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南寧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
最低工資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單位)支付的最低金額的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特殊工作環境、特殊條件下的津貼,最低工資也不包括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和各種非貨幣的收入,最低工資應以法定貨幣按時支付。
最低工資一般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通過立法制定。在國外,除了政府可以制定最低工資之外,某些行業的組織也可以自行制定該行業的最低工資。最低工資可以用月薪制定,也可以用每小時的時薪制定。最低工資的制定反映了監管機構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在國外,最低工資是政府對勞動市場的正當干預。
從廣西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根據自治區政府關于調整全區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從2013年2月7日起,一至四類最低工資標準分別調整為:1200元、1045元、936元、83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也水漲船高。
南寧柳州等地上漲200元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勞動關系處處長羅小工介紹,廣西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分為4類。第一類是1200元/月(月薪制,下同),比去年提高了 200元,適用于南寧、柳州、桂林、梧州和北海5市。第二類是1045元/月,比去年提高了175元,適用于區內其他9個市。第三類是936元/月,比去年提高了156元,適用于各縣級市。第四類是830元/月,比去年提高了140元,適用于各縣和自治縣。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也從原來的 8.5元、7.5元、6.5元、6元相應提高到10.5元、9.5元、8.5元、7.5元。調整后的全區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平均提高20%左右,目前排名位列全國中等位置。
此次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是自1995年廣西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以來第10次調整,也是自治區人民政府近日發布的《廣西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倍增計劃》及其配套工作方案的重要內容。
最低工資標準適用范圍包括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這些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非貨幣性收入不納入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如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另外,按照《勞動合同法》和廣西有關工資支付的規定,工資包括最低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不能以其他形式替代。
相關人力資源人士介紹,最低工資標準是保障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最低生活需要的工資支付保障標準,是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底線,不是工資分配的唯一標準。用人單位不能把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單位的標準工資來理解。目前一些用人單位把加班加點工資、內部福利待遇等都包括在最低工資內,以及采取提高勞動定額、降低計件單價、任意延長工作時間等手段來混淆或曲解最低工資的內涵,是違反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
提醒您注意:
1、所有用人單位均不得違反
《通知》特別強調,最低工資標準是剛性要求,所有用人單位都不得違反。經營正常的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標準作為正常的標準工資支付,確需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同時,企業應通過工資集體協商建立正常的工資共決和增長機制。
2、試用期也不得低于此標準
《通知》還強調,用人單位支付給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的應付工資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標準。試用期、學徒期、見習期以及以勞務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也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最低工資不含加班費等福利
最低工資標準究竟包含什么?最低工資里不包含加班費、津貼以及相關福利等,為應發標準,包括國家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的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績效工資、特殊情況支付的工資等和按規定應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我國一項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最低工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已于2003年12月30日頒布。
據了解,《最低工資規定》規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各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要調整一次。
一、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連續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放工資的),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作為正常的工資支付標準。
二、用人單位需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應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保障部門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要納入重點監控范圍,加強跟蹤檢查,切實維護勞動者基本勞動報酬權益。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恢復正常后,應及時恢復或提高工資標準。
三、勞動者在試用、見習、熟練或學徒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勞動關系事實已經成立,適用最低工資規定。
四、勞動者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和產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應視為提供正常勞動,適用最低工資規定。
五、國家、省對相關勞動定額標準有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勞動定額標準計算勞動者工資。暫時沒有相關勞動定額標準的,用人單位必須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并據此確定基本計件單價和超額計件單價。基本計件單價應根據法定工作時間內絕大多數勞動者能夠完成的正常勞動量確定。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按基本計件單價計算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六、下列各項在最低工資標準以外,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一)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加點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的勞動者應當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對勞動者進行培訓的費用;按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定發給勞動者的費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單位自身規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著裝等);按國家住房制度改革規定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醫療衛生費、喪葬撫恤救濟金、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生活困難補助、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七、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及通過補貼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