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國有企業的改革與發展,妥善處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勞動關系,推動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并軌(以下簡稱并軌),加快建立以市場為導向的就業機制,促進下崗職工再就業,經省政府領導同意,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穩步推進并軌工作
并軌的指導思想是:堅持黨中央和國務院確定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出中心解除勞動關系,不再建立新的再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的方針政策,積極穩妥、依法辦事、因地制宜、分類處理勞動關系,統籌兼顧職工、企業和國家三者利益,妥善解決下崗職工出中心的后顧之憂,同時積極采取措施,促進下崗職工再就業。
(一)從2002年1月1日起,全省所有國有企業不再建立新的中心,企業新的減員原則上不再進入中心,由企業依法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并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各市、州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統籌規劃,作出相應的工作安排,在2003年底基本完成并軌工作。
(二)鼓勵下崗職工提前出中心。對提前與中心解除協議、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下崗職工,可將其在中心期間應領取的基本生活費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企業應按規定支付其經濟補償金,符合條件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有條件的地區和企業,還可采取其他鼓勵措施,具體辦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二、分類處理下崗職工的勞動關系
協議期滿的下崗職工原則上都要終止協議出中心,其勞動關系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含5年)、實現再就業有困難的下崗職工,可實行內部退養,保留勞動關系,企業按規定繼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按規定比例繳納需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依法辦理退休手續。按內部退養安排的下崗職工由企業發給基本生活費,與在職職工享受同等基本醫療待遇,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不低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企業發放內部退養職工基本生活費確有困難的,由同級政府制定具體解決辦法予以落實。
有條件的地區,可參照前款規定安排工齡已滿30年的下崗職工內部退養。具體辦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二)實現再就業有困難且接近內部退養年齡的大齡下崗職工,在解除勞動關系時,經與企業協商一致,可以簽訂至法定退休年齡的社會保險費繳納協議,由企業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具體辦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三)其余出中心的下崗職工,按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發給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并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四)企業生產經營需要增加人員的,可從本企業終止協議、解除勞動關系的下崗職工中擇優安排部分人員重新上崗。企業可與重新上崗的人員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
(五)妥善處理實現再就業下崗職工的勞動關系。
1.下崗職工已經與新工作單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實勞動關系的,原企業應當及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新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2.下崗職工分流到本企業自辦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的,原企業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發給經濟補償金;或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由獨立的經濟實體與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條款中應明確職工在原企業的工作時間與到新單位的工作時間合并連續計算,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應不短于原勞動合同未履行的期限。
3.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經營,已領取了工商營業執照并從事并年以上個體勞動的,企業應按有關規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各市、州人民政府還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規范勞動關系、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的具體意見。
三、妥善處理經濟補償和債權債務問題
(一)企業解除下崗職工勞動關系,應按《勞動法》及相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職工下崗前企業已不能正常發放工資的,半停產企業的下崗職工按本企業平均工資計算,全停產企業按停產前12個月的企業平均工資計算,支付下崗職工經濟補償金。但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計算標準原則上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企業因終止下崗職工勞動關系而支付生活補助費的工資標準與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相同。
(二)困難企業在與職工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要本著勞動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分開處理的原則,妥善處理好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拖欠職工工資和集資款等債權債務問題。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償還債務有困難的企業,在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時,可與職工協商一致,簽訂分期還款協議。
(三)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清償債務確有困難的企業,可以采取以下辦法解決:
1.經資產管理(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政府批準,企業可將部分資產變現和轉讓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所得的資金用于支付和清償。
2.企業可將其使用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報有批準權的同級政府批準轉讓,政府應將收繳的出讓金或土地收益用于支付或清償。
3.企業商職工同意,可將閑置的廠房、設備、工具等生產資料租賃給職工,以抵減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應清償的債務。
4.企業商職工同意,可為其補繳、代繳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以抵減企業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應清償的債務。企業按應支付和清償的數額,確定代繳個人社會保險費用的繳費基數和年限,并與職工簽訂代繳協議,由企業根據協議按年或月為其代繳社會保險費用。
5.改制的國有企業,經法定程序批準后,可與下崗職工協商,將應支付給下崗職工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應清償的債務折算為本企業或關聯企業的股份給職工持有。
6.對購買、租住本企業住房的下崗職工,企業可與其協商,按1998年房改售房政策將職工租住的企業住房出售給職工,職工無力支付購房款的,企業可在征得職工本人同意后將應支付給職代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應清償的債務進行沖減;若職工已購住房屬部分產權住房,按前述辦法計價完善產權,可在征得職工本人同意后將應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債務直接沖抵職工購房款,將職工部分產權住房轉換為全產權;若職工已購住房屬全產權住房,尚未支付或未全額支付購房款的企業可商職工同意后進行沖抵。職工已購全產權住房且已全額支付購房款的,不在此列。
(四)通過上述辦法,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仍有困難的,同級政府可安排資金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各地還可在確保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和代繳社會保險費的前提下,用當地籌集的基本生活保障資金適當補助。
四、做好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工作
(一)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在中心期間,要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未繳納的應按規定補繳。下崗職工出中心的,企業在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手續的同時,必須為其辦理接續社會保險關系手續。
(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實現再就業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原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合并計算。自謀職業或參照個體勞動者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未重新就業人員,以個體勞動者身份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繼續繳費年限與原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三)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在中心期間,由中心為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下崗職工出中心后,實現再就業的,由新的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未再就業的,經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同意,可以自謀職業者身份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四)企業終止、解除出中心下崗職工勞動關系后,應為其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于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的7日內將其名單報送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下崗職工本人應按規定在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的60日內,持有關證明材料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就業服務管理機構進行失業登記,領取有關證件,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服務。
(五)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具有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五條規定的“重新就業”等情形之一者,應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其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與前次失業時應領取而未領取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六)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切實做好“三條保障線”的銜接工作。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下崗職工,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各地要將其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作為保障對象予以落實。
(七)各地要進一步加大社會保險擴面、征繳、清欠工作力度,搞好社會保險基金的調劑與安排,加強基礎管理,提高服務質量,保證社會保險金的按時足額發放;鹂赡艹霈F缺口的地區,要按照有關規定,積極協調,做好地方財政補貼工作,以增強社會保險工作的支付能力。
五、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再就業工作
(一)各級政府要采取切實措施,進一步加大再就業工作力度并增加資金投入。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重點開展再就業援助行動,使將出中心或已出中心的下崗職工得到多方面及時有效的服務和幫助。各級經貿、財政、工商、稅務、民政等部門以及工會、婦聯、共青團、殘聯等組織要發揮自身優勢,積極參與、支持再就業援助工作的各項工作,共同做好出中心下崗職工的再就業工作。
(二)各地要深入調查,摸清情況,確定本地的再就業重點援助對象,制定再就業援助行動方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與有關部門積極配合,認真落實各項再就業優惠政策,引導、支持出中心的下崗職工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組織起來就業。要主動開展各項再就業服務,廣泛收集用工信息,做好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工作,大力開展有針對性和實用性的再就業培訓。對再就業特別困難的人員,要開展專項就業服務。
(三)各地要進一步完善各項再就業保障措施和服務職能,在勞動力市場綜合性服務場所設立專門窗口或服務區位,為出中心的下崗職工開展再就業、社會保險和勞動保障事務委托代理等“一條龍”服務。健全街道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網絡,加快推進社區就業工作。進一步加強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建設以及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和再就業培訓基地建設,使出中心的下崗職工及時了解有關政策,及時得到適合的崗位信息和培訓機會,及時得到勞動保障事務方面的各項委托代理服務,為其盡快實現再就業創造良好的條件。
六、高度重視,加強領導
并軌工作是一項涉及面廣的工作,各級政府必須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周密計劃,穩步推進。要積極采取措施,妥善處理好出中心后因種種原因暫時滯留在企業的下崗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具體辦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同時,要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加快建立以市場為導向的就業機制,為下崗職工創造良好的就業環境,幫助他們實現再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