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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解讀

思而思學網

剛剛閉幕的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了今后五年“十三五”時期要實現按現行標準農村貧困人口全部脫貧,同時592個貧困縣全部摘帽。在這樣的目標之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下稱“草案”)進行審議,正當其時。

我國的慈善事業對扶危濟困作出很大貢獻,但一些不規范的慈善活動將慈善事業演化為名利場,令人真假難辨,不僅損毀了慈善事業的聲譽,而且挫傷了社會愛心。

自2008年以來,有800多人次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制定慈善法的議案,希望規范慈善事業,激活社會愛心。2015年10月30日,慈善法草案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全國人大代表多年來的訴求和關切得以回應。

草案:“互聯網募捐”寫入法條焦點:如何有效監管?“微公益”合法嗎?

今年5月底,“南京4歲女孩身患罕見疾病,其父母欲賣房救女”的消息,在南京網友的微信圈瘋傳,短短20天獲捐485萬元。不久,托管善款的南京市浦口區博愛之家聲明解除善款托管協議,原因是女孩家長未能按托管協議,自行將款項撥付境外賬戶,等等。

“在這起網絡募捐中,發起人不是慈善組織,也不具備公開募捐的資格,最初僅是親友間互助性的慈舉。然而,互聯網、微信朋友圈的擴散效果,遠遠超出了親友間的互助范疇。”全國人大代表鄭永扣認為有必要就互聯網對慈善事業的影響,以及對現實中存在的法律邊界不清晰、監管不到位等問題展開專題研究,為法律規范提供依據。

現實中存在著大量非正式慈善組織和非正規的慈善行為。比如,民間人士利用網絡平臺門檻低、傳播快、影響力大等特點,組建未經登記的微公益組織,直接與網民開展點對點的慈善活動。還有因生活困難或身患重病等原因,自行在網絡、街頭以及手機微信等平臺開展募捐活動。

這種募捐數量多、規模小、分布廣、隱蔽性強,容易滋生違法犯罪行為。因此,草案禁止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公開募捐,但允許其與有相應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開展公開募捐。

審議中,孫寶樹委員建議進一步完善和細化相關規定,疏堵結合,加強對互聯網募捐和微募捐的監管。

草案中僅規定了通過互聯網開展募捐的形式,但是,目前互聯網已經不僅限于網站,還包括手機的應用、微信公眾號、微博等形式。陳喜慶委員建議對具體的傳播方式進行界定,以便民政部門監管。

草案:對騙捐、詐捐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焦點:如何避免沽名釣譽?

一則“犬口救娃”的消息近日在網上關注度極高。出乎意料的是,在募集80萬元捐款之后,事情出現逆轉,傷者男友承認其女友救人一事是編造的謊言。消息一出,網友不禁感嘆“愛心再一次被愚弄”。

審議時,李安東委員談及此事稱,這類事件絕非個案。草案雖然對此類行為有所涉及,但是針對性不強。

實踐中還存在一種現象,即捐贈者附帶捐贈條件,其目的并非慈善捐贈,而是另有打算。如同1998年長江流域的抗洪斗爭中,全國各地為支援災區紛紛捐款捐物,很多企業家在電視上承諾要捐多少億,但是最終沒有落實。

信春鷹委員表示,承諾了就要兌現,不能以假承諾沽名釣譽。草案規定捐贈人訂立書面捐贈協議或者公開承諾捐贈后,因經濟狀況顯著惡化等原因,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但是,如何界定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和嚴重影響其生產生活?誰來界定?是捐贈人自己說了算還是第三方機構評估后得出結論?全國人大代表賈旭芝說,這些疑問都應在法律中予以明確。

謝旭人委員也建議增加規定,明確“公開承諾捐贈的應通過適當方式就此作出公開說明。”這樣規定比較合理,而且能起到一定的制約作用。

草案:設專章對慈善活動的信息公開立規矩焦點:如何防范不法分子借慈善之名洗錢?

慈善組織的行政費用是否應公開?

早在2011年就有媒體報道,河南宋慶齡基金會在公益項目中的土地有近80%被用于房地產建設,巨額善款被用于從事變相高利貸活動。這讓公眾對慈善組織的信任度大打折扣。

正如鄭功成委員所言,慈善事業的生命力在于公信力,公信力源自透明度并接受社會監督。為確保慈善活動公開透明,草案設立專章,對慈善活動的信息公開立下規矩,規定慈善組織哪些信息必須公開,哪些信息可以應當事人要求公開,哪些信息不能公開。

但是,在現實中,一些不法分子往往以保護隱私為名,隱瞞其財產來源,從而將慈善組織或者機構,以及慈善行為,作為其洗錢及藏污納垢的場所。吳恒委員擔心,草案目前仍難以防范不法分子借慈善之名洗錢的違法行為。建議進一步明確慈善組織保護隱私的權限與責任。

對于隱瞞財產來源的捐贈,王其江委員建議法律作出規定,慈善組織先向當地民政部門匯報,再由民政部門啟動監督程序。

賀一誠委員提出了有關慈善組織的行政費用開支問題。行政費用是慈善機構的日常開支。究竟募捐的錢有多少用于行政支出,多少用在真正的慈善項目中了,是公眾最關心的。

對這筆開支是否應當公開,草案尚未涉及。賀一誠委員建議增加“慈善組織公開行政費用開支”的規定。梁勝利委員進一步建議,對慈善組織成員的薪酬標準及范圍,應由第三方監理提出,并報經縣以上民政部門審批。

草案:以稅收優惠措施激勵慈善活動焦點:慈善事業的發展取決于稅收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有沒有限定?

全國人大代表賈旭芝是一家非公募基金會的理事長,她對草案中有關稅收優惠的激勵措施格外關注。可是,“有關部門”“依法享有稅收優惠”等表述,又讓她對這項激勵措施能否落地打了個問號。

“‘有關部門’到底是哪個部門?‘依法享有稅收優惠’的力度有多大?如果這些不能夠明確,難以落到實處。”何曄暉委員建議授權國務院相關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增加激勵措施的可操作性。

據了解,在慈善學界、業界有一個強烈呼吁,就是希望這部法能夠解決慈善事業的稅收優惠問題。對此,鄭功成委員表示“很難”。依據“稅收法定”原則,減免稅收的種類與稅率,只能由稅法來解決。

審議中,多數常委會委員提出,慈善事業發展最關鍵的促進政策就是稅收政策,美國的慈善事業之所以發達,就在于其稅收政策。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張崇和特意查閱了相關資料,國發‘2014161號文明確:企業捐贈可以獲得12%的稅前抵扣;個人捐贈有30%的稅前抵扣。而在美國,企業捐贈可以獲得15%左右的稅前抵扣,個人捐贈現金部分可以有30%至50%的稅收抵扣,個人遺產捐贈可以有100%的稅前抵扣。

“比較而言,我國目前的稅收優惠確實不夠給力。”張崇和建議對目前的稅收激勵效果做進一步評估。

那么,是不是只要把稅收激勵措施規定好,我國的慈善事業就會有好的發展?

王勝明委員認為,稅收優惠對鼓勵和促進慈善募捐具有積極作用,但不宜過分夸大在慈善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企業和個人之所以把財產捐獻出來,情況較為復雜,原因多種多樣,涉及慈善文化、社會責任等多個方面,稅收優惠只是其中一個方面。

鄭功成委員說,美國沒有慈善法,只在稅法里面有一個條款規定對從事公益的減免稅收,而且其遺產稅和贈與稅對參與慈善者實行減免稅收。再加上遺產稅與贈與稅守住遺產與財產轉移關,很自然地促使每個人都要理性地考慮自己的財富如何更有效地處置。因此,我國發展慈善事業,僅靠一部慈善法遠遠不夠,單靠慈善法中對有關稅收的減免優惠提些原則性規范也不行,還需要稅法的修改和調整同步跟進,而且要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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