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決定從2015年9月1日起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具體為:全市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225元,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4元;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時進行折算。
我局依法加強對最低工資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用人單位根據其經濟效益和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與工會組織和勞動者積極開展工資集體協商,要求用人單位合理確定本單位的工資水平和工資標準,協商確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1225元。只要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我們一定保證其工資收入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1225元)。