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各國家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行業評審組,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中心: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63號,以下簡稱《辦法》)已于4月9日公布,自8月1日施行。為貫徹實施該《辦法》,落實國務院、國家質檢總局有關深化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許可改革要求,切實履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與監管工作職責,進一步簡政放權,營造公平競爭、有序開放的檢驗檢測市場環境,推動檢驗檢測高技術現代服務業做強做大、健康發展,保證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各項改革措施順利到位,現提出以下意見,請各單位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貫徹執行。
一、關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實施范圍
按照“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法治原則,依照《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或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資質認定(計量認證)。
二、關于檢驗檢測機構主體準入條件
(一)凡是依法設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其依法注冊、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業務范圍包括檢驗檢測,并且能夠獨立、公正從業的,均可申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其他組織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特殊普通合伙企業、民政部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機構。
(二)若檢驗檢測機構是機關或者事業單位的內設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可由其法人授權,申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其對外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或者證書的法律責任由其所在法人單位承擔,并予以明示。
(三)生產企業內部的檢驗檢測機構不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范圍之內。生產企業出資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檢驗檢測機構可以申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應當遵循檢驗檢測機構客觀獨立、公正公開、誠實守信的相關從業規定。
(四)取消“在華設立外資檢驗檢測機構的外方投資者,需要具有3年以上檢驗檢測從業經歷”的準入規定。
三、關于調整有關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資格許可權限
(一)國家認監委不再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計劃單列市的質檢院(所)以及省級纖維檢驗機構實施驗收許可工作,交由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負責管理,上述機構首次申請、復查換證、變更(含擴項)等事項均由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負責實施。省級資質認定部門對相關檢驗檢測機構的驗收和授權工作與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合并實施,但沿用頒發有效期為3年的驗收或者授權證書,自8月1日起執行。
(二)國家認監委不再對省級纖維檢驗機構實施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交由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負責管理,上述機構首次申請、復查換證、變更(含擴項)等事項均由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負責實施,自 8月1日起執行。
四、關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分級實施
(一)國家認監委負責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包括四類機構:一是經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登記的事業單位法人;二是經國家工商總局登記注冊或者核準名稱的企業法人;三是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直屬管轄的機構;四是國務院有關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相關行業協會根據需要,與國家認監委共同確定納入國家級資質認定管理范圍的機構。
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
(二)檢驗檢測機構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在異地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含分公司、子公司等),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省級資質認定部門申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納入國家認監委資質認定管理范圍的檢驗檢測機構,在異地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與總部實行統一管理體系的,可以向國家認監委申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五、關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技術評審
(一)國家認監委和省級資質認定部門(以下統稱資質認定部門)應當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評審補充要求和評審程序規定實施技術評審,確定評審關鍵控制點,加強對檢驗檢測機構技術和管理能力核查,簡化文件審查。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協助國家認監委實施所屬檢驗檢測機構的技術評審。《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于1月1日正式實施,在正式實施之前,原《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依然適用。
(二)資質認定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技術評審工作,由于申請人自身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的除外。資質認定部門委托專業技術機構組織實施技術評審工作的,應當與被委托機構簽訂委托協議,并對其實施有效監督,保證技術評審活動公正、客觀。被委托機構不得利用技術評審增加申請人負擔、謀取不當利益。
(三)資質認定部門應當根據檢驗檢測機構的申請事項、自我聲明和分類監管情況,確定復查換證評審方式,減少不必要的現場評審;對檢驗檢測機構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簡化文件審查、減少現場評審內容,采信相關評價結果,避免重復評審。
六、關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的銜接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由3年調整為6年。本次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調整為自然過渡,目前檢驗檢測機構持有的資質認定證書,在有效期內仍然有效,有效期屆滿前,按照規定申請復查換證。自8月1日起,統一頒發有效期為6年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
七、關于檢驗檢測人員的有關要求
(一)檢驗檢測機構授權簽字人應當具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同等能力,“博士研究生畢業,從事相關專業檢驗檢測工作1年及以上;碩士研究生畢業,從事相關專業檢驗檢測工作3年及以上;大學本科畢業,從事相關專業檢驗檢測工作5年及以上;大學?飘厴I,從事相關專業檢驗檢測工作8年及以上”可視為具有同等能力。
(二)食品檢驗機構授權簽字人應當具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同等能力,“食品、生物、化學等專業博士研究生畢業,從事食品檢驗工作1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學等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從事食品檢驗工作3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學等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從事食品檢驗工作5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學等專業大學專科畢業,從事食品檢驗工作8年及以上”可視為具有同等能力。
八、關于檢驗檢測報告或者證書的責任
(一)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機構對其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或者證書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檢驗檢測機構因自身原因導致檢驗檢測結果錯誤、偏離或者其他后果的,應當自行承擔相應解釋、召回或者賠償責任。涉及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還應依法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認定的能力范圍內開展檢驗檢測工作,不含檢驗檢測方法的各類產品標準、限值標準可不列入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能力范圍,但在出具檢驗檢測報告或者證書時可作為判定依據使用。
九、關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標志、檢驗檢測專用章的規定
(一)檢驗檢測機構在資質認定證書確定的能力范圍內,對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結果時,應當標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標志,并加蓋檢驗檢測專用章。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標志應按照國家認監委有關標志管理的文件規定,符合尺寸、比例、顏色方面的要求,并準確、清晰標注證書編號。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標志加蓋(或者印刷)在檢驗檢測報告或者證書封面,顏色建議為紅色、藍色或者黑色。檢驗檢測專用章加蓋在檢驗檢測報告封面的機構名稱位置或者檢驗檢測結論位置,騎縫位置也應加蓋。檢驗檢測專用章應表明檢驗檢測機構完整的、準確的名稱。檢驗檢測機構在其出具的各類檢驗檢測報告或者證書上均應加蓋檢驗檢測專用章,用以表明該檢驗檢測報告或者證書由其出具,并由該檢驗檢測機構負責。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建立檢驗檢測專用章的管理制度,并對檢驗檢測專用章的使用進行規范管理。
(二)檢驗檢測機構為科研、教學、內部質量控制等活動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時,在資質認定證書確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內的,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或者證書上可以不標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標志;在資質認定證書確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外的,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或者證書上不得標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標志。
十、關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監督管理
(一)國家認監委負責制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監督管理制度,組織對獲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并負責對省級資質認定部門實施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國家認監委在組織實施國家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三種方式:一是委托行業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組,組織實施相關行業領域國家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監督檢查;二是委托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組織實施檢驗檢疫系統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監督檢查;三是直接組織實施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監督檢查。
(二)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負責所轄區域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監督管理。原則上,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取得省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的機構進行監督檢查;需要時,根據國家認監委的安排,也可以對轄區內取得國家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省級資質認定部門應當貫徹落實國家認監委有關監督管理的工作制度和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省級資質認定部門也可以結合本行政區域的監管實際,制定適應本區域情況的細化監管制度或者檢查方案,但不應與國家認監委的總體制度要求相矛盾,也不應形成不必要的重復檢查。有關細化的地方監管制度和年度檢查方案應當在實施前向國家認監委備案。省級資質認定部門可以直接組織實施,也可以組織地(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共同實施對轄區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監督檢查。
(三)地(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省級資質認定部門的安排,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監管需要,可以組織對所轄區域內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資質認定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并將查處結果上報省級資質認定部門。涉及國家認監委或者其他省級資質認定部門的,應及時上報省級資質認定部門,由其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負責向國家認監委報告,或者向其他省級資質認定部門通報。
十一、關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分類監督管理
(一)根據風險程度分類監管
檢驗檢測風險在不同區域、領域或者不同時期會有差異,資質認定部門應從實際出發,識別獲得資質認定證書的檢驗檢測機構的業務特點和風險點,逐步形成與實際情況相適應的風險管理機制。以下為風險程度較高領域:
1.涉及安全的領域,例如食品安全、信息安全、環境安全、建筑安全等領域;
2.涉及司法鑒定、質量仲裁等領域;
3.涉及民生、公益和消費者利益的領域,如裝飾裝修材料檢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等領域。
資質認定部門應對從事上述領域工作的檢驗檢測機構重點關注。
(二)根據自我聲明進行監管
鼓勵檢驗檢測機構通過自我聲明,對有關質量體系的有效運行、技術能力的變更、分支機構的設立和運行等進行自我承諾,資質認定部門可以先期信任此 類承諾,減少或者不進行現場評審。資質認定部門應對檢驗檢測機構自我聲明事項進行事后核查或者根據舉報進行調查,杜絕虛假自我聲明的行為。
(三)根據舉報投訴進行監管
對于檢驗檢測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資質認定部門經調查核實后,除按照行政處理、處罰程序進行相應處置外,還應當將涉事檢驗檢測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入其誠信檔案,加強對其后續跟蹤和檢查。
(四)其他監管方式
資質認定部門還應通過檢驗檢測機構年度報告、“雙隨機”抽查、專項監督檢查、能力驗證、統計制度或者利用國家認可機構的監督結果等其他監督管理方式,形成全國互聯互通的監督管理模式。資認定部門應進一步完善檢驗檢測服務業統計制度,充分利用統計制度的基本信息,建立檢驗檢測機構誠信檔案數據庫,并據此實施分類監管。
十二、關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驗證的規定
資質認定部門應有組織、有計劃、有重點地開展能力驗證或者比對活動,應當積極爭取財政部門對能力驗證活動的補貼。資質認定部門應科學規劃能力驗證項目數量,確保質量,避免隨意設置能力驗證項目,增加檢驗檢測機構負擔。
檢驗檢測機構參加資質認定部門組織開展的能力驗證或者比對活動,經初測和補測,能力驗證結果不滿意,技術能力不能滿足資質認定要求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及時按照資質認定部門的要求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滿足要求的,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對其資質能力范圍進行調整。
國家認監委
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