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包含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等費用)。這里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那么2019年桂林最低工資多少錢?桂林最低工資標準如何規定?以下為你介紹關于2019年桂林最低工資的相關信息。
24日,記者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根據《最低工資規定》,桂林市最低工資標準將進行調整,其中,城區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由原來的1400元增至1680元。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根據《最低工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114號),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廣西的最低工資進行了調整。調整后,桂林市城區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為:全日制用工1680元/月,非全日制小時工16元/小時。桂林市轄各縣、自治縣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為:全日制用工1300元/月,非全日制小時工12.5元/小時。本次最低工資調整的幅度較大,桂林市城區工資標準每月增加了280元,增長幅度達到20%。桂林市轄各縣、自治縣每月增加300元,增長幅度達到30%。
同時,最低工資的調整還將帶動勞動者其他待遇的增長。首先,廣西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與最低工資掛鉤。2018年1月1日以前,按原來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失業保險金,金額為1400元/月×70%=980元,2018年2月1日起,按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失業保險金,金額調整為1680元/月×80%=1344元。其次,最低工資漲了,職工醫療期的工資也相應增長。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桂勞社發〔2003〕142號)規定,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最低工資標準上調之后,按照規定病假工資的最低標準也相應提高。
失業保險金
廣西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與最低工資掛鉤。2018年1月1日執行的《關于提高我區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桂人社發〔2017〕80號)規定,失業保險金最低檔由原來的最低工資標準一類的70%提高到80%。2018年1月1日以前,按原來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失業保險金:
1400元/月×70%=980元;2018年2月1日起,按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失業保險金:1680元/月×80%=1344元。符合條件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待遇明顯提高。
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
最低工資漲了,職工醫療期的工資也相應增長。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桂勞社發〔2003〕142號)規定,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在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標準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試用期工資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7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上調之后,按照規定試用期工資也相應提高。
單位歇業、停產等情況下
工資、生活費跟著漲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桂勞社發〔2003〕142號)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歇業、停產等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勞動者停工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生活費,生活費的標準不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