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州財政局、勞動(勞動人事)局: 為了規范我省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管理,根據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下發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社字[1998]9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湖南省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省財政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反饋。 附件:湖南省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意見》(湘發[1998]12號,以下簡稱《意見》),規范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是指由政府、企業和社會共同承擔的,用于為進入國有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包括類似機構或代管科室、以下簡稱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以下簡稱下崗職工)發放基本生活費,代繳社會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以下簡稱社會保險費)和促進再就業工作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凡有下崗職工的國有企業都要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或類似機構,下崗職工不多的國有企業可由有關職能部門代管。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基本任務是:負責為企業下崗職工發放基本生活費和代下崗職工繳納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費用,組織下崗職工參加就業指導和再就業培訓,引導和幫助其實現再就業。 第四條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對象是指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前參加工作的國有企業正式職工(不含從農村招收的臨時合同工),以及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后參加工作,合同期未滿的合同制職工中,因企業經營等原因按規范程序安排下崗,但尚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且未在社會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員。 第五條再就業服務中心應與進入中心的下崗職工簽訂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協議要明確各方在托管期間各自的責任、權力和義務。協議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 第六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按照企業隸屬關系,實行分級負擔、分級管理、統籌安排、合理使用。 第二章資金的籌集 第七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來源包括:(一)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同級政府審定的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計劃安排的預算內資金;(二)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同級政府審定的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計劃從政府統籌調劑的預算外資金中安排的資金;(三)企業自籌的用于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資金;(四)從失業保險基金中調劑的資金;(五)社會捐贈資金;(六)上級財政補助收入;(七)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利息收入;(八)其他資金。 第八條用于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資金,原則上采取“三三制”的辦法籌集: (一)財政(含預算內、外資金)安排三分之一。其中,中央企業由中央財政解決,省屬企業由省財政解決,地市州縣企業由地市州縣財政解決。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在政府預算收支科目“社會保障補助支出類”中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補助”(第1904款)“款”級科目中列支;財政從政府統籌調劑的預算外資金中安排的資金在相關的預算外科目中列支。 (二)企業負擔三分之一。其支出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 (三)社會籌集三分之一。指在本行政區域內通過從失業保險基金中調劑、征收外來勞動力管理費、社會捐贈等辦法籌集的資金。 失業保險繳費率提高后,增加的2個百分點的失業保險基金主要用于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和為其代繳社會保險費。其中省屬企業失業保險繳費率提高2個百分點后的增收額全部上解至省,具體上解金額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按照一年一定的原則統一下達任務,以地市州為單位,于每季度終了10日內上解至省財政“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補助財政專戶”,用于社會籌集部分資金的支出。 第九條特困企業負擔1/3部分確有困難的,經同級再就業工作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確定實屬無力負擔的,由同級財政負責解決。 第十條對特殊困難地區,省財政給予一定的補助,采取一年一定的辦法予以安排,補助金額不超過地方財政落實資金的1/2.對應由地方財政負擔,而資金安排不足的地區,將在年終結算時相應扣回省級財政補助資金。 第十一條國有獨資盈利企業和國有參股、控股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原則上全部由本企業負擔。 第十二條原有的幫困解困等資金納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統一管理。 第三章資金使用 第十三條享受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對象為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并簽訂協議的本級所屬國有企業下崗職工。 第十四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使用范圍為:1.為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發放基本生活費;2.為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代繳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費用。 第十五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支付標準為: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費標準,第一年按當地失業救濟金標準的120%發放;第二年按110%發放;第三年按100%發放。基本養老保險費以本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按月繳納。暫未實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地區,按一定標準報銷門診醫療費。 下崗職工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協議期滿后仍未再就業的,應按有關規定享受失業救濟,不再領取基本生活費;失業救濟期滿仍未就業的,應按有關規定享受社會救濟。 第十六條組織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參加就業指導、職業介紹和再就業培訓工作所需經費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安排,并報財政部門備案。 上述經費不得在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中列支。 第十七條再就業服務中心的辦公經費和工作人員經費由企業按原列支渠道負擔,工作人員屬企業派出的,其工資、福利由企業負責;屬行政機關派出的,由原單位負責,不得在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中列支。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各級財政部門對預算內安排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應通過“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補助”科目實行專帳核算、專款專用、專項管理。 第十九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在同級“社會保障基金”專戶下開設“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分戶,對財政安排和社會籌集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實行專戶管理。 財政安排的預算內資金由預算內“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補助”科目轉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分戶;財政安排的預算外資金由相關的預算外資金專戶轉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分戶;社會籌集的資金從相關帳戶轉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分戶”。 第二十條再就業服務中心要在銀行開設專門帳戶,對財政統一撥付和企業自行籌集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進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一條再就業服務中心應根據上年度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收支情況和本年度的收支預測,按財政部門的統一要求編制本年度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收支計劃,經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匯審,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執行。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監督再就業服務中心嚴格按批準的計劃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計劃,應由同級勞動保障部門與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同級政府批準。 第二十二條每季度和年度終了后,再就業服務中心應按財政部門的統一要求分別編報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季報和年度財務決算,并提供資金使用情況分析報告,由同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匯審,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報同級政府批準后,逐級上報。季報和決算必須做到數據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二十三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年度結余應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不得改變用途。 第五章資金的申請和撥付程序 第二十四條按規定應用于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企業自籌資金由再就業服務中心直接向企業申請。企業應按支出進度將資金及時撥入再就業服務中心在銀行開設的專門帳戶,并按季向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出具劃款憑證。 企業自籌和財政撥付(包括財政安排和社會籌集)的用于下崗積工基本生活費的資金,應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根據簽訂協議人數按月直接發放給下崗職工本人;企業自籌的用于為下崗職工代繳社會保險費的資金由再就業服務中心代繳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二十五條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申請財政“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分戶資金時,應根據本企業再就業工作計劃按季提出用款計劃,填寫的用款申請書應分別注明發放基本生活費和代繳社會保險費的金額,并附銀行開出的企業自籌資金劃款憑證,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同級財政部門批準。 用款申請經核準后,為下崗職工支付的基本生活費和代繳的社會保險費由財政部門按季從“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分戶”直接劃撥到再就業服務中心在銀行單獨開設的帳戶,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規定使用。 第六章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六條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要加強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管理,健全內部約束機制。 各級財政、勞動保障和審計部門應定期對資金的籌集、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對有下列違紀或違法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要視其情節輕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于違反財經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 (二)將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障和再就業資金用于平衡財政預算的; (三)擅自改變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用途的; (四)擅自改變有關支出標準的; (五)虛報下崗職工人數或將未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未領取下崗職工證明的人員作為下崗職工冒領補貼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地市州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省財政廳、省勞動和保障廳備案。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