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30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張德江委員長主持會議。
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鳴起作的關于種子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修訂草案初次審議后,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進行了逐條審議,提出了二次審議稿。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為發展慈善事業,弘揚慈善文化,規范慈善行為,保護慈善組織、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等合法權益,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提出了關于提請審議慈善法草案的議案。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勝明作了說明。
根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要求,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在充分研究國際法、比較相關國家立法,特別是在深入調查研究我國實際情況和需求的基礎上,擬訂了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草案。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陸浩作了說明。
為適應電影產業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促進電影產業發展,國務院提請審議電影產業促進法草案。草案對電影創作、攝制、發行、放映和電影產業保障等作出規定。受國務院委托,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局長蔡赴朝作了說明。
受國務院委托,財政部部長樓繼偉作了關于提請審議批準《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協定》的議案的說明。
慈善組織或可向特定對象進行非公開募捐
據新華社電 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從2005年民政部提出立法建議至今,我國首部慈善領域的專門法律“懷胎十年”終于提交審議。首部慈善法草案有六大焦點引發關注。
焦點一誰有資格開展募捐?
目前,我國除試點地區,只有少數慈善組織有面向社會公眾公開募捐的權力,其余組織只能面向特定對象非公開募捐。而實際上,不具備公募資質的慈善組織或媒體面向社會發起募捐的案例屢見不鮮。
草案規定,慈善組織自登記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對象進行非公開募捐。依法登記滿兩年、運作規范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原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北京大學法學院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錦萍認為,慈善組織從原先登記時的身份識別,變為運行到一定年限、符合一定條件可以獲得公募資格,這意味著慈善資源將通過良性競爭進行更為合理的配置,更多慈善組織公平參與,捐贈者就有多元選擇,就會形成“良幣驅逐劣幣”效應。
焦點二個人可以在網上發起募捐嗎?
現實中,有不少個人在網上發起募捐活動,也會有許多好心人解囊相助。
草案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采取公開募捐方式開展公開募捐。
金錦萍認為,根據現有草案,個人在網絡上直接開展募捐活動是不允許的。“這主要是考慮到自然人開展網絡募捐問題所在,比如信息真偽難以辨別,比如資金性質的界定,善款到了個人賬號后是屬于私有財產嗎?這會涉及剩余財產歸屬等問題。”但是,她同時表示,還是要對個人在網絡上的求助行為與個人網絡募捐加以區別,每一個人當然應該享有通過網絡求助的權利。
焦點三微博微信募捐是否合法?
“互聯網+”慈善近年來迅猛發展,微博、微信等新媒體成為慈善募捐的重要渠道。互聯網帶來方便快捷的同時,也帶來監管困難。對此草案規定,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可以開展互聯網募捐,其他組織和個人則只能與公募組織合作開展。
騰訊公益慈善基金會執行秘書長竇瑞剛建議,當前全球“互聯網+”慈善都仍處在發展早期,可供借鑒的經驗不多,慈善法在立法時應給互聯網募捐留下更多發展空間,不宜規定過細,否則很可能面對法律無法適應現實發展的困境。
焦點四網絡募捐“分級制”是否合理?
對于互聯網募捐,草案中還有一款規定:“在省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的慈善組織可以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網站開展募捐。在設區的市和縣級民政部門登記的慈善組織,可以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開展互聯網募捐。”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培峰認為,鼓勵社區和基層慈善是國家倡導的發展方向,當前應該讓慈善資源能夠沉下去,貼近基層、服務社區,這樣規定會加劇慈善資源上下和地區之間的不平衡。
但金錦萍也表示,對于當前眾多網絡募捐平臺的法律地位,它們的義務和責任,目前在草案中沒有具體規定,這也是草案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
焦點五騙捐詐捐如何預防?
今年9月,安徽利辛縣一女子被狗咬成重傷,其男友編造她“為救人被狗咬”的謊言,經多家媒體報道,在網上募捐到了80多萬元。事件再次引發人們對騙捐、詐捐等“以慈善之名行欺詐之實”行為的高度關注。
草案中,除明確此類行為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還規定廣電媒體、網絡及電信運營商對利用其平臺進行募捐的相關事項有驗證義務。
對于個別網絡騙捐現象,壹基金秘書長李勁表示,如果觸犯法律自然由法律來解決,“政府所要做的是,建立一個好的制度,讓這種行為很難出現。”
焦點六慈善組織信息要完全公開?
草案就“信息公開”專設一章進行明確規定,涉及信息公開的平臺、內容、時限等方面。
李勁認為,從權責對等的法理角度,公眾對慈善組織的信息具有知情權。公開年度報告是慈善組織的基本責任,也是底線。至于公開到什么程度,是爭論的焦點。
對此,劉培峰持相對保留態度。他認為,慈善組織是否公開信息,既要受法律約束、合同約束,也要受到捐贈人的約束,必須尊重捐款人和受助者的意愿。“除了主動定期披露信息之外,如果每一個公眾或者捐幾塊錢就要查詢慈善組織的全部財務數據,還有運行成本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