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東莞市統計局于6月11日公布的最新數據可知:2019年度東莞市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74017元;2019年度東莞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為63655元。
據此可得出在計算東莞市職工的經濟補償金時的月工資上限及其免稅上限數據如下:
一、東莞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為:63655元/123倍= 15914元,即: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月工資以15914為基數封頂計算。
二、東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三倍為:74017元3倍=222051元,即,員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222051元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參考資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第一條: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