、舉報受理方式,及時受理業主和相關單位的投訴、舉報,依法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拋擲物品、停放車輛、堵塞消防通道等行為。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執法監督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行為。

第九條【行業協會】 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服務行為,促進物業服務企業誠信經營,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十條【激勵措施】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參與基層治理、文明城市創建、垃圾分類管理等表現突出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表揚獎勵。

突發事件應對期間,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應當支持配合。參與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的物業服務企業,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物資和資金補助。

第十一條【智能管理】 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促進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與物業管理的深度融合,推動物業管理向標準化和智能、綠色方向發展,提高物業管理水平。

第二章 業主組織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籌備組】 符合業主大會成立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建設單位或者業主提出籌備業主大會書面報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指導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區縣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對業主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給予業務指導。

籌備組由業主和建設單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的人員組成,建設單位未派員參加籌備組的,不影響籌備組的成立;I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的人員擔任。

籌備組由五至十一名單數成員組成,其中業主人數不低于籌備組總人數的百分之五十。參加籌備組的業主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組織業主推薦產生。具有本條例第十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業主,不得參加籌備組。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內,將成員名單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七日,并可以通過電子信息技術的方式告知全體業主。

第十三條【籌備組職責】 籌備組負責下列工作:

(一)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人數、所擁有的專有部分面積;

(二)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三)草擬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四)依法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五)制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

(六)制定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

(七)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籌備組應當于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議題和議程通知全體業主。業主有異議的,籌備組應當記錄并作出答復。

籌備組成立后三個月內應當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大會成立后,籌備組自動解散。

第十四條【籌備經費】 首次業主大會的籌備經費由建設單位按照市物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承擔,在建設單位辦理竣工交付時,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收。

籌備經費應當專戶儲存,?顚S。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后,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將籌備經費的使用情況向全體業主公布,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結余部分的使用由業主大會決定。

第十五條【業主大會職責】 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之日起成立。業主大會決定下列事項:

(一)業主委員會委員的任職、職務終止條件;

(二)業主委員會設立候補委員、聘請執行秘書和財務人員;

(三)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津貼或者補助標準;

(四)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作出的與業主大會決定相抵觸的決議;

(五)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部位改建停車位等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在業主大會成立前,由物業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員會組織業主共同決定物業管理事項。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五至十一人單數組成,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會議,報告業主委員會履職、財務收支情況和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二)擬訂物業服務企業選聘方案,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收費方案或者其他公攤費用的收取標準方案;

(三)組織籌集和監督使用專項維修資金,以及管理共有設施設備;

(四)根據業主大會授權,決定物業管理用房、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和使用方式;

(五)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或者續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六)督促業主、非業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規約,督促業主交納拖欠的物業費、專項維修資金;

(七)調解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八)制作和保管會議記錄、業主名冊、業主委員會選舉以及備案材料、共有物業檔案、財務相關資料和工作檔案,業主委員會換屆時應當及時移交相關資料;

(九)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做好物業管理區域的社區建設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定和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應當于會議召開三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委員會會議的內容和議程,聽取業主的意見。決定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項,業主委員會可以邀請業主、居(村)民委員會、行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參加會議。

第十七條【業主委員會公開事項】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全體業主公布下列事項:

(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三)物業服務合同;

(四)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五)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 (六)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機動車車位的處分情況;

(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

(八)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事項。

第十八條【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條件】 鼓勵中共黨員、具備專業知識的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

(一)曾任業主委員會委員期間不履行委員職責,利用擔任委員的便利謀取私利,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任職或者投資入股的;

(三)候選人報名日期截止前三年內,因物業管理相關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四)候選人報名日期截止前三年內,欠交物業費或者專項維修資金累計達三個月以上的;

(五)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六)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且尚未撤銷的;

(七)違反社會公德造成惡劣影響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業主大會依法決定不得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其他情形。

實行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資格部門聯合審查機制,聯合審查具體辦法由物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業主委員會委員禁止行為】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阻撓、妨礙業主大會行使職權或者拒不執行業主大會決定;

(二)擅自動用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共有收益,或者侵占、挪用業主共有財物;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物業服務企業、有利害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利益或者報酬,接受減免物業費或者其他費用,或者牟取可能妨礙公正履行職務的其他利益;

(四)泄露業主資料或者將業主資料用于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五)與本業主委員會訂立商業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損害其他業主利益;

(六)向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攬業務、銷售商品;

(七)違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未經業主大會授權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違規使用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印章;

(八)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拖延、拒絕提供有關資料;

(九)其他損害業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妨礙公正履職的行為。

第二十條【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終止】 業主大會可以在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中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終止,由業主委員會予以公告:

(一)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有本條例第十八條情形的;

(三)因疾病或者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禁止性規定的;

(五)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辭職之日起滿一個月的;

(六)一年內無故缺席兩次以上業主委員會會議或者一年內累計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三分之一以上次數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制度】 業主委員會可以設立候補委員。候補委員應當符合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條件,與正式委員一同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正式委員人數的百分之五十。候補委員可以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但不具有表決權。

業主委員會委員出現空缺時,從候補委員中按照得票順序依次遞補為委員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改選】 業主委員會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改選:

(一)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經遞補后不足總人數二分之一的;

(二)業主委員會連續六個月未開展工作的;

(三)業主委員會存在濫用職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因其他原因導致業主委員會不正常履職的。

在尚未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導和監督居(村)民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的相關職責。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后,居(村)民委員會自動終止代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業主委員會津貼及審計】 業主委員會委員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領取適當津貼或者補助。

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業主大會決定聘請執行秘書和財務人員,負責處理業主委員會日常事務和財務工作。執行秘書、財務人員的工作職責及薪酬標準由業主大會確定。

實行業主委員會任期和業主委員會主任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費用從公共收益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業主代表大會】 根據業主大會日常議事工作需要,議事規則有規定的,可以成立業主代表大會,按照業主大會的授權行使職責。業主代表大會成立后,應當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縣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代表大會由業主推選的業主代表組成,業主代表由業主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按照比例推選產生。業主代表根據業主的授權事項行使業主權利,業主代表的投票權數按其所代表的業主的投票權數計算。

第二十五條【會議表決形式】 業主大會會議、業主代表大會會議以及居(村)民委員會組織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書面或者互聯網征求意見等形式。采用電子投票表決的,應當通過物業主管部門建立或者認定的電子投票系統進行表決。

第二十六條【業主自治違法糾正】 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七條【前期物業服務企業選聘】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

建設單位應當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報區縣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物業管理用房配置】 物業管理用房的配置應當在開發用地出讓條件中明確。地下部分作為商業等經營用途的,其建筑面積應當計入地上總建筑面積計算基數。

物業管理用房應當相對獨立、集中配置,所在樓層為地面以上不超過二層。物業管理區域建筑物總面積在十五萬平方米以下的,物業管理用房不得超過兩處;建筑物總面積超過十五萬平方米的,物業管理用房不得超過三處。

物業管理經營用房應當以可對外經營為原則,位于底層的建筑面積不得少于應配置物業管理經營用房面積的二分之一。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可以從物業管理用房中安排。

第二十九條【前期物業承接查驗】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接管物業項目時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包括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進行承接查驗。承接查驗發現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交付前整改到位。

在承接查驗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和建設單位不得有惡意串通、弄虛作假等共同侵害業主利益的行為。

物業承接查驗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邀請區縣物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參加。

第三十條【前期承接查驗協議】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明確物業承接查驗基本情況、存在問題、解決方法和時限、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作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補充協議,報送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區縣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選聘】 鼓勵業主大會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擬定選聘方案并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

選聘方案應當包括擬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狀況、服務實績要求、管理人員的配備、物業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和選聘方式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服務合同備案】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合同報物業所在地區縣物業主管部門備案,并報告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

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服務履約考核機制,定期公布考核結果;建立物業服務企業、物業管理項目負責人、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人信用評價機制,并定期公布評價結果,實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第三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信息公示】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并將下列信息在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可以通過電子信息技術的方式告知全體業主:

(一)物業服務企業的營業執照、信用信息和服務咨詢投訴電話,項目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和聯系方式;

(二)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等;

(三)物業承接查驗情況和物業承接查驗協議;

(四)電梯、消防、二次供水等專項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保養單位的名稱、資質、聯系方式、維修保養記錄和應急處置方案等;

(五)房屋裝飾裝修和使用過程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包括涉及維修、更新、改造項目的明細;

(七)水、電等公共能耗總量、明細及費用分攤情況;

(八)物業管理區域公共收益收支情況,包括與公共收益相關的合同或者協議等;

(九)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公示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應當持續公示并及時更新;第六項、第七項每年公布一次,第八項每半年公布一次,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業主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答復。

第三十四條【物業服務及物業費標準】 物業服務應當遵循有償服務、質價相符的原則。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動態發布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監測并定期發布物業服務項目成本信息和市場價格信息。

物業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物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政策執行;物業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協商,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予以約定。

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費標準已明顯偏低的,可以依法調整物業費標準。

第三十五條【物業費交納】 業主應當按時足額交納物業費。業主轉讓物業時,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結清物業費。

業主欠交物業費經催交逾期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申請人民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經仲裁裁決或者司法判決等仍不履行的,按照有關規定錄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定期公示物業費交納情況,并可以通過電子信息技術的方式告知全體業主。

第三十六條【物業費與服務質量】 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可以約定設立物業費專門賬戶,或者第三方平臺代收代付。

按照前款方式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可以約定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全體業主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服務質量評價,并做好評價結果的運用。區縣物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服務質量評價進行指導。

第三十七條【物業服務合同期滿的處置】 業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企業,但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解除合同造成物業企業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業主的事由外,業主應當賠償損失。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前,業主依法共同決定續聘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前續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前,物業服務企業不同意續聘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前九十日書面通知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后,業主沒有依法作出續聘或者另聘決定的,物業服務企業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但是服務期限為不定期,雙方可以隨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但是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對方。

第三十八條【退出交接】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退出物業管理區域,配合新的物業企業做好查驗、交接等相關工作,并向業主委員會移交下列資料和財物:

(一)建設單位依法移交的物業承接查驗資料;

(二)物業管理用房和屬于業主共有的場地、設施設備;

(三)公共收益的結余、預收的物業費、公共水電分攤費用交納記錄等資料;

(四)物業共用部分運行、維修、更新、改造和養護的有關資料;

(五)應當移交的其他資料和財物。

交接各方應當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電梯、消防、監控等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現狀給予確認,因維護保養不當造成無法正常使用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組織修復或者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九條【老舊小區管理】 鼓勵服務優質、規模較大的物業服務企業整體連片承接老舊小區的物業服務。

對未成立業主組織的保障性住房、政府征收安置房小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成立業主組織,逐步推進業主自治。

第五章 物業使用與維護

第四十條【物業管理區域禁止行為的處理】 管理規約可以對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消防通道、雜物堆放、私拉電線等秩序管理,以及業主違反秩序管理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禁止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業主委員會報告。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有權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或者承擔其他責任。

第四十一條【垃圾分類及便民設施】 住宅小區應當建設垃圾分類設施和電動非機動車充電設施、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等便民設施。

住宅小區地下室應當實現移動通信信號全覆蓋。

第四十二條【車輛停放管理】 對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機動車的車位,提倡實施臨時停車收費管理。

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單位所有的機動車停車位數量少于或者等于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套數的,一戶業主只能購買或者附贈一個停車位;超出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套數的停車位,一戶業主可以多購買或者附贈一個。

新建住宅小區竣工交付滿兩年尚有未出售、附贈的機動車停車位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本小區業主公布車位的空置情況,本小區業主要求承租的,建設單位不得以只售(贈)不租為由拒絕出租。

(下轉A08版)(上接A07版)

第四十三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 物業管理區域內實行生活垃圾精準分類和定時定點投放制度。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物業服務企業、垃圾分類服務企業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

物業服務企業、垃圾分類服務企業發現投放人不按照分類標準投放的,應當要求其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物業服務企業、垃圾分類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報告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理。

第四十四條【小區消防安全管理】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定期開展巡查,加強對共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管理。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開展消防演練,發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向消防救援機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第四十五條【高空拋墜物安全管理】 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對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窗戶、陽臺、擱置物、懸掛物等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物品和設施承擔安全管理責任。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加裝高清監控攝像頭采集固定相關證據,但不得侵犯他人隱私。公安機關應當對物業服務企業加裝攝像頭進行指導。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對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開展日常巡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向業主委員會、居(村)民委員會報告。

第四十六條【公共收益的來源】 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扣除合理的成本之后為公共收益,歸業主共有。

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獲得的租金不得明顯低于周邊同類物業市場租賃價格,租賃合同應當報送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大會成立前,物業服務企業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進行出租或者經營的,租賃或者經營期限不得超過前期物業服務期限。

第四十七條【公共收益使用及管理】 公共收益可以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保修期限屆滿后共有部位、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應籌集金額百分之三十的,公共收益的百分之七十應當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公共收益應當存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員會開設的銀行專戶。業主大會成立前公共收益由居(村)民委員會代管,業主大會成立后可以自行管理,但應當接受居(村)民委員會的監督。

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半年核對一次賬目,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明細、增值和結存情況。

第四十八條【保修金】 鼓勵建設單位延長消防設施設備、外墻裝飾材料的保修期,在國家規定的期限之外承擔物業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在收到物業主管部門督促保修通知書十五日內不履行保修責任或者因歇業、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保修責任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組織維修,費用在保修金中列支。

因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責任動用保修金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保修金使用后十五日內足額補存保修金。

物業保修金存儲期滿后,建設單位已經按照規定履行保修責任的,可以申請退還保修金。建設單位因歇業、破產等原因無法退還的,物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三十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物業保修金本息余額轉為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十九條【專項維修資金歸集及續籌】 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新建物業首期歸集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代收代交,在辦理物業竣工驗收前,向區縣物業主管部門一次性交存專項維修資金,待物業交付時向業主收取。

未建立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籌集金額百分之三十的,業主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業主大會的決定,及時補建或者續籌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申請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或者抵押登記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向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確認業主已足額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第五十條【緊急情況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 發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立即組織應急維修:

(一)消防設施故障;

(二)電梯故障;

(三)水泵、水箱(池)故障;

(四)外墻墻面、建筑附屬構件有脫落危險的;

(五)屋頂或者外墻滲漏,嚴重影響房屋使用的;

(六)專用排水設施坍塌、堵塞、爆裂的;

(七)其他緊急情況。

發生前款所列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提出建議,經業主委員會和居(村)民委員會證明核實,向區縣物業主管部門提出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

專項維修資金撥付完成十五日內,申請人應當將使用總額以及業主分攤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轉致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業委會委員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實施相關禁止行為的,由區縣物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未按要求配置管理用房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物業管理用房的,由區縣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承接查驗違法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在承接查驗過程中共同侵害業主利益的,由區縣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分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物業企業信息公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相關信息的,由區縣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物業企業擅自退出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未依法終止物業服務合同,擅自停止服務或者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由區縣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物業企業拒絕退出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物業服務合同依法終止后,未按照規定退出物業管理區域和移交相關資料、財物的,由區縣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建設單位拒絕出租停車位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對業主要求承租的車位只售(贈)不租的,由區縣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參照適用】 業主決定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實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區,辦公樓、商場、工業廠房、醫院、學校等非住宅的物業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條【示范文本】 市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明、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承接查驗協議、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等示范文本。

第六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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