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在北京舉行。會上,備受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第一次提請審議。記者梳理發現,慈善法草案對詐捐、攤派捐款等社會關切的問題都有涉及和回應。
詐捐不行了!將查處
前一段時間,利辛女子“犬口救子”詐捐一事引起社會熱議,不少專家和網友譴責這種行為是在透支社會的善意。
針對社會上存在的這種假冒慈善名義騙取財產現象,草案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假冒慈善名義騙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攤派捐款不許了!將處分
“被捐款”的現象現在已經屢見不鮮,在一些單位和群體中,捐不捐、捐多少都成為“規定動作”。
對此,草案在第三十六條中規定:開展募捐活動,不得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及人民生活。
一旦發現有上述行為的,草案在第一百一十三條中規定: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應當給予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人都可以在網絡上公開募捐?不是!
現在經常可以看到網上、微博上有人搞募捐。通過網絡搞募捐確實方便,但是又極易產生詐捐等問題。
草案也對此作了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采取公開募捐方式開展公開募捐,但可以與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公開募捐,募捐款物由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管理。
也就是說,要想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必須由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或與其合作才可以。
公開承諾捐款的,若不兌現怎么辦?
過去,曾出現社會名人承諾捐款,但未兌現的案例。
對于此種情況,草案第四十四條也作出了規定: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方式公開承諾捐款的,捐贈人應當履行捐贈義務。捐贈人拒不交付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起訴。
個人做慈善被鼓勵!有望享受稅收優惠
個人做慈善、捐款能不能享受納稅優惠?很多人心中都有這個疑慮。慈善法草案已經給出了方向。
草案提到,經與國稅總局協商一致,草案對慈善組織、捐贈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問題盡可能作出規定,稅收優惠的條件、稅種、稅率等具體規定宜由專門稅收法律作出。
這也就意味著,以后做慈善、捐款、受益人都會得到一定的稅收優惠。
3月5日或被定為中華慈善日
每年的3月5日,是雷鋒紀念日,也是中國青年志愿者服務日。
慈善法草案提出,將這一天確定為“中華慈善日”。
慈善只是扶貧濟困?內涵更豐富
日常中經常提到的“小慈善”就是扶貧濟困救災,“大慈善”的含義更廣,只要有利于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都屬于慈善。
草案對慈善活動作出界定。
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或者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自愿開展的下列非營利活動:
(1)扶貧濟困、扶助老幼病殘等困難群體
(2)救助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
(3)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
(4)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環境
(5)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