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與《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相比,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發生了哪些重要變化?詳細變化請看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變化解說,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制度體系更加簡練
從86號令到163號令,資質認定制度體系的結構更加簡單、清晰。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中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變化有哪些
1、從“實驗室和檢查機構”到“檢驗檢測機構”
163號令中出現了“檢驗檢測機構”的概念,拋棄了86號令中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概念。 163號令指出,檢驗檢測機構是指“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利用儀器設備、環境設施等技術條件和專業技能,對產品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對象進行檢驗檢測的專業技術組織”。這一解釋是行政管理文件的解釋方式,并非標準化的術語,但可最大限度地概括、體現資質認定對象的共性屬性,從而明確資質認定制度實施的主體和邊界。換言之,檢驗檢測機構是泛指從事檢測活動、檢驗活動(或者兩種活動都涉及)的各類技術機構,這些機構如果需要對社會出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應當首先取得資質認定,方可從事相關工作。
2、立法依據中刪除《標準化法》和《產品質量法》
86號令的立法依據中包括了《計量法》《標準化法》《產品質量法》和《認證認可條例》等4部法律法規,但在163號令中,只有《計量法》和《認證認可條例》兩部。由于法律法規依據刪除,“審查認可”制度也消失在新的163號令中,不再作為資質認定的一種形式而規定。在163號令起草過程中,行業日益認識到,依據《標準化法》《產品質量法》而派生的“審查認可”制度,實際上是檢驗檢測機構承擔特定政府任務而形成的一套“資格”管理制度,與資質認定制度作為“普通市場準入”制度的定位性質上存在不同。結合國家進一步清理行政許可制度、推動政府購買服務的改革方向,“審查認可”這一具有濃厚“計劃體制”色彩的許可制度被取消,以進一步促進檢驗檢測市場的公平競爭。
二、釋放改革紅利
為了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163號令釋放了一系列改革紅利,降低檢驗檢測機構事前審批的復雜程序,激發檢驗檢測市場的增長動力和發展活力。
1、延長證書有效期、簡化許可程序
163號令對于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由3年延長到6年,中間不設置監督評審,大大減輕了檢驗檢測機構評審的頻次和負擔。結合檢驗檢測機構自我聲明、資質認定部門分類監管和誠信檔案,資質認定部門對于復評審、分支機構評審等情況,對具備條件的檢驗檢測機構可以采取“文件評審”或者其他簡化評審的方式,可進一步減輕檢驗檢測機構評審負擔。此外,163號令明確規定技術評審時限最長不超過45個工作日,評審用時大幅度下降。也基于此,163號令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提交復評審申請的時間為“提前3個月”,較86號令規定的6個月縮短一半,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2、放寬準入,允許“其他組織”取得資質認定
163號令在資質認定條件中提出,申請資質認定的對象可以是“依法成立并可以承擔法律責任的法人和其他組織”。而“其他組織”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特殊普通合伙企業、民政部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機構。這一表述方式的調整,為相當一批此類機構合法取得資質認定證書并對社會開展檢驗檢測服務敞開了大門。
值得關注的是,163號令的實施意見中首次明確規定:“生產企業出資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檢驗檢測機構可以申請資質認定”。這一規定為生產企業所屬的高水平檢驗檢測機構進入市場,將“內部檢測資源”外部化,為社會提供更多多樣化、多層次的檢驗檢測服務提供了出路。
三、監管手段增多 要求加嚴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是163號令的另一個重點改革核心,主要體現在如下方面。
1、管理機制由兩級變成四級
86號令確立了資質認定制度“國家認監委、省級質檢部門”兩級實施的管理機制。在163號令中,這一管理機制進行了重新闡述,一是增加了國家質檢總局作為主管部門的表述,進一步規范了國家質檢總局規章的體例。二是由于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沒有資質認定方面的法定職責,不再使用“省級質檢部門”的方式表述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而直接寫明“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三是第一次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于轄區內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管職責。經過調整,資質認定制度的管理已經變成了“質檢總局、認監委、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省級以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四個層級。
這一闡述方式的調整,更加明晰了資質認定制度的管理機制,增加了資質認定監管的維度,賦予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明確的監管職責,有利于檢驗檢測機構監管重心下移和增加監管維度,提升監管效果。
2、資質認定證書、標志和檢驗檢測專用章的規定更加明確
163號令從進一步規范資質認定制度體系的角度出發,詳細規定了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的內容和使用要求,給出了資質認定標志的樣式及內涵,并且在配套發布的文件中規定了具體的尺寸、規格和使用要求。同時,在163號令的“行為規范”和“法律責任”等章節,還對證書、標志和檢驗檢測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要求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制度體系更加完備。
新的資質認定證書不再出現“計量認證、授權、驗收”等字樣,而以“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作為統一的稱謂。同時,資質認定標志(CMA)有了新的意義,從“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修改為“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與證書和標志相匹配的編號,其規則也進行了徹底調整,可以直觀而集中地體現檢驗檢測機構的基本屬性。檢驗檢測專用章的作用和使用方式在163號令中也進行了明確,并在配套的技術文件中詳細規定,為今后檢驗檢測行業出具式樣統一的證書奠定了基礎。
3、對技術評審環節的管理更加規范、嚴格
163號令對資質認定技術評審環節的管理更加規范、嚴格,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明確了技術評審的形式,由資質認定部門“自行”或委托“專業技術評價機構”實施。
(2)強調技術評審應依據“資質認定基本規范、評審準則”來執行。
(3)資質認定部門對評審活動進行監督,實行責任追究制。
(4)資質認定部門建立并完善評審員管理制度,對于違規的評審員、專業評價機構還將實施相應處理措施。
此外,163號令還明確規定,技術評審環節中如果檢驗檢測機構存在“不符合項”,整改的最長期限僅為30個工作日。這一規定是對評審組、資質認定部門和檢驗檢測機構共同的約束,整改時限大大壓縮,可以有效提升“不符合項”開具的質量,增加評審嚴肅性,提升評審效果。
4、對檢驗檢測機構的行為規范更加細化、具體
163號令將檢驗檢測的“行為規范”修改為“從業規范”,共11條,其中對檢驗檢測機構公正性、獨立性以及遵紀守法的相關要求概括性更強,語言更加精煉,更加強調檢驗檢測機構的“合法、合規”性,“行政約束”的色彩更濃。
163號令對于檢驗檢測機構的行為規范,首次明確提出的限制性內容包括:
(1)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人員僅能在一家檢驗檢測機構從業。
(2)非授權簽字人不得簽發報告。
(3)不得違規濫用證書、標志。
(4)檢驗檢測報告必須加蓋檢驗檢測專用章并使用資質認定標志。
(5)原始記錄和報告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6)必須規范實施分包等。
這些限制性要求針對性強,表述準確,具有較好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據此實施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管。
此外,在163號令還從規避檢驗檢測活動風險的角度,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接受委托送檢的,其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僅證明樣品所檢驗檢測項目的符合性情況!睂z驗檢測業界常用的 “僅對來樣負責”這一不規范用語推翻,用更加合理、科學和易于被公眾接受的方式來解釋行業的這一特性。
5、對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手段更多、要求更嚴
163號令在對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章節新增了多種監管手段,對獲證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要求更嚴。首次提出的管理新要求包括:
(1)建立檢驗檢測機構誠信檔案。
(2)逐步實施對檢驗檢測機構的分類監管。
(3)能力驗證和實驗室間比對的手段將更加廣泛地運用。
(4)資質認定信息公開透明成為常態。
(5)檢驗檢測機構有義務按時上報年度報告和統計數據。
(6)檢驗檢測機構應主動對社會公布自我承諾聲明。
(7)資質認定部門可以對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進行“問詢告誡”。
此外,163號令還明確了縣級以上質監部門執行監督管理工作時的任務分工,對“注銷”資質認定證書的情形進行規定,并明確了涉及檢驗檢測機構、專業技術評價機構及資質認定部門(包括這些部門的人員)違規行為的投訴舉報機制。
四、明確“法律責任” 彰顯依法管理理念
163號令首次出現“法律責任”的章節,彌補了原來86號令沒有罰則的尷尬,也使得資質認定監督管理的有效性更加凸顯。在該章節中,根據檢驗檢測機構違規行為的類別和嚴重性,設置了“財產罰”和“資格罰”兩類處罰,財產罰由縣級以上質監部門(包括縣級、地(市)級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執行,資格罰由資質認定部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和國家認監委)執行。有關處罰條款與163號令在檢驗檢測機構“行為規范”章節的規定相對應,形成管理要求和處罰要求嚴密對應的管理閉環,根據違規事實的輕重,形成“責令改正(罰款)”“停業整改(罰款)”乃至“撤銷證書”的程度遞進式處罰安排,增強了監管措施的可操作性。
五、小結
163號令的出臺和實施,重構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制度體系,釋放了一系列改革紅利,同時提出了一系列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制度措施,是我國檢驗檢測行業發展中的重要里程碑。但是,我國檢驗檢測市場的發展迅速而多元,新問題新情況層出不窮,改革的需求從未停滯不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管理制度的改革發展還在路上。
下面是辦法的全文: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加強對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檢驗檢測機構,是指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利用儀器設備、環境設施等技術條件和專業技能,對產品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對象進行檢驗檢測的專業技術組織。
本辦法所稱資質認定,是指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對檢驗檢測機構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實施的評價許可。
資質認定包括檢驗檢測機構計量認證。
第三條 檢驗檢測機構從事下列活動,應當取得資質認定:
(一)為司法機關作出的裁決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
(二)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
(三)為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決定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
(四)為社會經濟、公益活動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資質認定的。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檢驗檢測活動以及對檢驗檢測機構實施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主管全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統一管理、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認監委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制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基本規范、評審準則以及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的式樣,并予以公布。
第七條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應當遵循統一規范、客觀公正、科學準確、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資質認定條件和程序
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成立的檢驗檢測機構,其資質認定由國家認監委負責組織實施;其他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由其所在行政區域的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 申請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具有與其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檢驗檢測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工作環境滿足檢驗檢測要求;
(四)具備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所必需的檢驗檢測設備設施;
(五)具有并有效運行保證其檢驗檢測活動獨立、公正、科學、誠信的管理體系;
(六)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標準、技術規范規定的特殊要求。
第十條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程序:
(一)申請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國家認監委或者省級資質認定部門(以下統稱資質認定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二)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進行初審,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資質認定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基本規范、評審準則的要求,完成對申請人的技術評審。技術評審包括書面審查和現場評審。技術評審時間不計算在資質認定期限內,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將技術評審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由于申請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情況除外;
(四)資質認定部門應當自收到技術評審結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準予許可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資質認定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為6年。
需要延續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其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
資質認定部門根據檢驗檢測機構的申請事項、自我聲明和分類監管情況,采取書面審查或者現場評審的方式,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向資質認定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機構名稱、地址、法人性質發生變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檢驗檢測報告授權簽字人發生變更的;
(三)資質認定檢驗檢測項目取消的;
(四)檢驗檢測標準或者檢驗檢測方法發生變更的;
(五)依法需要辦理變更的其他事項。
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增加資質認定檢驗檢測項目或者發生變更的事項影響其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的,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十三條 資質認定證書內容包括:發證機關、獲證機構名稱和地址、檢驗檢測能力范圍、有效期限、證書編號、資質認定標志。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標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縮寫CMA形成的圖案和資質認定證書編號組成。式樣如下:
第十四條 外方投資者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檢驗檢測機構,申請資質認定時,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資質認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我國外商投資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檢驗檢測機構依法設立的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分支機構,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取得資質認定后,方可從事相關檢驗檢測活動。
資質認定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簡化技術評審程序、縮短技術評審時間。
第三章 技術評審管理
第十六條 資質認定部門根據技術評審需要和專業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專業技術評價機構組織實施技術評審。
資質認定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專業技術評價機構組織現場技術評審時,應當指派兩名以上與技術評審內容相適應的評審員組成評審組,并確定評審組組長。必要時,可以聘請相關技術專家參加技術評審。
第十七條 評審組應當嚴格按照資質認定基本規范、評審準則開展技術評審活動,在規定時間內出具技術評審結論。
專業技術評價機構、評審組應當對其承擔的技術評審活動和技術評審結論的真實性、符合性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評審組在技術評審中發現有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應評審項目應當判定為不合格。
評審組在技術評審中發現申請人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資質認定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建立并完善評審員專業技能培訓、考核、使用和監督制度。
第二十條 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對技術評審活動進行監督,建立責任追究機制。
資質認定部門委托專業技術評價機構組織開展技術評審的,應當對專業技術評價機構及其組織的技術評審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專業技術評價機構、評審員在評審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認定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作出告誡、暫停或者取消其從事技術評審活動的處理:
(一)未按照資質認定基本規范、評審準則規定的要求和時間實施技術評審的;
(二)對同一檢驗檢測機構既從事咨詢又從事技術評審的;
(三)與所評審的檢驗檢測機構有利害關系或者其評審可能對公正性產生影響,未進行回避的;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的;
(五)向所評審的檢驗檢測機構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出具虛假或者不實的技術評審結論的。
第四章 檢驗檢測機構從業規范
第二十二條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恪守職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十三條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當獨立于其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所涉及的利益相關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擾其技術判斷因素的影響,確保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真實、客觀、準確。
第二十四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定期審查和完善管理體系,保證其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能夠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并確保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第二十五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內,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
檢驗檢測機構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時,應當注明檢驗檢測依據,并使用符合資質認定基本規范、評審準則規定的用語進行表述。
檢驗檢測機構對其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從業。
檢驗檢測機構授權簽字人應當符合資質認定評審準則規定的能力要求。非授權簽字人不得簽發檢驗檢測報告。
第二十七條 檢驗檢測機構不得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不得偽造、變造、冒用、租借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不得使用已失效、撤銷、注銷的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
第二十八條 檢驗檢測機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應當在其檢驗檢測報告上加蓋檢驗檢測專用章,并標注資質認定標志。
第二十九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標準、技術規范以及資質認定評審準則規定的要求,對其檢驗檢測的樣品進行管理。
檢驗檢測機構接受委托送檢的,其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僅證明樣品所檢驗檢測項目的符合性情況。
第三十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檢驗檢測原始記錄和報告歸檔留存,保證其具有可追溯性。
原始記錄和報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第三十一條 檢驗檢測機構需要分包檢驗檢測項目時,應當按照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的規定,分包給依法取得資質認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并在檢驗檢測報告中標注分包情況。
具體分包的檢驗檢測項目應當事先取得委托人書面同意。
第三十二條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當對其在檢驗檢測活動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并制定實施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國家認監委組織對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對省級資質認定部門的資質認定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自行或者組織地(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定期向國家認監委報送年度資質認定工作情況、監督檢查結果、統計數據等相關信息。
地(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并將查處結果上報省級資質認定部門。涉及國家認監委或者其他省級資質認定部門的,由其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負責上報或者通報。
第三十四條 資質認定部門根據檢驗檢測專業領域風險程度、檢驗檢測機構自我聲明、認可機構認可以及監督檢查、舉報投訴等情況,建立檢驗檢測機構誠信檔案,實施分類監管。
第三十五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資質認定部門的要求,參加其組織開展的能力驗證或者比對,以保證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
鼓勵檢驗檢測機構參加有關政府部門、國際組織、專業技術評價機構組織開展的檢驗檢測機構能力驗證或者比對。
第三十六條 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信息,并注明資質認定證書狀態。
國家認監委應當建立全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信息查詢平臺,以便社會查詢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定期向資質認定部門上報包括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遵守從業規范、開展檢驗檢測活動等內容的年度報告,以及統計數據等相關信息。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或者以其他公開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規、獨立公正從業、履行社會責任等情況的自我聲明,并對聲明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八條 資質認定部門可以根據監督管理需要,就有關事項詢問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給予告誡。
第三十九條 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認定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一)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依法不予延續批準的;
(二)檢驗檢測機構依法終止的;
(三)檢驗檢測機構申請注銷資質認定證書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對檢驗檢測機構、專業技術評價機構或者資質認定部門及相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相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及時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檢驗檢測機構未依法取得資質認定,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結果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其1個月內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檢驗檢測人員實施有效管理,影響檢驗檢測獨立、公正、誠信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原始記錄和報告進行管理、保存的;
(四)違反本辦法和評審準則規定分包檢驗檢測項目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六)未按照資質認定部門要求參加能力驗證或者比對的;
(七)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上報年度報告、統計數據等相關信息或者自我聲明內容虛假的;
(八)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監督檢查的。
第四十三條 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整改,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不能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結果的;
(二)超出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結果的;
(三)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失實的;
(四)接受影響檢驗檢測公正性的資助或者存在影響檢驗檢測公正性行為的;
(五)非授權簽字人簽發檢驗檢測報告的。
前款規定的整改期限不超過3個月。整改期間,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
第四十四條 檢驗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認定部門應當撤銷其資質認定證書:
(一)未經檢驗檢測或者以篡改數據、結果等方式,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整改期間擅自對外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認定的;
(四)依法應當撤銷資質認定證書的其他情形。
被撤銷資質認定證書的檢驗檢測機構,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第四十六條 檢驗檢測機構申請資質認定時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有關情況的,資質認定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檢驗檢測機構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第四十七條 從事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的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資質認定收費,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于2006年2月21日發布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